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955469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49.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社保卡

4

彩票(包括刮奖卡)

产品合格、质保证书

交通卡

5

有价证券

医学(医疗、医保)证明证书

商业购物卡

6

车(船、飞机、门)票

教育资格(资质)证书

密钥卡

7

行业(电信、邮政、海关、保险)专用票据

荣誉证书

资格资质卡

8

合同

婚姻证书

购电(水、燃气)卡

9

就业(失业)登记证书

10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票证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票证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防伪票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防伪票证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

100013

电话:

010-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陈锡蓉、林琦、余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1-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的“批”的定义:

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

大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60日计算。

]的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1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

产品

单元

产品标准代号

产品标准名称

GB/T19425-2003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CY/T—2008

《商业票据印制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商业票据印制第2部分:

防伪折叠式票据》

《商业票据印制第3部分:

防伪卷式票据》

《商业票据印制第4部分:

防伪本式票据》

附件6

《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件》

GB/T19425—2003

GB/T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7706-2008

《凸版装潢印刷品》

CY/T6-1991

《凹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GB/T17497-1998

《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表2-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代号

相关标准名称

防伪

票证

GB/T16797-2008

《无碳复写纸》

GB/T

《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

防伪油墨和印油》

《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

防伪纸》

《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

防伪膜》

GB/T14916-2006

《识别卡物理特性》

《识别卡测试方法》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1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及电脑照排机

晒版机

显影机(PS版)

商用表格或轮转印刷机

裁纸机

印码装置(有号码)

分条复卷机(卷式)或配页机(折叠式)或装订设备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及制版系统

晒版机及显影机

印刷设备

裁切机

装订设备

印刷机

冲切机

复合设备

印后加工设备

注: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可以认可。

表3-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检验项目

读数显微镜(≥20X,±

套印误差

各联图文重合对准偏差(本式、折叠式)

钢板尺(0.5mm)

横向、单份纵向尺寸偏差

游标卡尺(0.02mm)

多联成品上下各联输送孔偏差(折叠式)

横向、纵向易撕线(折叠式、卷式)

芯管内径、芯管长度偏差(卷式)

成品外径偏差(卷式)

标准光源(D65)检测台

外观

防伪特征专用识别设备

号码、条码(如有)

防伪识别特征验证

防伪特征专用识别设备)

成品规格尺寸偏差

千分尺(0.01mm)

翘曲度测量装置

翘曲度

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可以认可。

防伪票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防伪票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条款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件6《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件》

CY/T—2008《商业票据印制第1部分:

印制表格的线条、图案

CY/T商业票据印制第2部分:

防伪折叠式票据

折叠端面(折叠式)

卷票端面(卷式)

CY/T商业票据印制第3部分:

防伪卷式票据

11

12

13

易撕线(折叠式、卷式)

14

CY/T商业票据印制第4部分:

防伪本式票据

15

装订(本式)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7705-2008平版装潢印刷品5.5.1、、、7706-2008凸版装潢印刷品5.4.1

CY/T6-1991凹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7705-2008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7706-2008凸版装潢印刷品

防伪卡

GB/T《识别卡测试方法》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1)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样品的抽样、封样工作由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负责。

(2)抽样、封样工作应在审查组全体成员及企业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于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通过后完成。

所抽取的样品应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成品。

(3)抽样地址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流程中(如打印流水编码的票证,可在防伪信息导入票证后,编码内容未打印或喷印于票证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4)产品单元的每一产品品种抽取两组样品,一组供检验用,一组存检验机构备份。

每组30个样品,共抽取60个样品,分两组(每组30个)分别包装。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0个。

样品尺寸小于检验要求时,可视情况抽取未裁切的半成品。

每一产品品种按产品主要印刷工艺抽取,并在抽样单的主要印刷工艺栏中明确。

(5)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由审查组成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交企业留存,三份随样品封存在包装内。

检测完成后,其中一份检测机构留存,一份由审查部归档,一份随审查材料一并报审查中心。

(6)所抽取的样品应由企业提供外包装,包装材料应牢固并防潮防水。

样品先分两组单独包装,每组样品包装完毕后,抽样人员应立即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封样,由审查组长在封条上注明样品和企业名称,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字,然后将两组样品和一张签署完毕的抽样单包装在一起,由抽样人员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再行封样,由审查组长再在外包装封条骑缝处签字。

(7)抽样、封样工作按产品单元的产品品种进行,每一产品品种的样品单独包装,单独填写抽样单。

(8)样品由企业于封样次日起7日内邮寄或送达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

5.5.1.2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表5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规格尺寸

主要印刷工艺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明细

采用何种防伪技术

识别特征及识别方法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1.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单独填写一张;

2.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检验机构各一份;

3.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项目名称

按CY/T

按CY/T6检验

[1,2]

印制表格线条、图案

按CY/T6检验

套印误差(mm)

按CY/T检验

横向、单份纵向尺寸偏差(mm)

折叠式:

按CY/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化宗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