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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属地

工作管辖范围内,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和具体的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范围。

3.9作业现场负责人

属地的设备员、安全员、(副)组长、(副)工段长、(副)值长、(副)中心主任

(包括但不限于);

作业单位(承包商)的安全技术专员;

3.10申请人

属地的带班长、工艺员、设备员、安全员、(副)组长、(副)工段长、(副)值长、(副)中心主任。

3.11审批人

部门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副职及安全主管。

4职责

4.1生产管理中心是高处作业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的管理、考核。

部门审批人不在的情况下的高处作业由生产管理中心生产调度长审批。

4.2部门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副职及安全主管负责属地范围内高处作业的审批。

4.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属地范围内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

4.4申请人:

a.作业申请人(可以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b.办理作业许可证;

c.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d.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e.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f.组织实施作业;

g.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h.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4.5审批人:

4

a.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b.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c.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d.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e.批准或取消作业(含应急预案)。

4.6作业人员:

a.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b.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含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c.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7作业监护人:

a.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b.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或突发异常情况,暂停作业;

c.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d.发现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8部门脚手架验收人:

a.熟悉脚手架相关规范,经过培训和主管部门授权。

b.负责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的管理。

c.签发脚手架“准用”标志牌。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a.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b.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c.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d.在没有边缘防护装置时,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e.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保护装备在使用期间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

f.如果以上防范措施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5.1.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6m以下的高处作业仅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6m以上(含6m)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1.3装卸车、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等日常生产高处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作业指

导书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1.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1.5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轻便衣着,穿防滑工作鞋;

作业时不得直接踩在钢管等易滑的物件上。

5.1.6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带)。

5.1.76m以上(含6m)的高处作业前应制订高处作业应急预案(AQ3025-2008;

15m以上(含15m)的高处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选用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安全网等个人坠落保护装备。

5.2消除坠落危害

5.2.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5.2.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5.2.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3坠落预防

5.3.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等。

5.3.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3使用防高处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应预先设置可靠的固定地方,对保护装备进行使用前检查。

5.3.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5.3.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5.3.6使用便携式梯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5.3.6.1新购的梯子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使用期内应由梯子的属地负责人员定期(不超过3个月)检查并贴上检查合格标识。

同时,作业人员每次在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不得使用自制的梯子。

5.3.6.2直梯的长度不应超过6m,人字梯长度不超过3m,延伸梯全程延伸长度不应超过11m,并应装备限位装置以确保延伸部分与非延伸部分至少有1m重叠。

5.3.6.3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梯子的功能是否适合该项工作;

b.梯子的安全性,是否短少踏棍或梯身破损、断裂、腐蚀、变形、有裂缝;

c.安全止滑脚是否良好;

d.梯子有无检查合格标识;

e.限位器是否完好;

f.踏棍或踏板的状态,是否有泥土、机油或油脂附着;

g.五金件是否完好(拉杆、铆钉、撑杆、螺母、螺栓、底脚);

h.拉伸绳索和滑轮是否完好;

i.固定到所有直梯、延伸梯和2.4m以上(含2.4m)人字梯上的绑绳是否完好。

5.3.6.4有故障的梯子应停止使用,贴上“禁止使用”标签,并及时修理。

5.3.6.5当梯子发生严重弯曲、变形或破坏等不可修复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废。

对报废后的梯子应进行破坏处理,以确保其不能再被使用。

5.3.6.6使用便携式梯子作业,不得单人作业,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

5.3.6.7直梯应当上下固定牢固,否则要专人扶梯(扶梯的方式应是:

一脚踏稳最底梯级,双手紧握两边扶手),可伸缩梯子手不能放在伸缩口处,防止夹伤。

5.3.6.8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5.3.6.9在使用时,梯子必须放置稳固,与地面夹角以75±

5度为宜;

梯子顶端应与建、构筑物靠牢,底端应放置在坚固的底座上。

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5.3.6.10在混凝土地面或坚硬光滑的地面、钢板上使用时,梯脚应有橡皮套或防滑垫

5.3.6.11不得将梯子架设在易滑动的或不稳固的支持物上。

不允许固定在工艺管道上

5.3.6.12使用梯子时,人员处在坠落基准面2m(含2m)以上时应采取系安全带等防坠落措施。

5.3.6.13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

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导致坠落。

5.3.6.14梯子的位置必须能够让操作人员方便操作,不用将身子伸长到离身子较远的地方去操作。

5.3.6.15人字梯使用时,用限位器固定好梯子开度,不得在人字梯高于顶部或第二阶上工作(人字梯的顶部是“工具台”,第二阶指的是工具台的下一阶)。

使用2.5米或2.5米以上的人字梯且人位于2米以上部分,必须系紧或有人扶住梯子;

对于小于2.5米的人字梯,最好也系住或有人扶住。

5.3.6.16梯脚放置在水平、牢固的基础上,确信顶部的支撑也是安全可靠,不可将梯子放于箱、砖或其他不稳定物体上以求增加工作高度。

5.3.6.17使用者应面向梯子,身体重心于两边扶手之间,身体四肢中的三肢任何时间均应接触梯子;

如确因工作环境或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必须可靠系挂安全带。

5.3.6.18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5.3.6.19若梯子用于人员上、下工作平台,其上端应至少伸出支撑点1m。

在支撑点以上的梯子部分(指直梯或延伸梯)只可在上、下梯子时作扶手用,禁止用其挂靠、固定任何设备或工具。

5.3.6.20在没设置标记,绳圈、路障、或无人监看会使梯子受碰击的情况下,不得将梯子放置在门前、过道、走道或路边。

5.3.6.21上下梯子时应面向梯子,一步一级,双手不能同时离开梯子;

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

5.3.6.22人员在梯子上作业需使用工具时,可用跨肩工具包携带或用提升设备以及绳索来上下搬运,以确保双手始终可以自由攀爬。

5.3.6.23严禁将梯子用作支撑架、滑板、跳板或其它用途;

不应将人字梯用做直梯使用。

5.3.6.24梯子可能沾有腐蚀性物料时,在使用后要及时清理、冲洗,以避免梯子腐蚀。

5.3.6.25存放梯子时,应将其横放并固定,避免倾倒砸伤人员。

5.3.6.26运输梯子时应进行适当的支撑和固定,以防摩擦和震动带来的损伤。

延伸梯应收缩固定后再搬运,人字梯应在合拢后搬运。

5.3.6.27无特殊要求时,应使用铝合金或绝缘材质的梯子;

在基坑、搪瓷釜内等特殊场所作业时,经属地主管批准可以使用竹梯、木梯或绳梯(属地主管审批前应检查、确认梯子的完好性和承载能力);

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

力焊接等任何有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质梯子,严禁使用金属梯子。

5.3.7使用脚手架应遵守下列规定5.3.7.1脚手架搭设前准备

(1)作业申请人提出脚手架搭设申请(见附表),填写脚手架使用联系单。

明确脚手架使用时间、地点、用途,荷载重量,现场环境作业风险等。

(2)作业申请人组织现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3)作业申请人办理作业许可证申请。

(4)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必须持证上岗。

(5)脚手架搭设作业人与脚手架搭设申请人现场确定脚手架搭设形式;

遇高度超过6米、高危区域的搭设作业必须由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搭设方案。

(6)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由脚手架归属管理部门(维修由生产管理中心,新工程由技术中心)负责审批,并在合格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7)脚手架搭设作业批准人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审批作业许可证。

5.3.7.2脚手架搭设

5.3.7.2.1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对照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对脚手架搭设用各类材料进行检查,确认所用各类材料符合规范。

5.3.7.2.2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确认“三宝”安全可靠。

作业单位提供定期测试记录。

5.3.7.2.3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警戒、隔离后,方可按照专项方案进行脚手架搭设。

在搭设过程中及验收合格前必须悬挂“脚手架禁用牌”。

5.3.7.2.4作业监护人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5.3.7.2.5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由脚手架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巡查。

5.3.7.3脚手架的验收、使用

5.3.7.3.1脚手架搭设完毕,搭设人提请作业申请人组织验收。

5.3.7.3.2脚手架的验收由作业申请人、脚手架归属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搭设人共同验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签字确认;

申请部门脚手架验收人根据验收结果签发“脚手架准用牌”。

5.3.7.3.3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在每个脚手架的入口/上下通道处悬挂“脚手架准用牌”。

5.3.7.3.4使用人合理使用脚手架,不得擅自拆卸脚手架管件。

5.3.7.3.5使用人需增加搭设或变更脚手架,需按申报程序重新由作业申请人报审。

5.3.7.3.6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由脚手架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巡查。

5.3.7.3.7验收过程中,如对脚手架验收质量存在异议,由生产管理中心脚手架验收人进行现场评估,确定后续要求。

5.3.7.3.8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均须停止使用脚手架并挂上“脚手架禁用牌”。

5.3.7.4脚手架的拆除

5.3.7.4.1脚手架使用完毕,由作业申请人办理脚手架拆除许可证申请,并送搭设批准人审批。

5.3.7.4.2脚手架搭设人员持批准后的拆除许可证,首先摘除“脚手架准用牌”,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警戒、隔离,在各入口/上下通道处挂“脚手架禁用牌”后,方可拆除脚手架。

5.3.7.4.3拆除脚手架的材料必须用绳子传递,严禁抛下。

5.3.7.4.4脚手架搭设人员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现场整洁。

5.3.7.5移动式脚手架管理

5.3.7.5.1移动式脚手架搭设人必须经过培训并由所属管理部门认可。

5.3.7.5.2移动式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过属地负责人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方可使用。

5.3.7.5.3移动式脚手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功能是否适合该项工作;

b.是否短少踏棍或结构破损、断裂、腐蚀、变形、有裂缝;

c.安全止滑附件是否完好;

d.有无“登高器具”检查合格标识;

e.踏棍或踏板的状态,是否有泥土、机油或油脂附着;

f.五金件是否完好(拉杆、铆钉、撑杆、螺母、螺栓、底脚);

g.场地是否平整

5.4坠落控制

5.4.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全身式安全带等。

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5.4.3生命线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选用的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12mm,

锚固点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钢丝绳与锚固点应可靠固定。

5.4.4安全带必须系在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距不足可短系使用。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4.5需要在物料管道上系挂安全带时,由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定,可以系挂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管道上,但不得系挂在塑料、玻璃钢等非金属管道及易燃易爆物料管道上。

5.5其他安全要求

5.5.1高处作业使用的梯子、吊篮、脚手板、档脚板、防护围栏、各类脚手架等高处作业用具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5.5.2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2.5m的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3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5.4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5.5.5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和作业。

5.5.6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墙头上、砖堆上或踏在、倚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它构件上。

5.5.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5.8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作业。

5.5.9夜间及节假日原则上不进行高处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的高处作业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中夜间及法定节日6m以上的高处作业须经公司HSE总监同意(由作业审批人请示)。

属地应安排主管以上人员在现场监护,对危险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

5.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高处作业许可证》不应随意涂改,各层级人员签名不得代签。

如确需修改,应由批准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5.6.2作业票证统一为三联,分别是“审批联”、“作业现场联”和“作业申请联”,“审批联”由审批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在票证审批结束后一小时内送各工厂/事业部中控室存档。

5.6.3“作业现场联”在审批结束后,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照票证落实好所有安全措施,将“作业现场联”插入作业现场票证盒内,以便作业期间各级部门检查和作业结束闭环管理。

“作业申请联”在审批结束后,由作业申请人保管,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通知作业申请人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作业申请人负责将“作业申请联”和“作业现场联”一并送至中控,三联合并签字,闭环作业。

闭环作业后,作业申请人将合并的三联票证交至各工厂/事业部作业票证台账管理人员处,由作业票证台账管理人员存档。

5.6.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等,由审批人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5.6.5如果在《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三联同时)上签字延期一个班次。

5.6.6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高处作业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b.《高处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c.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d.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e.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f.现场事故状态下。

5.6.7当正在进行的高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

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作业许可证。

5.6.8高处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申请高处作业许可

证。

5.6.9《高处作业许可证》申请部门应建立《高处作业许可证》台帐。

5.7新改扩建项目

5.7.1独立的新改扩建项目高处作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执行。

5.7.2生产区域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其有效期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需要而定。

6支持性/相关文件

6.1《危化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6.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6.3《安全网》GB5725-2009

6.4《安全带》GB6095-2009

6.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6.6《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7相关记录

7.1《高处作业许可证》I/JSR-080

7.2《脚手架搭设申请单》I/JSR-199、《脚手架搭设验收单》I/JSR-200、《脚手架拆除申请单》I/JSR-201

7.3梯子标签

7.4脚手架准用(禁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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