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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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⑦强化工作配合机制规定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工信部门,已车辆合格证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公安部门,已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商务、海关的信息
⑧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问: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购置(车辆取得方式),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应税车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取得方式: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拍买等)取得
4.问:
纳税人购买车辆,不上路行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车购税?
答:
纳税人购买的车辆,只要属于车购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论是否上路行驶,都需要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
5.问: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后应当到哪里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6.问:
哪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问:
哪些企业属于“城市公交企业”?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
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8.问:
哪些车辆属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车辆?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由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9.问: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10.问: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11.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1号),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1号);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1号)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12.问:
什么是车辆配置序列号?
车辆配置序列号由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
13.问:
为什么要建立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制度?
2012年,为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便于车辆分类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确保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加强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申请和使用的管理,建立起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制度。
14.问:
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编制规则是什么?
目前的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
车辆配置序列号由四部分共14位数字组成,包括生产企业代码6位(包括国别和地区代码4位、生产企业序号2位)、车辆类别代码2位、车辆品牌序号2位、车辆配置序号4位。
(2019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则)
新的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七部分共25位数字组成,包括生产企业代码7位(包括国别和地区代码4位、生产企业序号3位)、车辆类别代码8位(包括:
大类1位、中类2位、小类2类、燃料种类代码3位)、车辆品牌序号2位、进口方式代码1位、车辆型号序号4位、配置序号3位。
(拟定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新规则)
新的配置序列号管理公告规定,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
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7月1日后,原皖通旧系统生产企业管理模块停止使用)
进口车辆已经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的,其它进口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调用,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重复编制生产企业代码。
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车辆产品准入公告批准发布后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15.问: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的?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16.问: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等规定:
一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1号)。
二是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是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7.问: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应提供那些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供车购税申报审核。
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三)车辆合格证明。
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8.问: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价格凭证外,还需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19.问: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价格凭证外,还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20.问: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价格凭证外,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21.问:
回国服务的申报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价格凭证外,还需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22.问: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价格凭证外,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3.问: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的是否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1-使用年限×
10%)×
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
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24.问: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申报车购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25.问:
购买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6.问:
已征税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是否能办理退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
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7.问: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28.问:
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注意哪些问题?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退车退税、重复缴税等退税业务,应当核实申请退税车辆登记状态。
(一)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时,金三系统同步将车辆相关信息发送到本省(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系统中车辆的最新登记状态并反馈给税务机关。
(二)如果尚未在本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状态为“锁定”,税务机关可以为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
如果已经在本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状态“正常”,税务机关则不能继续办理退税业务。
29.问: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购税应税车辆,是否要办理申报?
以上车辆为车购税非应税车辆,不需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
30.问:
从什么时间起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2019年第18号),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
《公告》明确: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1.问:
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后,哪些业务还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三)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
32.问:
纳税人如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应如何取得?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使用手机扫描税务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等方式查询和打印。
33.问:
纳税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如遇信息传输故障怎么办?
纳税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如遇信息传输故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中暂无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办理:
(一)应急模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信息查询、打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扫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上的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二)容缺模式。
当我省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无法查询到车辆的完税信息时,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该车已经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或免税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税务部门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车辆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34.问: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车购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业务?
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
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5.问:
哪些情况不可办理车购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业务?
以下情形不可办理了更正业务: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36.问:
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何办理车购税申报?
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19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自2019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37.问:
纳税人虚假编造计税依据,应如何处置?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