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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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细则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有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责任,研究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研究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研究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的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裁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真相,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4.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已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注销。

2.担任研究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3.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认定为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二条给予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不知悔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又有违纪行为而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主办有损研究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有关机密的;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成立非法组织,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研究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研究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研究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捡拾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数额巨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再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组织者及提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者,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以盈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赔偿损失的同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研究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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