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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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Abstract:

ThesystemoftaxexemptionintheSongDynastywasinheritedfromtheTangandFiveDynasties,notonlydetailedandcompleteininstitutionandprocedures,butalsoincomparableinscaleandnumberofrelief.Duetothecloserelationshipbetweentaxexemptionandlocalofficialsystem,localofficials,localfinancialinterest,alllevelsoflocalofficialstendedtohavedishonestdeeds.Someofficialsavoidedmentioningreliefanddidnotdistributetherelieffundaccordingtotheactualreliefdegrees.AlthoughtheSongDynastyimplementedavarietyofregulationpolicies,thefearoflosingtaxesandunbridgedgapcausedthefactthatitcouldnotbestoppedforthelocalofficialstohavedishonestdistributionofrelieffund.

检田、检放是宋廷根据州县核实民户诉灾状后,实施放免民田税租的一种制度。

由于检田对象多是在旱荒时节的受灾民田,故又称作检旱。

检旱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实际上通常称作检视、或覆检、或检覆等。

检视、检覆,在一般情况下又分成两阶段,一是受理诉状的州县派官检查核实民户的实际受灾程度,定出受灾等级亦即分数。

二是中央(三司、户部、君主)根据地方受灾报告决定放免租税后,遣官核实蠲免或倚阁的落实情况。

本文就检田的实施过程、内容、放税标准及对检放不实采取的纠治措施作一讨论。

一、各级地方官吏的检视、覆检职责

宋制:

“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1]4162这是宋初通行的制度,根据县的大小,所设置的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在遇水旱“则有灾伤之诉”[1]3977的职责。

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右司谏、江淮体量安抚范仲淹在奏疏中提到太平州“当涂县主簿兼嘉祥县尉温宗贤等状,称往诸乡检旱。

”[2]卷1封进草子乞抑奢侈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吕大忠批评诸县不认真检视灾情:

“民披诉灾伤状,多不依公式,诸县不点检,所差官不依编敕起离月日程限,托故辞避,”特提出“乞详定立法。

”中书房回应说:

“熙宁编敕约束详尽,欲申明行下。

”得到神宗的同意。

[3]7603元丰五年(1082年)九月,诏诸县给纳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遇壅,并权免县事。

[3]7930为了避免县级官吏在有水旱灾伤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宋徽宗时臣僚言:

“令转运司下所属绘逐县、诸村地形高下图,遇非时旱涝,专委县令子细体度,具被灾月日,伤稼穑去处,次第申上,以备检察。

”[4]食货一之五

县级检视完毕,上报州府,州府负有覆检的责任。

州府多由通判和幕职官担任检覆任务。

政和年间,臣僚言:

“州下依条委通判、司录同县令检覆,而差曹椽(掾)、簿、尉前去。

……检覆官先委通判、司录同县令,如实有故,即依差试官法,不支当月请给;

不亲至其处,亦重立断罪告赏条法。

”诏户刑部立法处分。

[4]食货一之五文中司录是开封府属官,曹椽(掾)是大观时改诸州诸司曹官而来,均属州府属官。

绍兴年间“依法以元状差通判或职官同令、佐诣田所,躬亲检视申州,具放税租色额分数榜示。

”[4]食货一之九淳熙令:

“诸受诉灾伤状,限当日量伤灾多少,以元状差通判或幕职官(本州缺官即申转运司差),州给籍用印,限一日起发。

仍同令、佐同诣田所,躬亲先检见存苗亩,次检灾伤田致,具所诣田所,检村及姓名,应放分数注籍,每五日一申州,其籍候检毕,缴申州,州以状对籍点检。

”[5]卷二淳熙令南宋时,为统一州府官检覆的事项及责任,特制定规范的公文格式。

淳熙《检覆灾伤状》:

检覆官具位:

准某处牒帖,据某乡申人户被诉灾伤,某等寻与本县某官姓名诣所诉田段,检覆到合放税租数,取责村乡,又结罪保证状入案如后某县据某人等若干户,某月终以前(两县以上各依此例)披诉状为某色灾伤(如限外非时灾伤,则别具某日月至某月日投披诉之非);

正色共若干,合放每色若干,租课作正税。

右件状如前所检覆,只是权放某年夏或秋一料内租,即无夹带,种时不敷。

及无状披诉,并不系灾伤,妄破税租,保明是实,如后具(异)同,甘俟朝典。

谨具申某处谨状。

年月日依例程。

[5]卷二淳熙令

州县官中的令佐、通判、幕职官到乡村检覆时,通常会有人数不等的吏胥随从操办具体的事宜。

宋代县一级的吏胥又称作县役人,名目繁多,而乡役人包括北宋前中期的里正、户长,北宋熙宁、元丰以后的保正、保长。

南宋时随从人数过多,每次检覆都引起不小的骚动。

宋孝宗时,朱熹认为州县“差官遍往乡村检视,每见差出官员多是过数将带人从,反行须索,搔动村落。

以纳图册为名,不论人户髙低,每亩科配项亩头牲之类,又不亲行田亩,从实检校,反将诉荒人户,非理监系,勒令服(伏)熟。

”因此他建议缩减检视人员,以减轻乡村百姓的应酬负担。

州县吏胥“止得带厅子一名,吏贴一人,当直八名,”而不许分毫骚扰乡役人“保正副及大小保长。

须亲行田亩,从实检放。

”[6]卷99约束检旱

北宋前期由三司根据州府检覆报告确定蠲免或倚阁租税分数,即所谓“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

”宋真宗咸平年间,“有言三司官吏,积习依违,文牒有经五七岁不决者,吏民抑塞,水旱灾沴,多由此致,请委逐部判官检覆判决。

如复稽迟,许本路转运使闻奏,命官推鞫,以警弛慢。

”同知枢密院事陈尧叟、冯拯奉命“同三司使议减烦冗,参决滞务。

……凡省去烦冗文帐二十一万五千余道,又减河北冗官七十五员。

”[1]9586天禧二年(1018年)十月,“诏:

自今差官检勘逃户并灾伤民田,令三司写造奏帐式二本,一付检校田官,一送诸道州、府、军、监。

”[4]食货一之二天禧四年(1020年)十月甲辰,“诏经雨及河水冲浸秋苗,宜令三司据诸处检覆到合放分数外,依赦文更放一分,其已放九分者悉蠲之。

”[3]2221由于北宋前期三朝,确定放税蠲除的职责出自三司,故对地方灾伤的检覆是由朝廷直接遣使进行检视。

“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

伤甚,有免覆检者。

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1]4163太平兴国年间,宋太宗对宰相说:

“民诉水旱,即使检覆,立遣上道,犹恐后时。

颇闻使者或逗遛不发,州县虑赋敛违期,日行鞭棰,民亦俟检覆改种。

若此稽缓,岂朕勤恤之意乎?

自今遣使检覆灾旱,量其地之远近、事之大小,立限以遣之。

”[3]553但随着转运司总一路财赋的体制日益健全“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以周知。

”[7]卷9在宋真宗朝,灾伤检放夏秋苗税的职责便逐渐由转运使承担,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月,“大名府民伐登闻鼓诉秋旱,且言本部吏不纳其辞。

诏遣官按视,蠲其赋。

”十一月戊申,“大名府、澶、相州民伐登闻鼓诉霜旱,宰臣请令转运使体量。

”宋真宗说:

“比者转运使固言无灾伤,故州县不为蠲减,虽虑支计不充,然朝廷矜恤之意不可稽也。

即命常参官分往按视而蠲复焉。

”[3]2021、2027由此对话可知,至迟在大中祥符九年前,转运使已集检覆、呈报灾情和蠲复于一身。

所以除了从其它渠道反映地方灾情与州县——转运使所报灾情有较大出入外,朝廷一般不再直接遣使臣检覆或检放。

宋神宗熙丰变法时期,增置提举常平司负责借贷、赈济等事宜,元丰时改革官制,户部取代三司成为主财机构。

至南宋大致形成“以检放展阁责之运司;

粜给借贷责之常平;

觉察妄滥责之提刑;

体量措置责之安抚”[1]4343的体制,由此可看出处理诉灾和蠲免租税的实际工作仍由由转运司直接负责。

庆元条法:

“诸州县条具雨旸及二麦、黍、禾、稻分数(自四月一日至九月终),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安抚、转运司,逐司类聚,四川、二广每月,余路每半月,开具闻奏。

诸州县丰熟灾伤,转运司约分数奏闻。

其未收成,监司、知州不许预奏丰熟。

”[8]卷4宋理宗时,“臣僚奏:

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邑委佐官,州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核的实,蠲减田租,仍以分数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镌斥,漕臣觉察不严,一体议罚。

从之。

”[9]卷32这两道敕令说明州府、转运使司构成南宋检覆放税的主要职能部门。

京畿地区属特别独立行政单位,其政策亦有专门规定,淳化四年(993年)十月二十七日,“诏:

开封府管内人户,近为雨水害及田苗,已分遣朝臣、使臣与令、佐体量通检。

虑人户未得尽知,及有迟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佐等详前降敕命,疾速通检,具分数以闻,当议特与除放。

”[4]食货一之一这即是所谓“京畿则特遣官覆检。

”天圣元年(1023年)闰九月乙未,诏开封府六曹官,自今无得差出外,其府界检覆灾伤,并令下审官院差待阙京朝官。

[3]2336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癸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畿内诸县,或遇夏秋灾伤,旧自中书差官检覆,不得亟至。

欲乞自今本府奏闻日,直牒审官东院差官检覆,免烦中书降札子,所请被差官速至逐县。

”从之。

[3]5504绍圣二年(1095年)十月十九日,侍御史翟思言:

酸枣、封丘两县民诣台陈诉,户下田旱,诣县乞行检放,县不为受理,反决妄诉。

请下府界选官同本县官长周行检视,如民田实荒,即当蠲放。

诏府界提点司选差官体量以闻。

[4]食货一之四苏颂亦曾上书体量放税:

“臣伏见开封府界诸县,见有人户披诉旱灾。

旧例本府奏乞,朝廷差官同本县知、佐依条亲诣逐户田段,一一检覆。

臣累曾密切体访得委是旱损苗稼甚多,其低下曾得雨处虽有薄熟,亦所收无几,况乡民见各候雨布种秋田,若更勾集祇应检覆,诚恐有妨农事。

畿甸之民,所宜朝廷倍加存恤,臣欲乞特降指挥,今来所差官许令与当职官一员,只于诸县逐乡村体量蠲放苖税,更不亲诣逐户田段,所冀行遣简便,不至劳扰。

”[10]卷18奏乞体量放税

二、检视内容和放税标准

检视的内容。

通常的做法是“先检视存苗亩,次检灾伤田段,盖欲趁得人户未及收刈之际,略见荒熟大概的实分数,然后豁出熟田,细检荒旱去处,不致猾吏、奸民通同作弊。

”[6]卷9管下县相视约束及开三项田段如果受灾后官府未能及时前来检覆,灾民须留下稻麦的根槎,作为检覆的重要凭据。

景祐二年(1035年)前,诉灾者要等到检覆后,方容许改耕受灾田,致使耽误农时。

“先是诉灾者未得改耕,待官检定方听耕蓐,民苦耕种失时,重以失所,”故景祐二年(1035年)十月十三日,诏革之,于是颁行“编敕:

人户披诉灾伤田段,各留苗色根槎,未经检覆,不得耕犁改种,虑妨人户及时耕种,今后人户诉灾伤,只于逐段田头留三两步苗色根槎准备检覆,任便改种,故作弊幸州县,检覆官严切觉察,不在检放之限。

”[4]食货一之二至三此后检视根苗或根槎成为定制。

熙宁七年(1074年)苏轼上奏说:

“寻常检放灾伤,依法须是检行根苗,以定所放分数。

”[11]卷52论河北京东盗贼状“如未检覆而改种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

不愿作灾伤者,听。

”[12]卷5潼川路放税利害状淳熙时所颁法令:

“如未检覆而改种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不愿作灾伤者,听)。

”[5]卷二淳熙令

检旱官员赋诗留下检覆时的观感,由此可管窥当时检覆场景之一斑。

刘攽《检覆郏城旱田示同官及寄河南诸贤》一诗,真实记录了他奉诏在京西北路汝州郏城县检旱时的见闻和感受:

昔岁歉无年,今夏仍荐饥。

罢民去南畎,贱价捐东菑。

藉藉道路间,饿者何累累。

藜藿不充肠,薾然旄与倪。

嗟我禄代耕,每食为不怡。

徒怀仲由志,身贱那得施。

属城上民讼,比牒皆苦词。

奉诏实有无,百闻谢一窥。

星言说桑田,行与父老期。

触热不敢休,重趼宁告疲。

郊原赤如赭,秉穗无孑遗。

垦艺不可分,四旁生蒺藜。

流行诚代有,愚弱岂易欺。

附上亦有刑,残下罪攸司。

鄙夫不忍此,告吏咸赦之。

庶兹咻噢恩,足以苏惸嫠。

大农急经费,言利析毫厘。

二吾犹不足,一切宁谓宜。

国侨敏争承,郑邑用不危。

冯煖焚劵书,田氏人若归。

区区二小邦,两士能若斯。

当官在必行,匪石安可移。

诸公悉吾友,此志良弗非。

当令徇路人,一听狂者诗。

[13]卷5

再看检放或称放税的标准:

唐代前期在灾伤时对租庸调的蠲免有明确规定,“诸田有水旱虫霜为灾处,据见营田,州县检灾,具帐申省,十分损四已上,免租;

损六已上,免租、调;

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

若已役、已输者,听折来年,经二年后,不在折限。

[注:

仁井田升《唐令拾遗》卷23,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04页。

]

据此归纳有十分之四、十分之六和十分之七以上三种受灾标准。

两税法下对“损免”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如贞元八年(792)八月,“江、淮、荆、湘、陈、宋至于河朔连水灾”;

十二月,德宗诏:

“其州县府田苗损五六者,免今年税之半,七已上者皆免。

”[14]卷491邦计部•蠲复三元和四年(809)正月,宪宗诏:

“元和三年诸道应遭水旱所损州府合放两税钱米等,损四分已下者,宜准此处分。

损四分已上者,并准元和元年六月十八日敕文放免。

”[14]卷491邦计部•蠲复三据此可知两税钱米的“损免”,作物受灾十分之四分以下的有常规即“式”的规定;

若受灾程度达十分之五、十分之六、十分之七的,减免税收的数量又不同,但二者之间似无对应关系。

详见陈明光《唐宋田赋的“损免”与“灾伤检放”论稿》,《中国史研究》2003年2期。

宋初以后至元丰,受灾放税有二分、三分、四分、五分、七分、十之二、十之三、十之六、十之七等。

[4]食货七〇之一五六至一七二其它文献亦有相类的记载:

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冬十月戊寅,“诏京东、淮南蝗旱所伤田,据遣官按定合放数外,所纳税物三分以下者,并与倚阁,四分已上者,更放一分。

”[3]2023庆历二年(1042年)秋,旱,官司检放产税,例及九分,[15]卷26乞复五塘札子司马光说“放税多及十分,是大饥之岁。

”[16]卷33言蓄积劄子熙宁四年“未经检放秋税,各以分数蠲除,仍发广恵仓粟赈济饥民。

”[3]5437“京东自夏秋旱蝗相仍,民被灾流徙者十六七,虽检放租税,而一县通较,类不及五分,盖恐碍倚阁青苗本息,”“河北东路转运、提举司言,夏秋灾伤,放税八九分以上,乞倚阁第四等以下秋料役钱,及当纳去年倚阁青苖钱。

”[3]6595这是元丰以前的状况。

元丰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受灾放免租税与青苗法放贷相结合。

元丰元年(1078年)八月六日,“诏河北转运司体量被水户灾伤及七分(处再检视)蠲其税,不及七分者并检覆,即依法施行。

”[4]食货一之三元丰三年三月四月丁未,又诏转运、提点司体量灾伤,七分以上,蠲其夏税;

不及七分,检覆如常法。

提点刑狱、提举司察不如法者以闻。

[3]7381这两项法令对灾伤救助有两层含义:

一是受灾民户借贷青苗钱以七分为界“必待灾伤放税七分已上方许贷借,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

”[3]9543二是国家以灾伤七分为界,将救济分成赈粜和赈济,七分以下,官府通过平籴、平粜手段使灾户在粮市上得到赈粜的救助,而七分以上,官府则或开仓或劝谕富户救济灾民。

《救荒活民书》卷二,解释赈粜云:

“此系用常平米,其法在于平准市价,黙消闭籴之风,如市价三十文一升,常平只等籴时本钱,或十五六至二十文一升出粜。

”解释赈济云:

“此系用义仓米,其法当及老幼残疾孤贫不能自存之人,使无告者免于夭亡。

”]

元丰七年(1084年)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

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

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4]食货六八之四一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二十六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

“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

[4]食货六八之四二“户部言灾伤县放税及七分,赈济廪粮,不足者,令、佐劝谕积贮之家,减价出卖,或以钱粟借与贫家乏人户”[3]11114

这两项法令在元祐时期,因反变法派上台后受到质疑,“祖宗赈济旧法,灾伤无分数之限,人户无等第之差,皆得贷借,”[3]9543因而略作调整,元祐三年(1088年),“诏遇灾伤放税及六分已下,其带纳欠负,即随放税(外)分数催纳,若放税七分已上,并行倚阁。

”[3]10031可见,受灾七分是分别赈粜和赈济以及放免租税程度的标准,这个标准大致一直持续到南宋初年没有改变。

大观二年(1108年)八月十九日,“工部言:

邢州奏:

巨鹿下埽大河水注巨鹿县,本县官私房屋等尽被淹浸。

诏:

见在人户依放税七分法赈济,如有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

内有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财物,仍许依七分法借贷,不管却致失所,仍具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事状闻奏。

”[4]食货六八之五〇政和三年(1113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润州丹阳、丹徒两县灾伤,放税及七分以上。

常平赈贷在法至三月终罢。

缘今岁有闰,田事必晚,可展至四年(月)终,应有类此灾伤州县,亦依此施行,可疾速行。

”[4]食货六八之六〇

南宋初期否定王安石新法,但以七分为放税的标准依然在试行。

绍兴十五年(1145年)七月三日,“知泉州吴序宾言:

汀、虔盗贼聚集,泉南七县罹其荼毒,且致饥饿,虽军储不足,而义仓积粟见存七万石,欲开仓赈贷。

内残破四县,乞比附灾伤七分之法,各借种子三千石,自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借贷。

诏每县于义仓米内支拨二千石应副借贷。

”[4]食货六八之六〇直到高宗绍兴后期才又有新的调整。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在法水旱检放苗税及七分以上赈济。

缘田土高下不等,若通及七分方行赈济,窃虑饥荒人户无以自给。

可自今后灾伤州县检放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赈济。

”[4]食货六八之六一“诏出常平米赈粜,更令以义仓赈济。

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

诏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赈济。

”[17]卷26国用考四•赈恤至此以后五分成为是否赈济和蠲免租税的标准,“淳熙八年敇:

浙西常平司奏:

本路去岁旱伤轻重不均,在法五分以上方许赈济,今来逐县各乡都分有分数不等,若以统县言之,则不该赈济,若据各乡都分,有旱至重去处,则理当存恤,除已逐一从实括责,五分以上量行赈济,五分以下量行赈粜。

得旨依。

”[5]拾遗

三、检放程序及数量估计

以上对宋代诉灾、检田、检放制度分别做了考察,为了准确和全面了解宋代这一制度程序的全过程,现可从朱熹《申仓部及运司检放三县苗米数》所记述南康军星子、都昌、建昌三县检放苗米过程和数目,管窥一斑:

本军照对管属星子、都昌、建昌三县自六月以来,天色亢阳,阙少雨泽,田禾干枯,……今来诸乡早禾多有干损,及备据税户陈德祥等披诉,所布田禾缘雨水失时,早禾多有干槁,不通收刈,申乞委官检视,除放苗米。

本军除已依条行下诸县,令人戸供投土段文帐,差官检视,及于七月十六日具录奏闻,并申朝省及诸监司照会施行。

遂选差委迪功郎、司户参军毛大年前去星子县,及委迪功郎星子县主簿李如晦前去都昌县,及委从政郎、司法参军陈祖永前去建昌县,同逐县知县躬亲诣旱伤田段地头,逐一对帐检视。

续据所委官具到已检放过人户灾伤田段,共放过米三万七千四百五十硕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申军,本军今照星子、都昌、建昌三县淳熙七年分管催人戸苗米四万六千五百一十九硕六斗五升四合五勺四抄七撮,数内除豁所委官检放过米共三万七千四百五十硕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统均计放八分以上外,实催米九千六十九硕五斗三升一合四勺四抄七撮。

本军已具奏闻,乞存留上件米支遣官兵外,今开具诸县检放实催米数下项,合具状供申行在尚书仓部及申转运司使衙照会星子县管催米六千五百三十石七斗三升二合六勺,已委司户毛迪功同知县王文林下乡检视。

检放米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七斗二合一勺,检放计八分一厘二毫。

先放五斗以下四百石三升二合七勺,所委官检踏放四千九百六十八石六斗九合四勺。

实催米一千一百六十二石六斗六升五勺。

都昌县管催米一万九千七百七十五石五升一合四勺八抄七撮,已委星子县主簿李迪功同权县孙迪功下乡检视。

检放米一万六千八十四石二斗七升一合,放八分一厘三毫四系,先放五斗以下一千八百六十四石八斗七升七合。

①不过,绍圣初期曾施行过灾伤放税五分法。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路应流民所过州县,令当职官存恤诱谕,遣还本土。

内随行别无资蓄者,仍计口给历,经州县排日给食。

至本处如如合赈济,依灾伤放税五分法。

内老幼疾病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

十月二十一日,诏:

河北东、西路被灾经放税户虽不及五分,所欠借贷钱斛并抵当牛钱等倚阁,侯丰熟日,分十斛输。

其非被灾放税户所欠钱斛视此,仍除给(结)保均陪之,令流民在他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晓使归业,结券使所过续食,不愿者,所在廪给之。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七)十二月六日,诏京东、西、河东路提举司,将放税不及五分者,审验得灾伤稍重,阙食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之人,并权依五分法赈济。

所委官检踏放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九石三斗九升四合,实催米三千六百九十石七斗八升四勺八抄七撮。

建昌县管催米二万二百一十三石八斗七升四勺六抄,已委司法陈从政同知县林宣教下乡检视。

检放米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七石七斗八升,放七分九厘一毫五系,先放五斗以下米五百四十一石六斗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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