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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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一文档格式.docx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①自然物:

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

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考点3】法律事实(P6)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1)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考点4】法的形式(P8)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

部门规章。

  【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考点5】法律责任(P33)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P15)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的经济纠纷。

  【考点7】仲裁的适用范围(P16)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8】仲裁的基本原则(P17)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9】仲裁协议(P17)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10】仲裁程序(P18)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11】仲裁裁决(P19)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12】民事诉讼审判制度(P20)

  1.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解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考点1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P21)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14】诉讼时效(P23)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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