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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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签发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在出具《质物清单》后,丙方应当确保其接收的质物在前述方面符合《质物清单》所记载的内容。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2.4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2.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
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7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0乙方承诺:
监管期间进入丙方监管场地并实际交付给丙方的货物均作为质押给甲方的质物,乙方保证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后新入库质物符合2.2条、2.3条、2.4条之规定。
丙方按照2.6条之规定办理新入库质物查核入库手续,并根据5.10条之规定将有关质物变动及库存情况及时传送给甲方,并以其传送的货物库存信息向甲方承担相应货物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
3.4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清单
4.1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质物清单》不得转让。
4.2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
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
4.3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先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4.4监管期间,丙方依据本协议5.10条向甲方传送的质物库存信息为《质物清单》的附件,作为对质物情况的变更和补充,表明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质物情况。
丙方保证《质物清单》及其附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监管场所,提供适宜的监管条件,妥善、谨慎的监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如果对质物的监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前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5.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
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并向甲方出具新的货位标识图。
5.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5.9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2.9条的规定。
5.10每周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发送库存信息的传真号为:
,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发送库存信息的电子邮箱为:
,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丙方承诺,丙方依据本条约定途径向甲方传送的货物库存信息构成丙方对监管货物的确认,并以该货物库存信息向甲方承担相应货物的监管责任。
5.11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5.12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见附件)。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若因丙方未能在质物上设置明显标识引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存在瑕疵,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引致的相关损失。
5.13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提取质物
6.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6.2如乙方提货可能导致质物的实际价值低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即以货换货)。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向丙方办理提货。
6.3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6.4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6.5如乙方提货可能导致质物的实际价值低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6.6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2.9条的约定。
6.7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并依据本协议6.3条之约定履行相应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物价格
7.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列明的价格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7.2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质权行使
8.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8.2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9.3乙方按照年/半年/季/月度预付丙方监管费,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9.4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与未足额收取监管费对等的额度内的质物享有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十条保险
10.1除三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0.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乙方、丙方同意:
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2.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三条通信和联络
13.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4.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因丙方原因未尽到监管责任而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4.1.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4.1.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1.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4.1.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4.2.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4.2.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4.2.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4.2.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2.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效力
15.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签发了质物清单,且该质物清单项下货物未解除监管的,质物清单项下质物继续适用本协议。
15.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5.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其他
17.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7.3本协议中首页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7.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附件:
1.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2.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3.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
4.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
5.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6.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7.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
8.质押标签
9.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月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