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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消防应急、安全出口等强电都在承包范围内(灯具由消防负责)。

地下室车库的动力线路做到供电点。

⑸、雨水、空调冷凝水、洗衣机排水落水管接至室外最近的第一个雨水检查井。

⑹消防、电梯、设备的供电线路按图纸施工至动力配电箱(含配电箱)。

⑺、桩基施工包括抽水台班,桩土方外运,桩基试验费等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

桩长计算从桩顶设计标高至桩底,桩底扩大头不另计算。

⑻地下室预应力顶板钢筋由甲方指定专业队伍施工,单价按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期建设造价为准,有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单价11000元/T,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单价10500元/T,市场价格变动,按变动调整。

具体细节另签三方合同。

⑼防水工程施工由甲方指定专业单位施工,聚胺脂22元/m2,SBS23元/m2。

⑽阳台栏杆、窗台栏杆、楼梯栏杆、空调百页、内墙保温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费用涵盖在承包价中。

⑾分包工程:

消防、弱电按1.8%由总承包单位收取配套费,电梯按每台收取配套费2000元,入户门、铝合金窗,按每洞15元收取配套费,燃气不收取配套费。

⑿甲供材料由乙方负责施工:

材料费从总承包价中扣除,外墙砖(45mm×

145mm)、由乙方负责施工,外墙砖单价26元/m2。

2、装修标准(详见附件一“工程建筑装饰标准)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交钥匙工程。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0年元月8日;

2、竣工日期:

以2010年元月8日开始计算;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天(含节假日)。

基础40天,地下室10天,主体、屋面120天,装饰120天,室外10天。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履约保证金,按建筑面积100元/m2计算,中标通知发出后,合同签订前,乙方将履约保证金付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否则中标无效。

2、在乙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按完成的施工进度分三次返还:

工程完成至一层,返还保证金40%;

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返还保证金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30%,质保金返还先由承包单位从劳动保障局民工工资保证金中领取,不足额由开发单位补足,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1开发商

1.1.1:

甲方指定易强同志为驻工地现场负责人。

职权:

负责工程技术、质量、进度的管理、监督、审查及现场施工各方、监理单位的协调。

1.1.2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内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点(接入点至施工用水、电点的线路由乙方负责),其供水量、供电量能够满足施工要求(但水压不足时由乙方自行加压,并确保施工期间连续供应)。

开工前,由乙方安装水表、电表,双方代表共同读零密封。

施工用水、用电按表计量加损耗(按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收费标准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开工前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1.4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1.1.5提供地勘院勘测的房屋坐标控制点网图及高程点。

1.1.6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四套。

2.1承建单位(乙方)

2.1.1遵守法律、政策和行规

①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政策和行规,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政策和行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含甲方和监理人批准的变更通知)和经甲方、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必须执行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工程施工指令和通知。

接受质监部门、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理。

③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下季度计划和本季度统计报表应在当季末月份的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和当月统计报表应在当月的25日提供,各种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提供。

④各栋号应遵守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如果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不到位,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建筑公司有权对栋号实行经济制裁。

2.1.2依法纳税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范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及监理人作出的指标,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乙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量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甲方审定后贯彻落实,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乙方应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乙方应按照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2.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乙方应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1.8为他人提供方便

乙方应按甲方、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2.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有部分未竣工的工程,乙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甲方为止。

2.1.10乙方负责处理和协调与周边村民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处理上述该发生的费用。

2.1.11搞好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和基坑的临时抽水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2.2乙方项目经理

2.2.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甲方和监理人。

乙方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2.2乙方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2.2.3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2.4乙方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甲方、监理人。

2.2.5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甲方现场负责人请假,否则算作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罚款500元。

2.3乙方人员的管理

2.3.1乙方应在接到监理部开工令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监理人提交乙方在施工场地的组织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乙方应向甲方、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2.3.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乙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⑴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⑵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3.3乙方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乙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甲方、监理人的同意。

2.3.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上岗证和资格证明,甲方、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2.4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乙方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甲方、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乙方应予以撤换。

2.5保障乙方的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5.1乙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2.5.2乙方应按《劳务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5.3乙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证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2.5.4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务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措施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5.5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2.5.6乙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并承包相关费用。

2.5.7因乙方项目经理原因,工程中途中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70%结算工程款,结账时间按合同约定支付。

2.6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如有挪作他用现象,一经发现则处罚款5-10万元,并从发现之日起对后续工程款实行甲方监控支付方式。

2.7乙方现场查勘

2.7.1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乙方。

乙方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2.7.2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的工作,包括在合同价之内,应视为乙方充分估计了应承包的责任和风险。

2.8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乙方在施工场地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侯条件,由乙方调查清楚,自行解决。

2.9具体规定

2.9.1乙方应派出有优良工程施工管验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管理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乙方指定陈万平同志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所有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必须列详细清单,交甲方及监理核查。

2.9.2乙方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和警卫,并按有关规范、规程和甲方要求在基坑四周搭安全护栏(架管刷红白相间油漆),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2.9.3乙方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处罚,甲方概不负责。

2.9.4乙方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并满足甲方对施工场地的具体要求:

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拆除临时设施及清除建筑、生活垃圾。

2.9.5乙方负责做好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2.9.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9.7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和现场监理的指挥。

2.9.8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合第三方搞好其它配套工程的施工。

2.9.9乙方实际进场施工的行为表明乙方承认甲方的前期准备工作符合乙方进场施工条件,此后,甲方无需为乙方进场施工的前期准备再履行其他义务。

2.9.10乙方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出现未付民工工资,造成甲方工期和工程延误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2.9.11乙方在进场7天内必须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甲方进行审核。

2.9.12乙方每月25日前向监理及甲方如实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甲供材料计划、当月已完工程的进度统计报表。

2.9.13乙方承认和尊重建设方在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方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权力。

2.9.14乙方负责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好民工的暂住证、身份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的证件。

2.9.15乙方应积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等级认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2.9.16甲方不提供任何模板、架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或租赁,乙方应确保设备能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2.9.17食堂由乙方自行筹备和管理,并负相应的责任。

2.9.18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主体结构除劳务不得进行分包。

2.9.19乙方不得在民工住房区及工地现场内开设小卖部、小商店等。

2.9.20乙方承诺:

不论外墙装饰及门窗安装等是否交由乙方施工,其已搭好的脚手架免费提供给其他分包单位进行使用。

2.9.21正确使用水准点和坐标点,并对所有引出的水准点、坐标点负全责。

六、技术标准

1、现场施工条件

工程现场施工条件由乙方自行考察,项目位于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施工用水、用电及有关勘探资料等均满足施工条件。

2、技术要求

2.1、设计:

本工程设计单位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现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主要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纸。

2.2、技术要求:

2.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及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2.2施工时必须密切配合设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外墙砖乙方不得私自采购。

2、水泥、钢筋、红砖(砌块)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采购。

3、砼外加剂、PVC阻燃线管、电线、开关插座、PP-R、PE给水管材、管件、UPVC排水管材、烟道、聚胺脂、自粘性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等由乙方负责采购、保管、使用,但由甲方指定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附件二“主材品牌限定范围”)。

4、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甲方规定的质量等级,并且“三证齐全”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证、生产许可证。

经甲方、监理签证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5、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或抽样送检(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格签认后方可使用,否则无条件退场,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任何一方对提供的材料提出复检的,均允许复检,复检后符合质量要求,其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方承担。

复检不符合质量要求者,不允许用于本工程,其复检费用由提供方提供。

如乙方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非标材料及甲方指定范围外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材料,以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甲方、监理对建材的签证认可并不免除乙方承担用于本项目的建材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责任。

八、工程质量及检验

1、乙方必须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2、乙方承诺:

2.1所承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否则,乙方按结算工程总造价1%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

2.2施工中如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行为,每次罚款伍仟元至伍万元,累计发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另外选择施工队伍。

3、工程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4、乙方发现设计图纸有错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量,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认可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发现设计图纸错误,不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应及时汇报,如未及时汇报,因此造成事后整改变更由乙方负责。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直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视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及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

5、在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遇中途停建、缓建,乙方对在建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6、本工程所有需签证的各项经济、技术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如发生经济签证,工程变更原始资料应一式三份,并必须有甲方现场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工程部长和甲方领导的签字方可生效。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须自检合格后,必须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领导和代表和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未经甲方和监理方验收的隐蔽工程,乙方不得自行隐蔽。

对已隐蔽但没有通知甲方和监理方验收的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重新暴露或开孔检验,不合格者乙方应立即返工,并承担一切后果。

8、外墙砖、外墙涂料、内粉饰和水电安装施工时,先做样板,经甲方和监理方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9、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10、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有质量问题,先以口头通知,然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

如乙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甲方或监理方有权下停工整改或实行经济处罚,整改所需的工期不作顺延。

甲方或监理方如发现乙方人员工作不力,有权要求乙方调换。

九、工程监理

1、本工程委托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工程施工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1.2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监理人无权代表甲方或者乙方行使合同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权利义务。

1.3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甲方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4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乙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乙方。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乙方。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乙方。

3、监理人员

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乙方。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3.2监理人员对乙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返销。

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监理人的指示

4.1监理人向乙方发出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2乙方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及时反馈给甲方研究进行处理。

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签复的,该书面确认函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商定或确定

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应立即召开合同当事人的会议统一意见做出修改,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6、监理人具有对施工现场事实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见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变更签证、往来函件送达、施工材料关联情况、工程质量、违约损失、工程进度、工程量等。

十、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1、工程价款:

总价包干,内容包含设计图纸中土建、水电安装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所有内容,正负零以上部分900元/m2;

正负零以下按1450元/m2;

人工挖孔桩按728元/m3,按护壁砼外包尺寸计算,空管桩按300元/m3;

回填土方20元/m3。

变更部分按2006年消耗量定额利润下浮6%。

2、面积计算:

按99定额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面积,阳台按半面积计算,空调机搁板屋顶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

以后甲方做封闭阳台,阳台仍按半面积计算。

3、材料调差

钢筋、水泥予以调差,其它材料不作调整,在2009年第4期8月11日—8月31日《长沙建设造价》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5%以内不予调差,5%以外部分予以调差,材料只计取税金。

4、其它约定:

4.1综合人工及预算外点工均按62元/工日执行。

4.2本工程范围内单次调用点工10个工日以内的不予签证。

每月限定一次。

4.3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本合同约定之情况,发生任何客观因素,均不调整合同总价。

5、设计变更、增减项目以签证单为依据按2006年消耗量定额,收取相关费用。

6、本合同约定之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结算时不另计算:

6.1合同价款是工期、质量、安全和工艺要求的全部工程量和工程内容的价款。

6.2在实施合同时,为达到合同要求,质量和工期所需增加的费用。

6.3施工期间属乙方采购的材料,因波动而引起的价格变化及材料的代用。

6.4包括各种材料的二次转运费、亦包括甲供材料的卸下、转运及保管费。

6.5合同总价内还包括以下内容:

A、交叉作业引起的人、机降效。

B、专业单位在进度计划期限内利用乙方已有脚手架施工;

C、专业单位在进度计划期限内利用乙方的垂直运输机械;

D、专业单位利用借用乙方的施工场地;

E、门窗洞口塞缝、线盒、穿墙管、穿楼板套管等的补整。

F、电梯井内配合电梯安装的施工井架搭、拆;

G、乙方力所能及的其它配套工作。

H、总、分包单位施工时,双方的进度计划必须书面报请甲方工程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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