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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2.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2.2.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

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

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4.2.2.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

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毫米水柱。

4.2.2.3在焊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在工艺指标规定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0.5%。

4.2.2.4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方案应经技术开发部、生产部、安全管理员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2.2.5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严格按照特殊动火的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安全动火有关规定。

4.2.2.6带压不置换动火的技术措施一定要可靠,组织措施一定要严密。

要求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密切配合。

4.2.2.7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要亲临现场。

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4.2.2.8在焊补的设备上,应安装U型压力计,指定专人严格监视系统压力的变化,当发现压力急骤上升或急骤下降到50毫米水柱以下时,应停止动火,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4.2.2.9控制系统氧含量的岗位,要指派技术熟练,有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当发现氧含量增高,应增加分析次数,注意变化趋势。

当氧含量超过0.5%时,应立即停止焊补。

4.2.2.10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

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4.2.2.11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

必要时可设轴流风机。

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4.2.2.12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

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4.2.2.13动火前要报告生产部并经同意。

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4.2.2.14各有关生产工段、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做好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

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4.2.2.15动火地点与生产部,生产有关岗位,应有迅速有效的联络措施,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2.16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4.2.2.17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

4.2.2.18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

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4.2.2.19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

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可燃气体后,开始焊接。

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4.2.2.20如可燃气体不能引燃,应检查原因。

如因采用通入某些惰性气体(或水蒸汽),使之成为非可燃气体而无法引燃时,则必须带防毒面具,严防中毒。

4.2.2.21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

当穿孔、裂缝大于10毫米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

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4.2.2.22焊补煤气柜时,如火焰增大,需要灭火时,可迅速降低气柜,使补漏孔燃烧处浸入水槽中。

4.2.2.23焊补部位因腐蚀严重或强度较差等情况,造成焊接困难时,应事先考虑使用直流电焊机。

焊补所使用的焊条材质应和设备本体材质一致。

4.2.2.24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2.2.25带压不置换动火安全技术规程,在低压车间的造气、脱硫、气柜、变换等使用较为适宜。

压力在1.6MPa以下的煤气系统可降至50--150毫米水柱后焊接。

4.2.2.26当生产系统不稳、裂缝孔洞过大、焊补部位腐蚀严重、过薄、不能控制压力等情况时,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3.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体积比下同)

4.3.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AQBZH-ZL/7-1)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注明。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4.4.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4.4.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员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5职责要求

4.5.1动火项目负责人(工段长)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5.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安全要求

5.1.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1.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1.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1.2.1氧含量18%-21%。

5.1.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1.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1.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1.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3.4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定时监测

5.1.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

5.1.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5.1.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1.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材料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1.4.5涂刷具有挥发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1.5照明和防火措施

5.1.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5.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长管隔离式防毒面具。

5.1.5.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5.1.5.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1.6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灯具要有护罩。

5.1.6.1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械。

5.1.6.2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1.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1.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8监护

5.1.8.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1.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1.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5.1.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1.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AQBZH-ZL/7-2)的管理

5.2.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2.3作业单位接到《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2.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5《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高处作业

6.1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6.1.1.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6.1.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6.1.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6.1.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1.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三大类。

6.1.2.1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进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1.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a)在坡度大于45°

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d)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6.1.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AQBZH-ZL/7-3),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6.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及6.1.2.2a.b规定的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审查后,报生产部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6.1.2.2a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员留存。

6.3.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盲板抽堵

7.1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AQBZH-ZL/7-4),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气体温度应小于60℃。

7.1.5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2《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7.2.1《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有生产部办理、审批、管理。

7.2.2《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应明确盲板位置、安全措施、审批人员等。

8吊装作业

8.1安全要求

8.1.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8.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8.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1.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1.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8.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1.7吊装作业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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