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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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品位,经办机构首次确立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品位确立;

实质经营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质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品位确立;

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品位确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资总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薪资总数的公司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上年度当地员工月均匀薪资乘以员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立的公司以当年申报的员工月薪资总数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该以钱币形式按月全额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应该为每个员工成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和员工有权查问缴费记录。

工伤保险费征缴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拟订。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将实质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成立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执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贴金;

(六)奉养家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八)协助用具费;

(九)工伤痊愈费;

(十)劳动能力判定(确认)费;

(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余花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作为贮备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用贮备金支付;

贮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贮备金详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执行。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国库,而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推行进出两条线管理。

存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财政专户资本,依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执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员工在参保地以外发惹祸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拜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核查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损害事故,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损害报告表》;

发存亡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含3人)的损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能够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准时限内供给增补凭据。

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据。

《工伤证》应正确记录员工受损害时间、损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与工伤有直接关系的疾病等。

《工伤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致制作,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保留。

第四章劳动能力判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判定中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判定办公室。

判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当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平时工作。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当以下判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员工劳动能力的判定;

(二)歇工留薪期确实认;

(三)配置协助用具确实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系确实认;

(五)奉养家属完整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

(六)职业痊愈确实认;

(七)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确实认;

(八)其余受拜托的劳动能力判定。

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判定(确认)由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一致组织,必需时可由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当。

第十八条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满或歇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固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判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工伤证》、病历及其余诊断资料。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申请作其余工伤判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判定和确认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申请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确认)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判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及有关资料。

申请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首次判定(确认)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判定(确认)。

参加过首次判定(确认)的专家不可以参加再次判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再次判定(确认)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或许经办机构以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够向负责首次判定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判定。

第二十一条按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判定(确认)花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判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没关系、奉养家属未完整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判定(确认)或复查判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判定(确认)花费由申请者担当。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期发生的判定(确认)花费由用人单位担当。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本方法例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惹祸故损害或许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判定结论等资料。

申请享受奉养家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增补资料:

(一)被奉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计证明;

(二)街道做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根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儿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奉养家属完整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出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许状况特别,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能够申请延伸歇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合延伸,但延伸限时不得超出12个月。

用人单位不一样意延伸的或工伤员工要求延伸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属申请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因平时生活或许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协助用具的,可由工伤员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依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协助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花费。

安装、配置协助用具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

第二十六条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花费先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切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花费,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质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薪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至?

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员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质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薪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关系的,或许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除劳动关系的,或许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停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以全市上年员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计发,此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以全市上年员工月均匀薪资为基数计发,此中七级15,个

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停止或排除劳动关系时,工伤员工距法定退休年纪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按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纪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工伤员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停止手续,切合失业保险规定的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从头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方法例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判定,依照新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因工死亡员工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

第三十条伤残津贴、奉养家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依据员工均匀薪资和生活花费变化等状况合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员工、享受奉养家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久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退休年纪的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应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察第三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执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例,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行;

(二)拟订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协助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方法;

(三)拟订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痊愈计划并组织实行;

(四)负责审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估算及决算;

(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解监察检查;

(六)法律、法例给予的其余职责。

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执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例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监察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司交办的其余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经办机构包办工伤保险事务,执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估算、决算;

(二)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保险调剂金和贮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受理跨地域、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立缴费费率,审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负责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协助用具配置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五)组织展开工伤员工职业痊愈工作;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剖析工作;

(七)指导、监察、检查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的工作;

(八)法律、法例规定和上司机关委派的其余工作。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包办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事务,执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估算、决算;

(二)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立缴费费率;

(三)受市经办机构的拜托,负责与本行政地区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七)免费供给工伤保险待遇查问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进出、管理状况进行监察,负责实时审批、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缴条例》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担当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察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愿意展开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协助用具配置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切合工伤服务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或其拜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依据工伤服务的需要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该将每年参保员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状况、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判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状况,在次年的1月尾前在本单位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状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存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末依照本方法例定参加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方法例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花费。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照实申报员工人数和薪资总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处瞒报少缴薪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因为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员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延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时缴纳,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条例》实行前,员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

2002年12月31日

从前发生的损害事故或职业病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其认定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依照过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此后参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奉养家属抚恤金的调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变。

《条例》实行前1年员工遇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还没有达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此中原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条例》实行前已展开了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老工伤政策的详细连接手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

第四十五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赞同异地集中参加重庆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员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判定、待遇审定、待遇支付等,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员工自己薪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到事故损害或许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资。

员工受伤前自己薪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质发生月均匀薪资计算;

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质发放的、商定的日薪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外省(区、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在本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直系家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

请工伤认定。

外省(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拜托检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核查实。

本市的用人单位在外省(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在外省(区、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直系家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拜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核查实。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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