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炼化企业检维修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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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设备检维修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大力推行信息化管理技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可通过协议对进入本企业进行检维修作业的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提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要求,负责各炼油、化工企业的检维修管理工作,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检维修管理,提高检维修技术和管理工作水平。
其有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定各企业上报的年度检维修计划并批准费用预算,对批准的检维修项目、计划及费用预算进行备案并实施跟踪管理;
(二)负责对各企业检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控制,组织检维修工作经验交流;
(三)组织推广应用先进的检维修技术和方法;
(四)组织编制、修订有关管理制度、主要设备的检维修规程及相关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五)组织或参与检修过程中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检维修管理体系,明确本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检维修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十条各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副厂长)在总经理(经理、厂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检维修管理工作。
第一十一条各企业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的检维修管理职责:
机动设备管理部门是企业设备检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检维修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本企业设备检维修计划的审批、实施、汇总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设备检维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总结。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编制、修订本企业设备检维修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审核设备维护、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以及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实施,确保检维修工作在安全、环保、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达到预定的目标,保证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四)负责对参与本企业检维修工作的承包商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签订检维修合同并实施跟踪管理;
(五)负责组织甲方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协调好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和检维修工作的关系,防止设备失修和设备过度维修等情况的发生;
(七)审查并组织合理使用设备检维修费用和设备更新零购费用;
(八)组织设备事故的抢修,组织有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及时总结设备检维修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适时组织有关技术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本企业的设备检维修管理水平。
第一十二条各企业二级单位(分厂)设备管理部门的检维修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和本企业设备检维修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企业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准入;
(三)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停工检修及设备更新等计划的编制并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维修项目的施工工作量和检修质量的确认、验收工作。
第一十三条车间(装置)的检维修管理职责:
(二)车间(装置)是甲方监督的具体实施单位,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要满足HSE体系的有关要求,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检维修施工质量控制,工艺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工艺要求的监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为检维修施工作业提供符合HSE体系要求的作业条件;
(四)根据上级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车间(装置)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本车间(装置)检修计划的制订、上报,编制、审核检维修方案,负责各种检维修作业票据的开具,做好检维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量的统计、施工质量的验收等,并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设备检维修施工方案以及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对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施工要求、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问题,及时向施工承包商提出整改通知,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六)负责设备检维修记录、资料和数据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一十四条企业应规定本企业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在检维修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
其中,物资供应部门的有关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按照设备检维修计划、项目和储备定额的要求,及时、足额供应所需物资;
(二)对所供物资的质量负责,确保满足技术和使用周期要求,价格合理。
第三章检维修计划管理
第一十五条要通过科学编制和实施检维修计划,努力减少、控制非计划停车和紧急抢修的发生。
设备检维修计划的编制应该有科学依据,应与日常的设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重要设备及关键部件的检维修应结合状态监测、故障诊断、RCM(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RBI(基于风险的检测)等工作提供的决策支持来进行;
应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有关数据、结果的归纳整理和分析,为编制检修计划、制订检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一十六条检维修计划应该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编制和实施,内容应齐全、详尽,应包括工期、费用、安全环保预案与措施等,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检维修所需材料、物资的采购、人力安排、备品备件管理、修旧利废等工作。
大型、关键设备的修旧利废项目应严格审批,以保证设备本质安全。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和费用预算。
主要生产装置的检维修工作应该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执行。
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审查有关检修计划、方案、预算,不断提高检维修计划和费用预算的准确性及有关方案的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检维修计划要有一定的提前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技术方案和检修物资的准备。
企业检维修计划较大的变更、调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企业应针对本企业检维修计划的变更、调整提出相应的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突发性的设备事故或故障,应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紧急抢修,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调整相应的检维修计划。
第四章承包商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应规定委托承包商进行检维修施工作业的条件、范围、审批程序等。
规定中应明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所属工程(检修)公司承接检维修施工作业的条件、范围、审批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选择承包商。
承包商管理要实行“准入制”,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资质等有关情况,按照有关制度要求把好“准入关”。
施工承包商准入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企业应建立合格施工承包商名录,记录经“准入”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商。
企业应对承包商实行“备案制”管理。
在对承包商进行清理的基础上,企业应妥善、完整地保管合格承包商的有关资料,“备案”内容要详尽。
企业应将合格承包商的主要资料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主要资料应包括:
合格承包商清单,承包商名称、营业范围、主要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额度、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在其他企业的检修施工经验(业绩)、在本企业的检修施工记录,事故记录(如果有),施工机具、设施清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名单,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分专业、分工种、分级别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构成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种类、数量,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交底记录、教育培训考试记录、施工合同、安全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禁止未列入合格施工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承接检维修施工任务,禁止没有相关证书或资质的临时工作人员进入装置现场从事工艺系统处理和设备检修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对未列入合格施工承包商名录,因设备检修需要必须委托其施工的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服务企业,可采取临时准入办法,但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企业委托承包商实施的检维修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
各企业要按合同法、股份公司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要求与承包商签订检维修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必须明确检维修施工的内容、工期、质量、验收标准、质保期、检修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与采购、费用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基本条款。
所有委托承包商检修的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再组织施工。
突发性的紧急抢修项目可在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条件下直接组织施工,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按照股份公司有关制度要求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安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合同应要求承包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安全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通过合同约定以下内容:
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股份公司和本企业HSE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有关的规程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承包商要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检维修施工方案,并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控制和检维修施工作业。
承包商具体负责相关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取证和考核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后,承包商应向企业的质量安全环保和机动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承接检维修项目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并由企业对承包商进行施工交底,企业必须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的作业人员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企业有关部门备案检查。
第二十七条已选定的施工承包商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检维修施工项目,必须分包、转包时,必须经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检维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准备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包括质量安全环保措施、项目计划、施工方案、检修规程、资金费用、图纸资料、备件材料、施工队伍、施工机具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装置停工检修应设立检修指挥组织机构,由企业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
第三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和重要设备抢修要绘制检修计划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重点检修项目要有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对检修过程中重大危险源进行详细分析评价,形成检修施工作业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并制订相应的措施、预案。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装置停工交付检修和检修交付开工的界面进行交接确认,交接文件应齐全。
装置检维修交接文件包括开停工审批单、开停工验收确认单、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卡、根据新版操作规程编制的开停工技术方案、检修方案以及单体设备的检修作业规程、检修HSE作业指导书等。
第三十三条检维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规程,确保检维修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三十四条对于检维修工作中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空、起重、临时用电、动土作业等特殊作业,要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修票证书管理,确保票证书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十六条所有检维修作业都要办理作业票,明确检维修任务、作业人员、施工进度、安全措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并由安全、工艺、设备及其他管理人员严格检查、核实、确认和审批。
第三十七条企业与施工方(包括承包商)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的现场监督管理,企业施工主管人员和施工方监护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
第三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张贴本人照片的相关证件和安全教育卡片备查,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对严重违章指挥和操作者,企业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承包商的处罚可在其缴纳的安全抵押金中扣罚。
施工作业中承包商作业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教育和培训,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检修作业现场。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加强检维修现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工作。
设备及零部件、材料摆放整齐,重要物资要定置摆放;
随时清理废料、垃圾,不得随意排放设备中存留的物料介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专门收集、处理;
要保证“工完料净场地清”,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企业要定期召开检修施工调度会,做好人员、器材、工机具的平衡、协调、调度工作,保证检修施工的均衡性、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企业要组织好检修后勤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对检修调换下来的有修复利用价值的设备和零部件,要及时修复入库,妥善回收保管。
需要改制或代用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检修期间要做好测绘备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对检修过程中各种记录的要求做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检维修结束后,企业要做好检维修工作的总结和检修过程技术资料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检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等,企业应在有关制度、规定中明确的检修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对施工方(包括承包商)的工作质量有明确的要求。
施工方(包括承包商)要对检维修的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必须明确检维修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检修质量必须从检修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队伍、备品配件、材料检验、项目验收等各方面予以保证,全过程进行控制,要体现设备长周期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检修质量要实行动态管理,坚持用自检、互检和专检三结合的方法,保证检修质量全过程受控。
第四十九条设备专业验收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
隐蔽工程要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隐蔽工程施工要有停滞点,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确认不得封闭。
第五十条检修项目验收应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
检修方案、检修规程、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压记录和技术鉴定记录等资料。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制度、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有关验收记录至少应由装置(车间)、施工方(包括承包商)、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大型、重要、关键设备检维修作业的检查、验收,应有企业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参加或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检维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施工方(包括承包商)必须进行返工等处理,直到符合标准。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检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商承担返工等处理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检维修、设备更新竣工资料等记录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归档,要确保竣工资料等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并为之后的检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第七章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
第五十三条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以下简称运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运保工作承担方(包括承包商)进行的设备日常巡检、状态监测(包括点检)、设备清扫检查、润滑管理、设备故障处理、备台检修以及填写、填报相关记录并进行整理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运保工作制订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应规定委托承包商进行运保工作的条件、范围、审批程序等。
委托承包商进行运保工作应由企业的机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运保工作委托承包商承担时,应签订运保协议或合同,内容应符合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对承担运保工作的部门或承包商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属于运保范围内的检修内容,不得再签订其它检修合同。
第八章检维修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企业对检维修费用的使用与核算应严格按照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企业检维修施工管理应运用市场机制,努力推行专业化、社会化检修,提高检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合理使用检维修费用。
第五十八条各企业应遵守股份公司财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检维修费用的使用与核算管理。
各企业应在年末将检维修费用列支情况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主管部门。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十条各企业要加强检维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要制订相关检查和考核细则,规范分级管理程序,严格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