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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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8
(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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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
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
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
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
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
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的尴尬境地。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既有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的不完善。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指责立法的不到位,不能盲目的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
我们要在有限的“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
并清醒的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的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系列问题。
1、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
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的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的。
其次司法警察的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的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的体系无法落到实处。
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的从属地位,所从事的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的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的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编队管理。
2、司法警察的用人机制不完善。
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的问题也有质的问题,首先是量的不足,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
其次是质的问题,以往的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的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35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的问题。
3、司法警察自身素质的建设中存在问题
(1)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的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的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2)首先,在目前的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的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的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的积极性。
其次,法警队伍目前的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的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的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的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的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的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
(3)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
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
一是自卑心理。
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的、边缘性的、偏离主流的,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的”、“没地位”、“低人一等”。
二是厌倦心理。
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三是迷茫心理。
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
四是应付心理。
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的“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
五是侥幸心理。
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
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
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感。
(二)内部因素
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
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的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
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的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
三是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
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三)历史原因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检察官包揽一切”的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
从1996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
另外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的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
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的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的现状,没有改行的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
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的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
《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
但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的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
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
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但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
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
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
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的思想认识。
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
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
法警的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如在原来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
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的,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
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具有很好的作用。
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业务技能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及办案的质量,也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
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
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的定期、不定期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的全面掌握。
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的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的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神圣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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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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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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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