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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结合学生所在系(部)是学生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单位,依照学院相关部门的计划、组织和统一协调下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负责工学结合单位的联系、工学结合前的动员、安全教育、信息反馈等组织工作,同时负责提出工学结合学生的学习要求(见附表3)以及课程指导老师和学生的教学安排、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收集和汇总工学结合的教学和管理数据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工学结合课程指导老师是直接完成工学结合具体教学任务的个体,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学习条件、时间和质量保证,对达不到课程学习要求或者不适宜采用工学结合学习的学生不应签名批准(见附表3);

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系(部)的要求完成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教学、作业布置和批改、实验指导、设计指导、单元测试等具体工作,严格检查学生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在期末考试前把填写好的“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见附件4)交到系(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既可以由系(部)集中组织安排,也可以由学生个人自主联系。

系(部)集中组织安排的工学结合,由由系(部)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并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过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实习实训中心同意后方可离校参加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无论是系(部)组织、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均须签订《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

第九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既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也要与系(部)及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接受学院及有关老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

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工学结合。

第十一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 

工学结合安排

第十二条:

所有非毕业学期的在校学生,自愿申请经批准或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准予转入工学结合阶段。

毕业学期学生的工学结合(含预就业)由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组织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工学结合手续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系(部)、学院管理职能部门和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申请工学结合的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学生必须在开学之初办理申请及注册的有关手续,期末回校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在审批学生工学结合时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等情况并如实填写,必须及时通知工学结合的学生按时回校注册、参加考试和完成其他必须回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要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和教师辅导等方式,修完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要求,通过考核,完成学业。

工学结合课程辅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在工学结合期间必须对学生进行全程的学习跟踪和指导,严格考核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并进行客观的评价,使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学习达到同在校学生一样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如期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同学必须在其允许暂缓注册的期限内完成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工学结合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对其工作或教学的安排、遵守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学结合工作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保持稳定。

第三章工学结合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工学结合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

学院和工学结合单位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违规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工学结合期限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学结合单位。

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经学院推荐通过工学结合单位面试的学生,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学院取消推荐工学结合单位的资格,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工学结合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工学结合单位、小组长或指导老师逐日记载工学结合学生的考勤情况,逐月检查统计上报。

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遵守单位和学院的有关纪律,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职的学生,学院给予严格的纪律处分。

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每周与指导老师保持一次以上(含一次)的联系,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服从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热爱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

如因学生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学结合期间,学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学结合岗位环境的,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尊重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和员工、讲究文明礼貌,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

不讲不该讲的话、不做不该做的事,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或无故旷离岗累计2小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换岗及被单位中止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严重违反工学结合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因严重违规被工学结合单位退回学院的,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缓发一年毕业证。

6、学生工学结合期间未经工学结合单位和学院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学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无违纪行为,但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60天)的作休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学结合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

给工学结合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工学结合期间同时进行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按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申请审批表;

2、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

3、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协议书。

4、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

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九日

附件1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班级

辅导员及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工学结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

申请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辅导员

意见

签名(盖章):

系(部)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实习实

训中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招就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生处

签名(盖章):

教务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注:

1.学生申请应附已找到正式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辅导员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等情况并如实填写。

3、系(部)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出要求。

附件2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贵港职业学院

为了给用人单位培养输送急需人才,同时又满足学生本人继续学习的要求,本着“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当遵守《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灵活学习制度管理办法》,并与乙方签订《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条款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实行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负责。

3、甲方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甲方在工学结合期间以自学为主,应与乙方保持经常、稳定的联系,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并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甲方应按质按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及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5、甲方有享受乙方安排的指导教师进行学习指导的权利。

6、甲方接受乙方按《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且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整个教学过程和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

2、乙方负责给甲方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该班的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兼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甲方制定学期的学习计划,并安排甲方购买教材,帮助甲方完成学业。

3、乙方应与甲方保持联系,按教学要求完成对甲方的课程学习指导。

4、甲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

5、乙方按规定收取甲方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灵活学习制的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学生本人:

(盖章):

200年月日

学生家长签名:

200年月日

附件3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

修读学期:

年学期

班级

本人工作及联系电话

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本期所学课程

课程指导老师名单

工学结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课程学习

要求

系(部)领导签名:

年月日

签名:

课程指导

老师

签名

系(部)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自己的学习计划,课程指导老师认真对照课程学习要求,同意则在“课程指导老师签名”处签名。

附件4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

本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课程指导老师姓名

课程指导老师电话

学生E-mail

老师E-mail

学生QQ号

老师QQ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必修□选修

主要内容:

使用教材和辅助学习参考书、基本要求及重点、作业、答疑形式、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课程指导教师填写)。

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学习方式、作业内容和形式、学习成果体现的内容和方式等(由工学结合学生填写)。

课程指导教师

期末检查意见

教师签名:

1.此表供课程指导老师和工学结合学生开学时网上教学使用,期末由学生打印交课程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再由课程指导老师交到系(部)。

2.课程指导老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的出勤及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签署“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或“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审核意见。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室组织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不到校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评定。

考试课程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制标准记分。

即90—100分为优;

80—89分为良;

70—79分中;

60—69为及格;

不满60分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的评定,根据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实际操作等)、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期期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核成绩占50%进行评定,以百分制计分。

期中、期末都考核的,按平时占30%,期中占20%,期末占50%进行评定。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跟班学习,至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准予毕业,再不及格则作结业处理。

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一般不能超过四门,累计超过四门考核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累计超过六门考核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另交一定数额的学费。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学校审查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3、因身体原因不适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系(专业)学习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4、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或其他情况,必要时学校可以选择或安排部分学生转专业。

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推荐意见,拟转入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

转专业一般就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周开始办理,开学前办清,否则因转专业造成学费、课程、教材等方面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2-3月和7-8月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不能超出其学制二年(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除了保留学籍以外,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各种补助,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其他一切待遇。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同一年级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入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要求退学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必须写清楚退学理由,经家长签署意见后,交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系(部)批准,再转交教务处。

由教务处牵头召开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三处联席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合格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扶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未经申请而自动退学学生的除名,由班主任(辅导员)上报、系(部)同意,交教务处核查,再由教务处转呈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三个月后、两年内经学校同意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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