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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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 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第5条 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6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的主管部门。
铁路局应当设置或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或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轨道车的行车安全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第7条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及安全设备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安全大检查工作。
7.组织或参与轨道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司机资格许可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的验收工作。
第8条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制定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机车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轨道车司机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
受部委托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
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提出轨道车的大修预算建议;
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
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辆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在国铁上的施工单位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
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
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第10条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
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7)。
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
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
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8),填《轨道车司机统计表》(附件9),报铁道部备案。
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使用单位应制定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
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机车监控装置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10)上做好记录。
第13条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
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4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
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
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15条 重型轨道车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轨道车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3)。
重型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18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XXxxxx”,轨道平车编号为“PX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4);
5.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运用
第23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4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
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
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28条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29条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
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
“彻底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
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
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
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
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
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1条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
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检查和保养车辆。
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
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
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
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
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
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安全
第39条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
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41条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
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
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
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
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
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
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
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
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51条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
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
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
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
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
所用工具不得高举;
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
落下时对位轻放;
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
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
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
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检修
第57条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轨道车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