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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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在教育中的最低核心义务:
四点。
1.国家应禁止在教育机会获得方面的任何歧视。
(2)国家应确保教育符合国际公约确定的教育目的。
(3)国家应为所有人提供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
(4)国家应确保公民享有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预的选择教育的自由。
13.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市30万人口以上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4.到2020年,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目标:
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队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求)。
15.改革开放后,第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政策: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6.对于特教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一学时的全员培训
17.普通中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准残疾学生的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8.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19.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根据残疾类别、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来判断。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导负责残疾人教育情况,应将残疾人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21.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22.残疾教育应当挺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的方式。
2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来主管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24.残障社会模式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奠基石。
25.残疾社会模式的创新和贡献,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部分民族、等级,职业,性别,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义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受教育者在升学,入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名词解释
1.什么是教育法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教育实施的教育行为的规范的总称。
2.残疾人法律界定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融合教育
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4.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有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5.狭义的受教育权
指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为了人格的自我完善而具有的一项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6.通用设计
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做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用具。
三、简答题
1.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六大支柱
2.我国残疾人的类别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类别:
7+1)
3.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职责
1)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2)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3)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4)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5)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4.残疾人教育条例:
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42,43,46条)
1)明确任职特殊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第42条)
2)合理配置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尤其是实施融合教育第43条)
3)提高待遇。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46条)
5.简述社会层次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1)是指受教育权所具有的可以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
它针对的是国家的给付义务,也就是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实现所需的物质、程序或者服务。
2)教育机会请求权
3)教育条件请求权
4)免费教育请求权
5)教育资助请求权
6.自由层次的受教育权(广义)
1)是指教育权所具有的要求国家不予侵犯的功能,所针对的国家义务是消极性的。
2)受教育自由。
选择是否接受教育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教育的自由。
3)父母选择教育的自由。
有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的信仰一致的自由;
选择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的自由;
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
4)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5)教师的教育自由。
7.联合国权利公约的四项原则
1)不歧视(第2条)
2)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
3)生命权、生存与发展(第6条)
4)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8.传统个体残障观的内容和特点
1)聚焦于损伤和个体,强调个体缺损。
2)把残障当做一个问题、一种反常和一出个人悲剧(把那个有待修复或治疗的个体视为问题)。
3)从个体、生物医学进行解释。
强调临床和医学诊断。
需要得到治疗、康复、修复、教育、改变和训练,期待尽可能变得“正常”。
4)解决办法/(教育)安置形式:
医学、心理学和康复服务的解决之道。
住宿机构、护理之家等。
9.现代残障观的内容和特点
1)聚焦于环境和社会情境,强调社会障碍。
2)把歧视、排斥和偏见视为问题。
3)强调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终止歧视、隔离以及移除障碍。
5)残障社会模式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奠基石。
6)社会模式残障观有助于阐明关系到残障者的传统平等理论的局限。
10.国家的四个教育义务(4A)
1)可获得性(Availability)——指国家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以使每个公民都可获得受教育机会。
2)可进入性(Accessibility)——指国家应保证每个公民不受歧视地进入教育机构和项目。
3)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指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对学生,并在一定条件下对父母具有可接受性。
4)可适应性(Adaptability)——指教育必须是弹性的,能适应社会和社区变革的需要,并能在多样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对学生的多种需求作出回应。
11.国家最低核心义务
1)国家应禁止在教育机会获得方面的任何歧视。
2)国家应确保教育符合国际公约确定的教育目的。
3)国家应为所有人提供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
4)国家应确保公民享有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预的选择教育的自由。
12.国家尊重、保护、实现义务
1)第一层次的义务——尊重的义务。
禁止国家违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干涉或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
(国家自身不侵犯)
2)第二层次的义务——保护的义务。
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通过立法或其他途径,阻止并禁止第三人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国家阻止第三人侵犯)
3)第三层次的义务——实现的义务。
具有计划性特征并更多地暗示一种实现的长期性。
(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
13.特殊教育管理体制的3个阶段
1)第一阶段:
建国后——80年代中期。
“高度集权——直接管理”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政策。
2)第二阶段:
1986-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政策。
3)第三阶段:
2006年至今。
“综合治理”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政策。
14.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四个坚持)
1)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
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2)坚持尊重差异,多元发展。
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
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3)坚持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
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要加大支持特殊教育的力度。
根据特殊教育实际,专门制定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予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4)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加强省一级对特殊教育的统筹。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
15.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教育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定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工资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
16.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7.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8.特教教师专业标准基本理念:
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四、论述题
1.分析我国残疾教育条例的创新及局限
(一)创新:
1)确立平等受教育权
2)强化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政府保障责任
3)首次在法规中提到推进融合教育
4)教育安置形式更加更具可选择性
5)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6)“个别化教育计划”入法
7)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新用途
(二)局限:
1)用语未能直接反映残障者社会模式或者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2)残疾人教育仅限于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
3)残疾儿童父母在特殊教育中的角色与权利没有足够重视
4)没有对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5)残疾学生的惩戒规定缺失
6)缺乏法律正当程序保护(评估、IEP、安置、干预等)
7)立法层次偏低:
行政法规
8)“软法”特色明显,缺乏操作细则和方案
2.《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发展特殊教育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以区县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
2)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
4)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
(二)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
2)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
4)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补助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
2)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四)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1)区县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
2)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
3)各级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
(五)加强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六)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3.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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