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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各单位(劳务队)组织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岗位培训,树立全员安全意识,带领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八条各单位(劳务队)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足额的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投入应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满足个人防护劳动用品及防尘、防毒治理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与员工收入挂钩的手段,促使安全生产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条参与项目部施工的劳务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施工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劳动安全责任,必要时可经有关部门公证。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与项目部施工的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安全责任书。

劳务协作队伍应与施工作业班组或个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卡,签订后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安全专项检查。

各单位(劳务队)应按照项目部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特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三章安全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

项目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劳务队和作业班组,应分别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和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业务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

(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劳务队)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管理人员(下属)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

劳务队调换人员须报项目部。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前,必须报项目部进行验证登记,并将登记表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报项目部一份备案。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持有效证件(或复印件)上岗,并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否则视为无证上岗。

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和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领导,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并督促实施。

2.组织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保证项目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组织相关部门对员工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5.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配置。

6.组织项目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7.主持项目安全生产会议,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研究、分析项目安全生产问题,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8.保证安全生产足额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保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9.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定期不定期培训、演练。

10.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正确组织施工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支持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违章指挥,在施工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项目党委(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是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2.负责项目工地形象宣传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并督促实施,发挥服务保证作用。

3.主持召开项目经理部党务会议,提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安排和措施。

4.参加、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安排、布置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项目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督促落实。

3.组织、主持编制针对性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贯彻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现场指挥。

4.指导、协调职能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5.组织并参与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6.组织每月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报告项目经理。

7.协助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安全责任履职考核。

8.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方案。

9.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总结,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总监(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安全生产总监在项目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监督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完善和推进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策划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周检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对生产中危及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4.组织、主持编制项目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督促对相关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5.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办理取证工作,组织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6.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预防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施工技术管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和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及审定施工技术组织方案、技术文件、技术作业指导书、专项技术方案和措施,贯彻安全生产的技术规程和标准,督促各级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方案的执行。

3.组织、主持项目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风险控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5.指导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提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保证措施。

6.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技术原因的分析,提出有关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副经理(其他分管)安全职责

项目副经理(其他分管)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其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组织分管范围内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完善。

3.指导、协调分管业务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参加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订防范措施;

参与审议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

6.参与、配合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在项目经理党委的领导下,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

2.组织工会建立健全项目劳动安全监督体系。

3.组织工会群众安全监督员或职工代表,对项目经理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工会配合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5.组织工会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和督促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7.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安全职责

安质环保部部长在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和安全生产总监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管理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规章制度等,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2.组织、参与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并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工地进行检查、评审。

4.主持、参与安全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负责监督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参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的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督促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对有关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

6.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新员工“三级教育”和考试工作。

7.参加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部部长安全职责

工程部部长在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和总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制定年度和分月施工计划时,确定安全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

2.主持、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编制,并负责报批;

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执行落实到位。

3.推广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新”技术,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并负责技术交底和培训。

4.主持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价,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5.主持、参与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6.负责部门业务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7.主持、参与项目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物资机电部部长安全职责

1.按照施工生产要求和物资供应计划,供应的各种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负责提供必备的技术、质量合格证件。

2.负责物资仓库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作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

会同安监部门,按照安全规程、规则选择好爆炸物品仓库和油库位置(需经当地公安局批准),建立健全危爆物品收发、登记、保管制度。

  

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试验,未经试验及试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得发往现场使用。

4.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公司规定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发放管理。

负责提供有毒材料及危险物品的性能说明书,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使用范围,无说明书不得下发使用。

5.在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物资合格证及检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6.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八条项目物质机电副部长安全职责

1.机电部长是项目部领导在设备安全运行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本项目部设备安全运行负具体管理责任。

2.负责本项目部各种机械、起重、压力容器、锅炉、电气和动力等设备的管理,加强设备检查和定期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参与制定有关设备维修、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实施。

4.负责完成日常使用的设备技术资料的搜集、管理工作;

 

5.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自制、改造设备的规定,对自制和改造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6.确保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凡安装、改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7.参加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管理。

负责机电维修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以促进维修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因设备缺陷或故障而造成事故的鉴定意见。

9.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负责管理项目部交通、驻地、消防安全,并做好宣传教育和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

2.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

指导施工现场员工(含协作队伍)宿舍、食堂、淋浴、厕所等设施的配置和管理以及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3.负责办公区、生活区安全用电、用火、取暖等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组织提供资源保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协助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小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财务部部长安全职责

2.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投入经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

3.指导、协调业务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组织、参与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或下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

5.把安全工作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条、项目成本部部长安全职责

2.组织制定项目劳务用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等文本文书,保证合同、协议的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指导、协调业务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及时组织签订劳务人员的劳务合同、劳务队伍安全生产协议、资质证书、劳务分包合同,并定期清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试验室主任安全职责

1、在总工程师和工程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编制项目试验计划;

2、负责检查、鉴定和试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要求,及时提出报告;

3、负责做好各类原材料试验、过程试验、各种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及时提出报告;

4、检查、指导试验人员的工作;

5、对本试验室不能进行的试验项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负责联系具备试验条件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

6、认真做好试验报告的检测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整齐规范、签字齐全;

7、制定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8、建立试验仪器和设备台账,妥善保存试验资料;

9、加强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搞好试验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生产中具有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

2.参与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3.宣传国家、行业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协助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主动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5.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协助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防职业病工作。

6.深入施工现场,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罚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或直接向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8.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就事故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对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项目专职质量员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检查工程质量的同时,严格要求安全措施到位。

3、参与制定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配合安全员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认真执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抓好质量的同时,兼管安全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规范要求把关,发现材料和施工工艺上的问题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施工技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章制度。

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批准后负责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主持、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纠正措施。

4.配合项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活动。

5.推广实行“四新”技术时,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6.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技术鉴定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材料采购员安全职责

1.保证所采购的产品符合施工要求,不采购影响安全施工质量的材料。

2.在采购或提运有毒材料和各种危险品时,必须索取其性能说明书、合格证及政府机关颁发的生产、销售认可,会同有关单位确认使用范围。

3.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保证质量。

4.严禁采购未经试验和试验不合格的爆破材料、无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有毒材料。

第三十四条、项目库管员安全职责

1.按施工计划,做好材料和用具准备,保证工程使用需要。

保管好劳保用品,保证使用功能;

2.做好用具和劳保用品发放的登记工作;

3.对统筹使用的中小型机具,入库后应立即和定期维修保养。

并建立经常检查制度。

4.凡工程中一次性使用的材料,应按定耗计划发给,凡是易燃易爆物品独立存储,严格管理控制使用。

5.对可回收的材料、机具,器件应有回收计划,并督促班组定期回收。

6.建立物资进、出审批制度,严格掌握小型机用具的购置,严格控制工程日用品、劳保用品的消耗。

7.在仓库周围设置醒目的防范标识,严格防火管理,严禁任何火源进入库内。

定期不定期检查库房的安全使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防火、防洪、防盗”的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8.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对危险品和自燃物品(石油产品、火工产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的库房进行保管。

9.严禁未经试验和试验不合格的爆破材料、无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有毒材料入库。

10.严格危险品的发放手续,对不符合领取危险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发放。

第三十五条、项目劳务队长安全职责

作业队长是项目施工管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并负责实施。

2.确定施工区域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施工区域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组织相关部门对员工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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