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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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工序作到“落手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最多不超过3天。
材料和工具及时回收、维修、保养、利用、归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八、预拌混凝土的使用
按市建委有关文件规定范围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地,不得在现场设混凝土搅拌站。
九、分工标志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要佩戴标明其姓名、职务(工种)的胸卡。
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
现场管理费人员和工人戴分色或有区别的安全帽。
专人指挥、质量、安全等检查监督人员应佩戴明显袖章和标志。
危险施工区域应派人佩章值班。
十、安全防护
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全封闭,封闭高度高出作业面1.5米以上。
施工现场“三宝”使用规范到位,“四口”等临边有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临街面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棚。
脚手架、模板、龙门架、井字架、塔吊、外用电梯、卸料平台及其它垂直运输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有设计和验收资料,使用过程中有检查记录。
验收合格的要挂上验收合格牌、限载牌。
十一、施工机械化和施工用电
施工机械设备整洁,保养到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有岗位职责挂牌和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用电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二、消防措施
工地有严格的消防制度,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制度牌,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防火疏散道路畅通,现场施工动火有审批手续和监护措施。
十三、对周边建筑物等的影响
施工不得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十四、烟尘控制
严禁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工地生活燃料符合环保有关要求,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流放污水、倾倒垃圾。
十五、运输管理
施工现场运送各种材料、预拌混凝土、垃圾、渣土等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和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不影响市容卫生。
建筑渣土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按规定线路运输到指定渣场弃放。
十六、园林绿化文物保护
遵守园林绿化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砍代树木、毁坏绿地、损坏文物。
要封闭泥土,绿化、美化施工现场。
十七、噪声控制
按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做到施工不扰民。
话音施工不得超过23点,施工工艺或其它等特殊原因而进行夜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十八、治安秩序
工地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地内治安秩序良好,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文明施工管理
(1)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总平面布置图扣6分;
(2)施工现场管理缺席不健全扣4—6分;
(3)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具体扣2—4分;
(4)无检查反馈扣2分;
6
2
封闭施工
(1)现场未实行围档封闭扣6—9分;
(2)无大门、门头无企业标志、无门卫值班及出入管理制度扣4分;
(3)门前无宣传标语扣2分;
(4)“门前三包”未上墙,未明确责任人扣2分;
(5)置档不规范、不美观扣1—3分。
9
3
现场图牌标语
(1)大门口处挂的“六牌一图”,每少一牌(图)扣2分;
(2)不按规定使用“六牌一图”及其它图牌的扣4分;
(3)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扣1—3分;
(4)其它标牌不规矩、不醒目,扣2分;
(5)施工危险区域或夜间施工无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扣4分。
5
4
施工场地
(1)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未硬化,不畅通扣6—8分;
(2)采用桩基础的工地未按规定进行全硬化处理扣6分;
(3)场地不平整、有积水扣2—4分;
(4)未设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沉砂井扣6分;
(5)沟地未成网,排水不畅扣4分;
(6)有污水流出场外扣4—6分。
8
暂设工程
(1)未按平面布置图搭设扣4—6分;
(2)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隔设置,搭设不规矩扣4—6分;
(3)办工室内文件、图纸、用品、图表整洁不美观扣2分;
(4)宿舍、浴室、食堂、厕所等暂设工程不规范,内务不整,环境不符合标准、不清洁扣2—8分;
(5)生活垃圾及容积化处理及清理不及时扣2—4分;
(6)施工现场每发现一处大小便扣3分;
(7)未按照要求设置茶水供应点的扣2—4分;
(8)无专门吸烟处的扣2分;
(9)无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室的扣2分。
材料堆放
(1)现场材料、构件等堆放未按平面布置图定点堆放扣2—4分;
(2)砂石、水泥等大宗材料的堆放未成堆、成方分隔或和靠墙堆放扣4分;
(3)钢材、门窗、木材、水电材料未按规格、型号堆放,不整齐的扣2分;
(4)防潮湿材料未采取防潮、防雨措施扣2—4分;
(5)料具库无货架,未分类码放或码放不整洁,未建卡、账卡不符扣2分;
(6)各类材料标牌不醒目,不规范、标示不完整扣1—3分。
7
工完
(1)建筑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未及时清运扣4—6分;
(2)落地灰、半砖头、扣件未及时回收利用或归库扣2—4分;
场清
(3)模板、架料未清刷、保养,堆放不整齐扣2—4分;
(4)工程成品损伤较多扣4—6分;
预拌使用砼
现场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砼,设有砼搅拌站扣2—4分。
分工标志
(1)现场人员未佩戴胸卡的扣1—3分;
(2)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未分色佩戴安全帽扣2分;
(3)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未佩戴袖章和标志扣3分;
(4)危险施工区域未派人佩章值班扣3分。
10
安全防护
(1)立网及其它安全网搭设不符合要求扣4—8分;
(2)有一人不戴安全帽扣2分,累计扣分;
(3)有一处“洞口临边”无防护门、栏扣2分,累计扣分;
(4)临街面和人行通道、车行通道未搭设合格安全棚扣5—8分;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一人扣2分,累计扣分;
(6)脚手架、模板、井字架、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卸料平台等无设计、检查资料和验收验收合格挂牌,扣2—8分;
(7)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扣4分。
11
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
(1)发现一人未持证操作机械设备扣2分;
累计扣分;
(2)机械“十字”作业差,扣2—4分;
(3)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扣2—4分;
(4)机械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扣2—4分;
(5)无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挂牌或安全操作规程牌扣2—4分;
(6)机械周围清洁包干区不清洁扣2—4分;
(7)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扣2—4分;
12
消防措施
(1)无明显防火标志及制度牌扣3分;
(2)无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类别挂置不当扣2—4分;
(3)施工动火无审批手续和监护措施扣3分;
(4)施工现场有火灾隐患扣2—4分;
(5)无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扣3分;
(6)无防火疏散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的扣1—3分。
13
对周边建筑物等的影响
(1)未采取可靠措施,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构成威胁或造成轻微损失扣3—5分;
(2)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水、电、气或通信中断扣2—4分。
14
烟尘控制
(1)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扣2分;
(2)工地生活燃料不符合环保有关要求扣2—4分;
(3)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扣2分;
(4)施工中向下倾倒建筑垃圾扣3分;
(5)从高处向下流放污水扣3分。
15
运输管理
(1)运输材料、预拌砼、渣土、垃圾无防护措施扣2分;
(2)泥砂随车轮带出场外,影响了市容卫生扣2分;
(3)施工现场受到市容、环保部门罚款扣4分;
(4)出渣车辆未办理准运证扣2分。
16
园林绿化文物保护
(1)现场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毁占绿地扣2—4分;
(2)有破坏市级经以上文物行为扣4分;
(3)现场无绿化扣2—4分。
17
噪声控制
(1)夜间施工未获批准超过23点扣4分;
(2)施工噪声大,周围单位、群众意见大扣2—4分;
(3)因噪声超标被有关部门罚款、曝光扣4分;
18
治安秩序
(1)现场发生偷盗、打架、斗欧、赌博等治安案件扣2—4分;
(2)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扣4分;
(3)现场人员在外每发生一起治安刑事案件被处罚扣2分,累计扣分;
(4)职业纪律差,有损企业形象扣2—4分
合计
100
注:
(1)每序项最多扣分不得大于该死序项应得分;
(2)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3)本表为试用评分表,在序项应得分不变的前提下,子项扣分标准可随检查内容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
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
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
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
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
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
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
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
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
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
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
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
等,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
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
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
手架。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
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
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
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清,禁止
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
料。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
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
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
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
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
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
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
,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
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
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
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
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
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
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
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
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
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
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
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