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中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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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关注学科知识,忽略学生情感体验
新课改的具体目标: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核心目标)
三维目标:
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学科所占比例均衡)、综合性(综合实践)和选择性(选修课和必修课)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时代相联系(理论联系实际)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自主、合作、探究)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发展性评价:
①主体的多元化(互评与自评);
②内容的综合化(不以成绩为唯一的评价标准);
③过程的动态化(过程性评价);
④方式的多样化
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地方、学校)
新课改提倡的学习方式:
⑴自主学习(自立、自为、自律);
⑵合作学习;
⑶探究学习
在学校教育中,实施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途径是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学生集体。
“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顺序性(循序渐进)、阶段性(量力而行,不能“一刀切”)、不平衡性(在同一个体中,抓住关键期)、互补性(扬长避短)、个体差异性(不同个体间,因材施教)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发现学生的优点)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相信学生在不断成长)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正:
尊重学生的尊严;
反:
不尊重学生的尊严,辱骂体罚)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材施教)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用孩子的眼光看问题)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从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主导,引导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享受教育法的权利,承担一定的责任)
4教育公正(面向全体学生)
1教育公正与中学生的共同发展
2所谓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入学机会均等;
一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全面发展:
德育(灵魂与统帅)、智育(前提和支持)、体育(物质基础)、美育(即审美教育,是动力)、劳动技术教育(综合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作用)
教师职业开始出现于奴隶社会初期。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复杂性:
教育目的全面性;
教育任务的多样性;
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2创造性(教育机智)
3主体性和示范性(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课堂、课后备课、批改作业)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课堂内外、学校内外)
5长期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和间接性(学生进入社会)
6个体性(个人劳动)和群体性(群体受益)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
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在师生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尊重、赞赏,在对待教学上,新课改强调帮助、引导)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在对待自我上,新课改强调反思)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假期带领学生参观、实践)
5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合作
勒温在1939年将教师的领导方式分为3种:
专制型、民主型和放任型
教师成长的三阶段:
关注生存阶段(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关注情境阶段(提高学生成绩、关注班级建设及备课)、关注学生阶段(因材施教)
教师发展的五阶段:
新手阶段、熟练新手阶段(2-3年教学经验)、胜任阶段(3-4年教学经验)、业务阶段(≥5年教学经验)、专家阶段(少数人能达到)
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结构:
1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对待事业: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
爱岗敬业)
2对待学生:
热爱学生
3对待集体:
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4对待自己: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教师专业知识素养:
①本体性知识(学科专业知识,例如数学);
②条件性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
③实践性知识(教学技巧、教学特点);
④文化知识(常识)
3教师教育专业素养:
教师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教师专业活动的实践能力;
教师反思和研究能力
4教师职业心理素养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教学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使用普通话)、平等性原则(教育平等性原则)、终身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2主体内容:
1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十大教育基本制度: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3教育经费: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镜像法律规范。
2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3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1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2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4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4指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
1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3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学术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参与管理权(校长信箱);
进修培训权
3教师的职业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水平
3资格和任用:
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考核和待遇: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资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克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5教师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6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监护人有直接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社会救助:
1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总体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预防犯罪的教育: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对有本法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由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4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专门的少年法庭。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2学校无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
如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3学生自杀、自伤的。
4上下学路上以及寒暑假中发生的状况。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环游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害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第三方责任情形: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生或者监护人责任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6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制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20字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两基本,一进入):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3学前教育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4义务教育发展任务
1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2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
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
3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4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营养水平。
保护学生视力。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5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6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任务:
1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2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3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理想、学业等多方面指导。
4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6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培养观念,形成体制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1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2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
3注重因材施教,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4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2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3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偏远地区当教师。
5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
学生的权利和保护:
1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隐私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不能私拆学生的信件;
3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不能关学生禁闭;
4财产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不能没收并长期不归还和毁坏学生的东西;
5人格尊严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不能体罚、变相体罚和辱骂学生;
6受教育权:
1参与教育教学权:
不能随意给学生停课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权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两人一终身)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1思想上:
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
2行为上:
依法执教,不侵犯学生的权利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甘为人梯,热爱职业,对待工作认真、努力、负责
工作马虎,推卸责任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面向全体学生,严慈相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侵犯人格尊严,无视学生安全,区别对待,体罚或者辱骂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1教书:
符合素质教育
2育人:
兼顾学生人格,以理服人,不以成绩衡量一切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尊重家长,关心同事,作风正派,廉洁从教
收礼,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第四章文化素养
中国地区母系氏族:
仰韶文化(黄河流域)和河姆渡文化(长江流域),又称“彩陶文化”。
其中最能反映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面貌的是半坡遗址和河姆渡遗址。
中国地区父系氏族:
龙山文化遗址(由仰韶文化发展而来,也称“黑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遗址。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夏、商、周、春秋):
1夏朝的青铜器标志着我国由石器时代进入了青铜时代。
夏朝的“夏历”是我国最早的历法。
2商朝出现了甲骨文,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从此开始。
商朝是我国青铜文化的灿烂时期。
3西周实行分封制,其编制的礼乐制度和完备的宗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4“春秋五霸”按先后分别是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
1战国七雄分别是齐、楚、秦、燕、赵、魏、韩
2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共15年)时,程胜吴广举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旗帜。
3刘邦项羽在公元前206年到公元前202年进行了4年的楚汉战争。
汉武帝任命张骞开辟了丝绸之路,至今保存的文明遗址有甘肃的阳关、莫高窟,新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