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土资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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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2、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政策并监督实施。
制定市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
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协调市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3、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指导和审核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4、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源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牵头拟订并实施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8、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和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11、承担全市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
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12、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负责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及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
15、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1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7、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有16个内设行政处室和8个直属事业单位。
内设行政处室包括: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行政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督查、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计划生育、接待、机关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
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我市国土资源收费政策;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资金和市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局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收费的稽征工作;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各项征费计划,依法确定征费项目和年度指标;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分管的稽征工作;依法查处稽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管理并监督专项收费票据的使用。
2、人事处(组织部)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管理、劳资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人员档案、职称评定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督查联络处
组织起草国家督察机构布置的督查工作计划;协助国家督察机构开展例行督察,参与国家督察机构在本市的接待、会务以及相关公文运转等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国家督察机构。
4、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市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定有关政策;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贯彻落实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宅基地业务指导,督导县(市)区做好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宅基地用地规划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宅基地清理整治工作;协助办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工作。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稳定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协调处理和复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及群众进行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
5、综合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及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资源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规划、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定土地供应政策和农用地转用;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会审;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对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会审;负责有关计划、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研究,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推广和科技信息工作;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
6、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含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审核省以上审批的用地事项;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全市国有土地划拨、乡镇企业用地、临时占地。
7、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8、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
拟定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市本级的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承担土地调查数据及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海域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会同市林业局指导县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
9、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承担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负责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负责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
10、地勘地环处
组织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实施、管理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组织保护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