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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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Word格式.docx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七条常委  

会办公室收到报备文件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发现问题,应当进行会商,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解决问题。

  第九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结果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认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要求后,即送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二:

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草稿)

  一、客户端组成

  1、向人大报送文件单位:

13个(3个部分)

  

(1)市政府

  

(2)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县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

  (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人大内部收文单位:

1个(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人大内部批转单位:

1个(法工委)

  4、人大内部审查单位:

8个(2个部分)

  

(1)法制委员会

  

(2)内务委、财经委、农林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报送文件单位

  1、市政府

  2、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3、社会各界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收文单位

  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四、内部资料

  1、国家、省各类相关法律文件

  2、历年经市人大备案审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备案审查流程

  市政府将文件按要求报送市人大,经市人大审查,同意备案的,履行备案手续。

认为文件有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返给市政府修改,修改后再交市人大审查,人大同意后备案。

  社会各界有权对市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请求,人大必须予以答复。

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采纳的,要求市政府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同上)。

不予采纳的,要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并告知审查请求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认为市政府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审查请求。

市人大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1、市政府报送的文件

  

(1)市政府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

  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

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2、各县(市)区人大报送的文件

  

(1)各县(市)区人大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

  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县(市)区人大,备案工作结束。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

备案工作结束。

  3、社会各界提出的审查请求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接收审查请求。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转发各相关委员会。

  a.各相关委员会认为文件无异议,对审查请求不予采纳的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答复函,告知请求人。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4)(2个月内)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签批。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审查请求

  篇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xx年9月28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参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包括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1-

  等有关材料。

报送的文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牵头初审、协调督办和综合整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职能分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再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也可要求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结,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2-

  抵触的;

  (四)有其它不适当的情形的。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主任会议提出的纠正建议,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纠正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纠正建议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审议。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宜条款或整个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3-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相抵触,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后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

  第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4-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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