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巧用索赔趋利避险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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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工作时刻加班劳动;

法定人工费增加和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致使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⑵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钱大幅度上涨;

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致使的材料价钱上涨和超期贮存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的损花费用。

  ⑶施工机械利用费:

施工机械利用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利用费;

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利用费;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⑷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利用费的索赔。

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之内。

  ⑸现场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和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⑹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常常包括利息。

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形:

拖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

  ⑺总部(企业)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⑻利润:

一般来讲,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点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发的索赔,承包商能够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一般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维持一致。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有:

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常利用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按照,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从头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良,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较,有了实质性的改良,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三、合理索赔规避风险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能,是承包商保护自已并取得利益的手腕。

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不是擅长索赔。

而在施工管理中可否及时、全面地发觉潜在的索赔机缘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需具有丰硕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知晓各类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必然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地捕捉潜在的索赔机缘。

做好索赔工作必需做到有理有据,“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

所以,在做好索赔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时,还要擅长发觉施工中的索赔点。

实际上,施工索赔机缘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进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缘。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依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工程合同两边,尤其是业主尚未完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淡化合约,轻忽合同管理,乃至用行政命令干与承包商行为,为承包商索赔留下痛处。

主要表此刻:

  一、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冲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厂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衡宇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致使施工厂地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厂地外部接至约定地址,或虽接至约定地址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五、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厂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厂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六、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厂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类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八、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九、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帖协调处置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一、业主没有依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给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二、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回答,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刻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五、业主提前占用部份永久工程;

  1六、因业主半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存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保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拖承包商朝为查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八、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致使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九、因业主供给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址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朝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缘。

  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直接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

他们行为不妥,承包商理应提出索赔。

  一、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二、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与;

  五、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利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度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缘。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致使项目实际情形与招投标时发生转变,从而引发工程设计变更,为此,承包商应要求费用补偿。

  一、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存、改换代用和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

  二、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觉设计错误或缺点,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办法进行技术处置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置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五、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实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点潜在着索赔机缘。

  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乃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引发岐义主要表此刻:

  一、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二、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形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着矛盾;

  4、两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乃至发觉某些条文是一种骗局。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式的转变潜在着索赔机缘。

  随着施工进度深切进行,施工现场条件转变,原来的施工方案方式有可能不适用,需要从头拟定施工方案和方式,从而引发费用转变,这种由于现场施工条件与施工方式转变潜在的索赔主要表此刻:

  一、加速施工引发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和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二、因场地狭小、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保保健等费用;

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形发生转变而引发施工方式的转变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存在着索赔机缘。

  一、投标时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不同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钱来确认;

  二、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利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行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五、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入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六、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伙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可能致使索赔。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缘。

  一、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

  二、因社会骚乱、暴动引发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钱、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缘。

  一、因施工中发觉文物、古玩、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费用;

  二、异样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从头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缘。

  一、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形时,承包商能够向分包商提出索赔;

  二、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发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这一类索赔往往仍要通过发包商作用实现。

  以上这些的项目施工进程中诸如此类的事件均潜在着索赔机缘,但这并非意味着承包商就可以够取得工期或费用补偿。

其关键还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如何,是不是能够抓住机缘及时取得索赔。

  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

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索赔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索赔意识,擅长研究合同文件、深切调查工程索赔事件、捕捉索赔机缘,擅长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可以适当保护自方利益,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第三版) 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

  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 机械工业出版社

  3)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GF-2000-0208 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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