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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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2018年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扬州市邗江区气象局
2018年5月
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1.根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实施;2.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初审)。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备注
1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1.《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处罚。
2.根据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2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或者防雷产品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五条。
3
未排除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四条;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5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四条;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5.《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
6
向负责防雷减灾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条第三款;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7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三条。
8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
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责令改正;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八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一条。
9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警告,罚款,撤销资质、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备注
1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加处罚款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三十九条。
2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雷设施(装置)、设备、器材
查封或者扣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四)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处罚。
2.根据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2
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二十三条。
3
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
4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十九条、二十二条;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5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
6
对防雷产品的日常监管
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行政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项目
实施依据
备注
1
指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四条。
2
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
3
指导、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1.《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
(六)其他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和信息共享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七条。
2
建设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开展雷电预报预警并向社会发布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八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九条。
3
建立气象(雷电)灾害数据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划定雷电灾害风险区域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条。
4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雷电活动特征分析、雷电灾害统计分析等决策服务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四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
5
组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2.《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
6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四十三)
7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二、第三款;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1〕1号)。
8
对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
9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10
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科普宣传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五条;2.《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四十三)
11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二、监管清单
序号
监管
部门
监管
对象
监管内容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监管措施
监管依据
1
市、县(市、区)气象局
建设单位
1.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建设主体“三同时”制度(即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5);10.《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2);1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1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1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
1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32937-2016)等现行的技术规范;18.《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19.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1.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安监、公安、住建、经信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4.抽查。
根据本地区雷电规律,在雷暴多发季前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5.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6.查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7.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8.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9.向行政许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