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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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新型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四)优化完善行业标准。
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的结构与布局,国土资源行业标准以国土资源领域内重要技术、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制定为重点,为业务工作开展、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向资源类公益性标准为主过渡。
(部科技合作司,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
(五)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涉地、涉矿领域,选择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通道,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的需求。
注重企业先进标准的采用。
(部科技合作司,标委会,相关社会团体)
(六)规范地方标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执行、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地方特色,制定更适合地方需求的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部科技合作司、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行动,推进标准化与国土资源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七)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地探测”行动。
系统梳理“深地探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地探测标准综合体。
在部重大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质实验测试、深部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非常规油气勘查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深地探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部探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1.开展地质调查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区域地质调查、海岸带调查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方法等领域区域地质调查规范(1:
50000)、区域地质图编图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勘查司,地调局、经研院、地调局发展中心〔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分技术委员会〕)
2.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及资源储量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勘查总则、矿产勘查设计编写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山闭坑报告编写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勘查司、储量司,地调局、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3.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储量司,地调局、地科院郑州所〔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4.开展地质勘查技术方法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航空物探技术、遥感地质调查方法、生态环境地球化学调查、地质钻探工艺与器材等领域地球物理勘查术语、区域重力调查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地勘司,地调局、经研院、航遥中心、地科院物化探所〔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5.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技术要求、环境地质调查规范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部环境司,地调局、环境监测院〔水工环分技术委员会〕)
6.开展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地质矿产实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地质分析标准方法、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规范,地下水检测方法与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部科技合作司,地调局、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
(八)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海探测”行动。
系统梳理“深海探测”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海探测标准综合体。
在部重大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海洋地质调查、海岸带调查与监测、海域油气与天然气水合物勘查、海洋勘查技术方法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深地探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海探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开展海洋地质术语、海洋石油及天然气勘查规范、海洋天然气水合物地质勘查规范、侧扫声纳测量技术规范、海底地质浅钻技术规范等标准的研制工作。
(部科技合作司、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地调局,标委会)
(九)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空对地观测”行动。
系统梳理“深空对地观测”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空对地观测标准综合体。
在相关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航空物探技术、遥感地质调查、地质调查遥感应用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深空对地观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空对地观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开展航空重力调查规范、无人机航磁技术规程、遥感地质图图示图例、高光谱矿物填图技术要求、无人机遥感摄影技术规程、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等标准的研制工作。
(部科技合作司、地籍司,测绘地信局科技司、标委会、航遥中心、地科院物化探所〔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十)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土地工程”行动。
系统梳理“土地工程”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土地工程标准综合体。
在部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专项中围绕土地资源综合调查、评价、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监测监管、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部署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土地工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土地工程战略的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土地规划、调查、评价)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规程、土地资源综合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监测监管等领域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地籍司、规划司,规划院〔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2.开展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维地籍与土地空间立体化开发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利用司,部土地整治中心〔土地耕地保护利用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3.开展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标准研制。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与生产力提升、土地综合整治与复垦领域重点推进土地整治术语、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耕地司,土地整治中心〔土地整治保护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十一)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自然资源综合管理”行动。
按照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的流程,研究建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标准综合体。
在部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专项中围绕土地资源资产调查核算、矿产资源资产调查核算、不动产确权登记、不动产信息共享与服务、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监测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先进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提升部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供技术支撑。
1.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土地资源资产调查核算、矿产资源资产调查核算、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监测等领域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范、矿产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规划司、财务司、不动产登记局、利用司、储量司,经研院、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院、信息中心)
2.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信息办,信息中心〔国土资源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
3.开展不动产登记标准研制。
重点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部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院〔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
(十二)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走出去”行动。
加强标准国际化工作,完善国土标委会(TC93)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建立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及ANSI、BSI等标准化协会、学会的活动。
加强国际技术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
开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地质矿产标准“走出去”,优先组织开展我国地质矿产装备、勘查技术及实验测试等重点领域先进技术标准的外文翻译及出版工作,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地质勘查先进技术及装备“走出去”,为相关矿业企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部科技合作司,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
四、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制
(十三)完善标准化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主管司局归口管理,业务司局分工负责,标委会技术支撑”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
标准化主管司局应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任务布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织重大标准的研制和实施;
业务司局结合业务发展提出重点领域标准需求,加强重要标准的拟定工作;
标委会主要开展标准的审查,协助组织立项、研制、发布、宣贯、培训、实施等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加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向主管司局的备案工作。
(部科技司、各业务司局,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四)强化协调推进机制。
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联动,协调推进标准化工作。
制定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年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统筹部署。
部直属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计划的刚性约束。
建立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重大议事机制,每年定期召开标准化协调推进会议,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建立分标委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标准研制、实施工作的推进。
积极参加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加强与相关部委标准化工作的沟通协调。
(部科技合作司、各专业司局,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
(十五)规范标委会的运行和管理。
修订发布《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建立标委会委员动态更新机制,加强新增委员标准化工作能力培训。
标委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秘书长工作会,部署安排标委会日常工作;
进一步优化各分标委的标准化业务支撑范围,标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分标委或标准工作组;
各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委要求,加强对分标委的考核和定期评估。
(十六)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
每项标准在发布后都应配套标准解读及释义等宣贯培训材料,并在媒体上开展标准解读工作。
标委会每年至少举办2期标准化培训班,针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各级管理人员、委员及起草标准的专家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各分标委每年至少举办1期针对重要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
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应列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
(十七)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积极引用标准,依据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
运用行业准入、合格评定/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加强对标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标准计划的刚性约束。
进一步畅通标准化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部科技合作司、各相关司局,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八)加强标准化支撑能力建设。
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专业研究机构建设,建设国内外标准文献资料数据库,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完善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标准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及标准电子投票的网络化、信息化。
建立“国土资源标准化微信公众账号”及“国土资源标准化服务平台APP”,促进国土资源行业内业务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和人员能够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在部门工作计划中明确部署标准化工作,确保有专门的标准化工作岗位落实相关职责,同时要加强地方标准的监管,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发展,有力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十)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国土资源标准制定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标准化人才在科研人才遴选、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类项目,应重视标委会的推荐意见。
积极推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研制成果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部人事司、科技合作司,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
(二十一)建立标准创新审查机制。
加强对标准中新技术新方法成果应用的审查,实现创新成果和标准更新同步,及时将成熟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转化为标准规范,推进行业整体技术进步。
各类工作部署、工程和应用研究项目,应将标准研制和标准实施作为重要成果考核指标,成熟适用的科技项目成果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于一年内转化成技术标准。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和人才培养,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既熟悉专业技术又精通标准化的复合型高层次专家和工作团队。
组织开展标准化理论、标准制定、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化等系列培训,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储备,提高标准化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建立高层次的行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二十三)加强经费保障。
加强标准研制、标准化日常工作及标准化基础与应用研究的经费保障。
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实施,要优先保障标准研制工作。
各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要保障标准化日常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鼓励支持国土资源学会、协会、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加大对标准化研究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公益性基金支持国土资源标准化活动。
(部科技合作司、财务司,经研院、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梳理落实重点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推动重要任务按期完成。
标委会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每年12月份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任务牵头司局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