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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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积8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七)被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接收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

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

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3、25、30、35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

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以及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在职干部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八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必须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

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

考察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

考察中必须严格执行本人、组织、档案“三见面”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

(1)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度;

(2)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

(3)了解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

(4)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

(5)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力和形象气质。

面试人员对每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考察人员要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

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申请书》,考察人员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式样见附件1)。

同时,要求校方对考察对象作出德才鉴定,考察结论和校方鉴定作为呈报审定对象入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实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估选拔制度。

通过对接收对象进行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测评、体能素质测试,综合衡量,择优接收。

(一)身体心理素质检测。

身体检查由各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期间,按警种分别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检,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二)知识能力测评。

主要评估接收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创新能力。

测评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测评的方法和内容,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有关部门制定。

各单位根据需要,对接收对象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

(三)体能素质测试。

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统筹安排。

承训院校要根据部队需求和受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内容。

要注重打牢基础,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其入伍时间,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由有任免权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队接收的毕业生安排到所(站艇、队)和边防检查站执勤科等基层岗位任职,公安消防部队安排到基层消防中队任职。

如需调入机关或到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接收的女大学生和拟补充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医院、院校)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岗位当兵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

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

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

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对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要及时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

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第三十一条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另发)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按照考察评估、岗前培训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考核选拔。

考察、综合素质评估等每个环节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并按照条令条例实施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

不执行接收计划,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

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推荐的接收对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考察评估,不合格者不得接收。

第九章  职级待遇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入伍后,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外)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从入伍之日算起,时间为1年。

第三十七条 接收对象见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4)。

第三十八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培训结束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和警衔时间从入伍之日算起。

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和警衔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暂行办法》(公政治[2001]91号)即行废止。

【附件1】《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

【附件2】

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证明书

[  ]接收政干字第  号

兹有       省(市、自治区)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同志,自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于      年    月    日正式接收到我部工作并入伍,特此证明。

    

总队政治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总  队  信  笺

                                          

[   ]接收政干字第   号

接收     同志入伍

     省(市、自治区)     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并民政局:

你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同志,自    年   月   日在     学校学习     毕业。

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于   年  月  日正式接收到我部工作并入伍。

现将入伍证明书寄去,请登记后转给其家属,以便享受军属待遇。

            此 致

敬 礼

                          总队政治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军队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工资标准表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类  别

实行见习期的

不实行见习期或见习期已满的

不实行见习期    或见习期已满的

中专毕业生

暂按排职(专业技术14级)一档、少尉基本标准

定排职(专业技术14级)二档、少尉基本标准

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研究生

暂按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四档、中尉

定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三档、中尉

大专毕业生

暂按排职(专业技术14级)二档、少尉基本标准

定排职(专业技术14级)三档、少尉①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

定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三档、上尉基本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及获学士学位毕业生

暂按排职(专业技术14级)三档、少尉①

定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二档、中尉基本标准

未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

暂按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四档、上尉③

定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五档、上尉③

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

定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三档、少校基本标准

说明:

1、表中军衔后的“①、②、③”分别表示基本标准加1、2、3个年增资标准。

   2、见习期间,执行何职务的工资标准,即执行何职务的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基础工资执行全军统一标准。

【附件5】

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

学科门类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哲学

010101

工 学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法 学

030101

法学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30501

治安学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30502

侦查学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教 育 学

040101

教育学

080701

建筑学

040201

体育教育

080703

土木工程

040202

运动训练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文 学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81002

安全工程

050102

汉语言

081205

航海技术

050201

英语

081206

轮机工程

050202

俄语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50207

日语

081701

工程力学

050209

朝鲜语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理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2102

消防工程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100301

临床医学

070201

物理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100304

医学检验

070301

化学

100401

口腔医学

070302

应用化学

100501

中医学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100601

法医学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100701

护理学

071202

微电子学

100801

药学

071301

材料物理

100802

中药学

071302

材料化学

管 理 学

110203

会计学

071501

心理学

110204

财务管理

071502

应用心理学

110301

行政管理

【附件6】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协议补充条款

一、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依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03]578号)的规定执行。

毕业生凡不符合《实施细则》任何一项规定的,所签订协议无效。

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毕业生必须在校表现良好,政治合格,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政审标准。

我部接收工作人员在进行毕业生政审工作期间,学校应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介绍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和学校承担。

三、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6、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淘汰,按《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所在学校、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一)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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