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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同步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将安全生产任务监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按照制约与激励相结合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整的预防、康复和补偿一体化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筹措落实整改资金,消除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八)对重大危险源和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设施和场所,应制定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全面提高全民防御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十)鼓励发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十一)发生重、特大事故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并协调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区、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职责

第十一条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主管和分管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主管和分管副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增加社会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全面提高防御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监理机构和监管人员的配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六)对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建设项目和其它易发生较大事故的工业与民用设施,应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并进行地区规划和统一审批。

(七)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主持或参与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副镇长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抓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务工作,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会议,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出各类事故控制指标,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同步的地方性安全生产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制约与激励相结合,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五)对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筹措整改资金,消除隐患;

不能立即消除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

(六)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实施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

(七)对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和奖励基金,并将其和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九)发生较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按照程序及职责,主持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及时向正职反映安全生产情况,落实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区长、副镇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地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组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三)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逐年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对分管范围内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设施和场所,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应急计划。

(五)负责分管范围内较大建设工程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批准。

(六)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负责组织整改治理;

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七)分管范围内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恢复生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组织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八)及时向正职和主管副职反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和充足可靠的依据。

第四章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区党委宣传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

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区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区总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区安监局的职责:

区安监局是区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行使监督职能,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综合监督管理东胜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东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制定全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审批,依法监督其它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四)负责发布东胜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

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东胜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工作。

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区公安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危险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全区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

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地区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全区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

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法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妨碍安全生产执法的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区交通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公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设施建设、维护;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营运秩序,汽车维修市场的安全管理。

按规定权限对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检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或参与本行业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整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区经委的安全生产职责:

区经委是区政府的工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机械、冶金、化工、电力、民爆生产、经营企业纺织及其它工业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参与所管辖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负责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内的城市燃气、室内装修、排污、城市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

督促有关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五)参与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进行审批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区煤炭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五)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等证件的申领、年检、变更和延续等初审工作。

(六)参与煤矿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抢险救灾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事故统计情况。

第二十三条区商务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履行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的成品油产品的经营、存储环节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重要商品、物资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石油产品、生化药剂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储备、运输、经营、销售的安全管理及有关经营资格的审批。

(三)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制度;

贯彻和实施产生损害调查的政策和法规;

监测进口异常对本地区产生的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报废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等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履行拍卖、典当、租赁、报废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负责全区成品油流通的管理工作。

在履行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有关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负责组织新建经营企业的验收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成品油业务的,或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对全区餐饮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

(二)依法履行全区药品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餐饮业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国土资源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履行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指导、督促全区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全区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规划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中,并监督实施。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参与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

第二十七条区环保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中,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在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时,优先考虑避免或减少人员伤害的措施。

(二)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过程中,应统筹兼顾劳动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

(三)在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管时,同时对环保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即时排除事故隐患。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可能引发大量人员伤害中毒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必须做到应急污染物检测、污染控制措施落实的及时有效,将污染范围和损害程度控制到最小。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区粮食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地方储备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安全监管工作;

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组织全区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监督和检查区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对全区储备粮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参与粮食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区水务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水保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水库、堤防、引水枢纽及供水工程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水利工程的效益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利、水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局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并完善抗旱减灾综合体系,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水保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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