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新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样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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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

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

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5.8.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

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5.8.4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5.9.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双侧眼睑轻度畸形;

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

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5.9.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

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5.9.4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5.9.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十级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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