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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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有机物质不得超过5%。

2.基础工程:

钢管桩现场接桩焊接的电焊质量应通过探伤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下混凝土严禁有夹层和松散层。

3.钢筋:

钢筋弯曲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等现象。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成型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配制钢筋的级别、钢种、根数、直径等。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只准有一个接头。

绑扎或焊接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相距不应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最大弯矩处。

4.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构件)中非预应力部分(如隔板,堵头等)允许有宽度0.8mm以下的收缩裂缝,其余部分不应出现裂纹。

5.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

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不得堵塞或变形。

活动支座必须按设计要求上油润滑。

支座接触必须严密,不得有空隙。

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8的规定。

墩,柱与基础连接处必须接触严密,焊接牢固,混凝土牢固,混凝土灌筑密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重要条文)

1.0.4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4.14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8.1.7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压水试验。

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10.2.1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10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10.4.1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定》(GB50334-2002)

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

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位角观测回数。

4.4.1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

12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

20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4.4.3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

5.地基与基础测量

5.4.2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6.污水处理构筑物

6.2.1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污泥处理构筑物

7.2.2污水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处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

7.3.3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

9.管线工程

9.3.2沼气、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三、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01-2004)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最水不得小于1.5m。

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7.3.1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4.管道系统设计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

最小不得小于1.5m。

6.管道敷设

1.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7.水压试验、冲洗与消毒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重要条文)

4.基坑

4.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

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2.4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2.6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4.2.10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

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1.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

2.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

3.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2.12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当开挖土方时,应为±

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4.3.4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

4.3.5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

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

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第四章燃气与热力工程标准规范

第一节城镇燃气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5.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防腐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

第二节城镇热力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90)

2.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

第三节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1.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重要条文)

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

10.3.2无损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规定,射线检测及超声波检测的合格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Mpa时,一、二级地区管道合格级别为Ⅲ级;

三、四级地区管道合格级别为Ⅱ级;

设计压力大于4Mpa时合格级别为Ⅱ级。

(地区等级的划分是以管道中心线两侧二百米范围类,任意划分的1.6公里长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单独建筑物数量来分级的,对于多单元的建筑物,每一个单元要按照一个独立供人居住的建筑物来计算,一级是12个以下,二级是13个80个,三级是80至80以上,四级为四层或四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室,这些建筑物集中的城市乡镇中心区域为四级地区。

10.3.4输气管道的检测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焊接接头应进行全周长100%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是首选无损检测方法。

焊缝表面缺陷可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

2.当采用超声波对焊缝进行无损伤检测时,应采用射线检测对所选取的焊缝全周长进行复验,其复验数量为每焊工或流水作业焊工组当天完成的全部焊缝中任意选取不小于下列数目的焊缝进行:

一级地区中焊缝的5%;

二级地区中焊缝的10%;

三级地区中焊缝的15%;

四级地区中焊缝的20%。

3.穿(跨)越水域、公路、铁路的管道焊缝,弯头与直管段焊缝以及未经试压的管道碰死口焊缝,均应进行100%超声波检测和射线检测。

14.管道清管、测径及试压

14.1.2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高速公路的管段应单独进行试压。

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总则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

12.1.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3.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2.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标牌上应有CMC标志,出厂日期和表编号;

3.超过有效期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4.燃气计量表的外表面应无明显的操作。

3.0.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

3.0.2新建的高压,次高压,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压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

管道运行期间阴极保护不应间断。

6.1.6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设计、施工应与管道的设计、施工同时进行,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节城镇热力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1.城镇供势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4.4.4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转动焊口经无损探伤检验不合格时,应取消该焊工对本工程的焊接资格;

固定焊口经无损探伤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焊口按规定的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取消该焊工焊接资格。

对取消焊接资格的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8.2.6输送蒸汽的管道应采用蒸汽进行吹洗,蒸汽吹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设置标志,确保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重要条文)

5.2.4制作固定墩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直径不应小于Φ8,其间距不应大于250mm。

钢筋应采用双层布置,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

8.3.6管道接口保温,应保证接口处环境温度不低于10℃。

严禁管道浸水,覆雪。

接口周围应留有操作空间。

第五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版)GB50299-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49-1992

第六章垃圾处理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垃圾处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垃圾处理有填埋,焚烧,发电我国暂没有成熟的焚烧,发电工程规范)

第二节垃圾处理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3.填埋物

3.0.2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填埋场选址

4.0.2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区;

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活动的坍塌地带,沿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填埋场地基与防渗

6.0.1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

8.0.1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焦、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5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

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填埋场封场

10.0.5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0.3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七章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范

第一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与规范

1.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二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C借鉴75-97其中的第三点:

道路绿化规划3.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有四个小点:

第一点:

园林经管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二点: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第三点:

红线宽度大于40m到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第四点:

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第四点:

道路绿化带设计4.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绿侧绿带与邻近的其他绿地一起配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C借鉴48-92的规定。

●路侧宽度大于8m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其中如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绿化用地的面积要占到70%以上。

第六点: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6.1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设置的乔木选择开放型树冠和耐修剪树种,这主要是从安全的角度和解决树和线的矛盾方面来讲。

6.1.2树木与架空电列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2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6.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6.2.1的规定;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表6.2.1

管线名称

距乔木中心距离(m)

距灌木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电信电缆(直埋)

电信电缆(管道)

给水管道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燃气管道

1.2

热力管道

排水盲沟

6.2.2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6.2.1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6.2.2的规定。

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最小距离表6.2.2

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6.3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其中低于2m的围墙距乔木和灌木的中心必须1m以上,电力、电线杆柱距乔木中心的距离在1.5米以上,水准测量点距乔木中心的距离在2m以上。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表6.3.1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挡土墙

路灯杆柱

2.0

电力、电信杆柱

消防龙头

测量水准点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JB50180-93其中的第七点绿地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配套工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这项指标在新区建设验收和旧区改造验收的时候是很重要的。

7.0.4.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2-5的规定,表内设施内容可适具体情况选用(见表)

(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应小于70%,这是对中心绿地的指标要求。

7.0.4.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借鉴JBT82-99

(3)施工前的准备:

3.0.1城市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和有关文件进行,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

3.0.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人员应按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当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3.0.4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计划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程序及进度设计

B.各工序的用工数量及总用工日

C.工程所需材料进度表

D.机械与运输车辆和工具的使用计划

E.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

F.施工预算

G.大型及重点绿化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4.0.1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健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4.0.5铺种草坪用的草坪,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应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应为1-3cm。

4.0.7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种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的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

(5)种植前土壤的处理:

其中的5.0.2园林植物生长所需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在绿化施工的过程中间必须保证种植土的最低的土层厚度,其中生根乔木必须在150cm以上,小灌木必须在45cm以上,草坪和草本花卉必须在30cm以上,在填换客土的过程中间要严格把关,保证园林植物种植的最低的土层厚度。

5.0.3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强碱性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应根据规定采用客土或采取改良土壤的技术措施。

(6)种植穴槽的挖掘:

其中的6.0.2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穴槽必须垂直下挖,上中下底相等规定应符合表7-2-7一直到表7-2-11的规定

(7)苗木运输和假植:

7.0.4土球苗木装车时应按车辆行驶方向将土球向前树冠向后排放整齐。

7.0.5裸根乔木长运输时,应覆盖并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

7.0.9待土球小型花灌木运至现场后,应紧密排码整齐,当日不能种植时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8.0.1种植前应进行树木根系修剪,以将劈裂根、并丛根、过长根剪除,根系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平衡。

8.0.4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B.枝条短截时,应留外向芽,剪口应距离芽位置1公分以上,修剪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这里补充第4点,修剪时应将枯枝、并丛枝、树皮、劈裂枝剪去,对过长徒长枝应加以控制。

(9)树木种植:

9.0.2种植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种植应按图纸要求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B.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在一条直线上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杆径及树形、树势,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力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C.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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