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是否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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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是否生效是否生效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是否生效篇一: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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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核心提示: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从相关法律知识可知,空白保证合同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具有担保效力的。

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空白担保合同签字具有担保效力的情形。

【案情回放】XX年5月13日,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案件分歧】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三名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于某告诉保证人担保数额是20万元,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20万元,超出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三名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没有过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

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8177d06a417866fb84a8ea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2377698fb0fb964ac8d162fe8f4e7c44&sign=b837fffa4b&zoom=&png=109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

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

保证合同不宜另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保证合同不宜另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王长江郭伏华在近来保证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另行约定保证人违约责任的新情况:

有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仅要承担保证义务,而且另行约定保证人需按一定的标准(如债务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类约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要求保证人另行负担违约金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目的、本质不相符合,超出了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亦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宜支持。

其理由具体而言有三:

1.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从债务,保证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保证债务的效力取决于主债务的效力,它从属于主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

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无效;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亦消灭;主债务的范围如何,保证债务就只能在这一范围内约定。

因此,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只能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不完全适用自愿自由的合同订立原则。

2.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违约金将导致保证人无法在事后通过追偿维护自己的权利。

保证合同的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一方在保证合同中仅负有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

但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从而使自己的损失得以弥补。

保证单独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在主债务范围以内,保证人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补偿。

事实上,保证人对主债务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已经足可以保障债权人之利益,已经可以实现保证制度的目的。

故从法律的目的性解释角度我们不宜支持超出主债务范围约定保证人的责任。

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就会在解决主债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后,又出现从债权当事人之间新的利益不平衡。

这显然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3.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的违约金很可能过分高于债权人遭受损失。

一般地,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可以包含主债权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甚至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律师费),已经可以充分而有利地弥补债权人损失,保障债权人利润,并且可以对违约的被保证人、保证人实现一定的惩罚的目的。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另行再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责任,则会使债权人得到两份违约金,因而重复获利;相对应的,保证人会承受双重责任,惩罚过重。

这显然有违约民法的公平原则。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以此类推,两份违约金一般会过分高于债权人的损失,于法仍应进行调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篇三: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担保法试题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

()二、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

(B)。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XX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的?

(C)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4、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顺序,不正确是(A)。

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B)。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

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7、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A)A、土地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C、林木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B)A、土地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C、林木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元人民币。

(C)A、一千万B、三千万C、五千万D、一亿元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D在建工程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B)。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D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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