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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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气性质:

3、用气种类:

4、预计用气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1、供气方式:

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供应。

2、供气质量:

(1)燃气质量标准:

□天然气执行标准。

□人工煤气执行标准。

□液化石油气执行标准。

(2)供气时间约定:

□24小时连续供气。

□自时起至时止。

□其他:

(3)供气流量约定:

最大小时流量NM3。

3、甲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用气的价格

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现行收费标准为:

(1)居民生活类用气:

供气价格为元/M³

(2)机关团体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

每年月至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³

,月至次年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³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

(3)工业类用气:

(4)商业服务类用气: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气的计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燃气计量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检定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燃气的计量:

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

“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列第方式确定:

a.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b.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c.其它方式:

(5)若有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以内,则检测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支付;

若检测结果超出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若经检测确定因燃气计量表本身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燃气计量表,则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用气的付款与结算

(1)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用户,抄表后次日起日内乙方付清燃气费。

乙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同。

(2)使用智能IC卡表的用户,乙方持卡到甲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燃气。

由于乙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气费支付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a.乙方到甲方营业厅交纳支票或现金。

b.同城特约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c.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d.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e.其它方式:

(4)若乙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燃气费付清后的日内到甲方领取。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的分界管理与维护、更新

1、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权限及安全责任划分以流量计出气接口为分界点,分界点逆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燃气报警设施及燃气报警设备控制等系统除外);

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器具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甲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

1、如果乙方需要增加用气设备,须提前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如果乙方需要变更燃气用途、户名、燃气具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增加用气量、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按规定需由甲方负责安装调整的设施,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3、甲方如暂停或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乙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若乙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改善、更换用气设施并有权中断供气。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压力和质量以及使用范围向乙方供气。

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燃气,并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乙方擅自变更用气性质,或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气。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计量收取燃气费。

乙方阻碍甲方抄表,或逾期交纳气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并有权中断供气。

5、应及时做好供气设施设备、仪表及管道的保养、维修与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6、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用气需求。

若因转换气源或上游气源供应紧缺等原因,为保证向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根据保供需求,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供措施或依照法定程序停止供气,但甲方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以及其他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小时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告知乙方。

因突发事故、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7、甲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

,具体服务内容见业务厅服务承诺。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乙方供气。

2、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如需了解燃气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应主动向甲方电话咨询或到营业厅现场咨询。

4、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5、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添装、改装、变更、损害甲方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及管道,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6、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2)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5)不得将装有燃气计量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6)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7)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8)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9)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6、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安全检查、检修、抄表,协助甲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实施维护与更新,不得阻挠甲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7、产权属乙方的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请求甲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8、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甲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9、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甲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0、若遇气源转换,乙方可以终止合同或就气源转换后的相关事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气,应当向乙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4)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突发事件或应急预案而造成停气、限制供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燃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加付所欠气费%的滞纳金;

经甲方以合理期限催告仍不补交气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供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及管道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违反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安全用气规程的行为,甲方有权自行或报有权管理机关加以制止,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元/次;

对于不听劝阻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或解除合同;

由此导致责任事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5)乙方若有盗气或转供气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即时暂停或终止供气,甲方应按实际用气量的倍补交气费,同时乙方保留向司法机关诉讼的权利。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甲方工作人员例行燃气设施安检维护,否则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用气设施设备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该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气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用气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因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2、。

3、。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对本合同条款又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年,依此类推;

任何一方若有异议,需在本合同到期前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客户咨询电话:

应急联系人:

报修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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