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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表格)
股东应当于201X年10月09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在股东中指定执行董事,选举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他方投资或为他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
篇二:
安顺市爱美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谌贻皇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安顺市爱美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片西王山村二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家政服务、搬家、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谌贻皇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股东出资时间:
201X年5月3日
(四)股东出资方式:
现金货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一百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订)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出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该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面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暂定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具体行使监督执行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二零一二年五月一十五日
篇三:
安顺市黔中公司章程
安顺市黔中民爆器材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定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全权负责安顺市辖区内民爆器材经营及相关业务。
目的是为全面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发展经济,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经济效益。
’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安顺市黔中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地址:
安顺市外环西南路4号物资大楼4楼;
邮政编码:
561000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含销售、配送、运输服务、咨询、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
第十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资金己于201X年6月20日交清。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屑,股东不得抽如设资。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二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经营户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
‘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录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名册。
第八章股东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经全体股东商定,壹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或临时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裁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撮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7人。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和,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