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地标编制说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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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检测污染物项目上更加全面,不仅仅检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而且将NOx污染物作为主要检测的项目。

四、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1、标准制定的依据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8.3条规定:

“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的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中第4条规定:

“地方在用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地方排放标准。

”;

并在附录给出了允许各地方自行确定工况法排放限值的范围。

甘肃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限值技术规范》标准中ASM稳态工况法限值,需要根据HJ/T240-2005允许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的范围,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确定限值的基本原则

a)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

根据车型在新车进行型式核准时所达到的排放标准水平,同时考虑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下的正常劣化,来确定该车型的在用汽车排放限值。

b)确定的排放限值应能有效地检测出高排放的车辆。

控制高排放车辆的初检比例为10—15%。

c)在确定排放限值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坚持“初始放松,逐步加严”的原则。

五、制定过程

2013年3月1日,成立了标准编制小组。

2013年6月15日在由标准编制组拟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限值技术规范》编制方案。

2013年7月2日在兰州市组织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论证会,会议成立了专家组,对立项报告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专家组就标准起草的必要性、内容、技术路线、方法和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了研讨和论证。

2013年7月3日~8月10日,收集资料,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六、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关于标准的总体构成

本标准由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检验方法要求、排放限值确定和判定方法、稳态工况法设备技术要求组成。

2.关于“引言”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标准制定所采用的原则及其他说明事项,目的是希望帮助标准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

3、关于“范围”

规定了本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登记注册,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M类和N类汽车。

4、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双怠速检验方法及限值,ASM稳态工况法检验方法依据GB18285-2005制定;

ASM稳态工况法检验限值依据HJ/T240-2005,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考虑到标准GB18285-2005、HJ/T240-2005以后更新后,我省仍需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引用文件中未加标准年代号。

5、关于“术语和定义”

为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正确理解本标准,本部分引入了车辆分类、在用汽车、基准质量、最大总质量、排气污染物定义。

6、关于“检验方法要求”

检验方法中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是本省推行简易工况法所确定的检验方法。

原则上在检验尾气排放时机动车应按稳态工况法执行检验工作,但因技术要求和车辆原因会有部分车辆无法实现稳态工况法测量,原因如下:

a)GB18285-2005中规定稳态工况法所使用的底盘测功机应适用于最大总质量≤3500kg的M类、N类车辆,因此总质量3500以上的重型汽车无法采用稳态工况法测量,故在本标准中规定重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

b)车辆电子稳定程序的功能是保证车辆行驶稳定性的,其种类繁多,适用于两驱、四驱、全驱等多种车型,可实现控制车辆平稳起步以及保证车辆行驶状态的良好循迹性能,避免出现车轮打滑、转向过度、转向不足等特殊状况。

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安装在车轮上的速度传感器监测车辆上各个车轮的速度差,如果车轮出现速度差,就会由电子系统自动介入控制制动系统,甚至传动系统调整车辆的制动和驱动状态。

如果车辆配备电子稳定程序且无法关闭的话,车辆在只能承载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就会出现无法行驶到目标车速或车速不稳的状况,所以此种车辆只能使用无需负载的双怠速法进行检验。

c)“适时四驱”大致分为纯机械和电子控制两种,是实现前后轴驱动力适时分配的一项功能,能够实现当单驱动轴失去抓地力后自动实现“四驱”,使车辆继续保持驱动能力。

具备“适时四驱”的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无法实现单轴驱动,故需要使用双怠速法进行。

d)“全时四驱”指的是车辆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一直保持“四驱”的形式,发动机输出扭矩按比例分配到前后轴,这种驱动模式同样无法适用于承载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

所以需要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

e)对于“单一燃料车”、“两用燃料汽车”的检测要求,是根据GB18285-2005中的规定予以制定的。

f)混合动力车另行规定

7、关于“排放限值及判定方法”

a)双怠速法限值要求

双怠速检验法限值依据GB18285-2005制定。

b)ASM稳态工况法限值要求

1)HJ/T240-2005对限值要求

HJ/T240-2005标准中规定最低限值为各地方城市开始实施本检测方法时的最低要求;

最高限值为经过检测与维护制度,该车种应最终达到限值标准。

各地方城市可在最低限值与最高限值之间根据各自情况调整本地区的限值标准,也可根据车辆年度型划分不同限值。

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即国I实施前领取牌照的所有车辆,参考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1。

其中CO的单位为%、HC的单位为10-6、NO的单位为10-6。

表1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Ⅰ前)

基准质量(RM)kg

最低限值

最高限值

ASM5025

ASM2540

HC

CO

NO

RM≤1020

230

2.2

4200

230

2.9

3900

120

1.3

2600

110

1.4

2400

1020<RM≤1250

190

1.8

3400

190

2.4

3200

100

1.1

2100

90

1.2

2000

1250<RM≤1470

170

1.6

3000

170

2.1

2800

1.0

1900

80

1750

1470<RM≤1700

160

1.5

2650

150

1.9

2500

0.9

1700

1550

1700<RM≤1930

130

2200

130

2050

70

0.8

1400

1300

1930<RM≤2150

120

1850

60

0.7

1150

2150<RM≤2500

110

1600

0.6

1100

50

1000

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即国I开始实施后领取牌照的所有车辆,参考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2。

表2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Ⅰ及国Ⅰ后)

950

850

1500

1350

0.5

800

700

1200

650

0.4

600

550

900

500

450

0.3

750

400

350

2)国内同类标准限值水平对比和分析

——北京市稳态工况法限值

北京市地标DB11/121-2010基准质量划分不同于HJ/T240,划分方法及限值见表3。

表3北京市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北京市稳态工况法限值

——吉林省稳态工况法限值

吉林省地标DB22/T1536-2011基准质量与年限划分不同于HJ/T240,划分方法及限值见表4。

表4吉林省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辆登记注册时间

基准质量RM

(kg)

(%)

(10--6)

~2001.09.30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2001.10.01

2006.06.30

2006.07.01

2008.06.30

185

1800

140

1250

2008.07.01

RM≤1305

0.95

1650

1305<RM≤1760

0.80

115

1760<RM

0.75

95

——其它各地比较

已发布地标,采用HJ/T240最低限值要求的:

江苏省

未发布地标,直接采用HJ/T240最低限值要求的:

云南省、贵州省、山西省、宁夏等,暂时未发现严于HJ/T240的省市。

3)我省限值确定

HJ/T240-2005按国Ⅰ前,国Ⅰ及国Ⅰ后排放实施阶段分为两类限值。

我省地标为更科学合理的分类,以适应不同排放实施阶段的车辆进行排放控制,按排放实施阶段细分为国Ⅰ前、国Ⅰ及国Ⅱ、国Ⅲ、国Ⅳ四类排放限值。

对于国Ⅰ排放阶段实施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5。

对于国Ⅰ、Ⅱ排放实施阶段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6。

对于国Ⅲ排放实施阶段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8.7.1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7。

对于国Ⅳ排放实施阶段生产的轻型汽车:

2011.7.1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8。

表5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Ⅰ前阶段)

基准质量(RM)

kg

限值

HC10-6

CO%

NO10-6

160

注:

本阶段采用HJ/T240-2005标准最低限值。

表6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Ⅰ、Ⅱ阶段)

表7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Ⅲ阶段)

200

1630

1490

1330

1190

1060

1050

960

880

790

710

660

610

本阶段限值适度加严,在HJ/T240-2005标准最低限值与最高限值之间取值,计算【(最低限值-最高限值)×

(3/4)】+最高限值,参考计算得到数据做取整修约。

表8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Ⅳ阶段)

180

1280

1030

930

830

680

630

580

530

本阶段限值加严,参考HJ/T240-2005标准最低限值与最高限值之间的中值。

c)判定方法

双怠速检验、ASM稳态工况法检验判定方法依据GB18285-2005制定。

8、关于“稳态工况法设备技术要求”

为规范我省开展稳态工况法进行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时的技术要求,本着高起点、可操作、易监管、合理布局、技术统一的原则,规定了稳态工况法排放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

目前,稳态工况法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国家与环保行业标准主要执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T291-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标准中对设备的部分技术要求规定不明确,且部分要求过松,因而在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对部分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设备制造厂商与检验机构片面追求降低成本,从而降低设备性能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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