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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筹备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

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申请时总会(社)员二十人以上。

有至少一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八)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登记审核主管机构是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申请成立社团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呈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申请。

社团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系别、简历、无违纪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证明材料。

具体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指导教师书面意见。

注册经费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筹备组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式三份;

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并报院团委处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上交会旗会标会章(样本)。

以上全部通过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向全院宣布此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批准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院团委、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学校影响恶劣;

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财务状况严重混乱,影响正常的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出现其他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十四条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不得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

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新社团需要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社团章程需要变更的,应在7日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大学生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勒令关闭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勒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三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必须认真对待工作,清醒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端正工作态度,对待社团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工作时必须遵守校规校纪,严禁干涉社团内部事务,禁止滥用职权,妨碍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策时必须经过委员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制订针对社团的条文,必须与社团负责人充分参与、协商,并经过各社团负责人的一致通过方为生效,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要耐心、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不能与学生及社团人员发生争执。

有困难时要及时与负责人沟通,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社会联合会要定期开会,总结工作经验,汇报总结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商讨并给予解决,并将工作情况及工作总结汇报给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有严格的考勤、请假制度。

大学生社会联合会负责人要认真纪录各委员的工作情况,以便期末时根据相应工作情况选出优秀委员。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社团工作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无故缺席达四次者,将取消其参与评选优秀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后选委员推选组织机构由选举产生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从后选委员中任命。

在社团工作中,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可以招收干事。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在未选出新一届委员前由在职委员负责承办,最终选出20位后选委员。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因毕业、实习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的,需及时汇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并由该委员负责推选一位后补委员,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该后补委员代行其职。

第二十九条学社联副主席及各部部长因毕业,实习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的,须及时汇报社团联合会,并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在后选人中另行任命,学社联主席有以上原因不能任职的,须及时汇报社团联合会,并由社团联合会举行内部会议,从后选委员中投票选举出一位委员作为代理主席,代行其职。

第三十条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和不服从命令的社团联合会成员,社团联合会主席有权暂停其委员资格,并根据相应态度,展开社团联合会会议,帮助该委员解决思想问题。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各委员可以对其进行检举揭发,并进行民意选举产生新一轮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全体大学生社会联合会成员要认真遵守此行为规范,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辜负院领导及学生们的委托,将社团工作做到最好。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

社团负责人换届之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四条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部推荐至少3名后选人,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后,从中选择一人,并正式予以任命。

前任负责人有重点推荐人选的权利。

采用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

由原社团负责人推荐至少3名后选人,经院团委同意后,召开全体社员大会,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票,当场选举产生。

得票最高者当选(需超过全体注册会员的一半方有效)。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应依以上条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有课程不及格的;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三十八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权利,此权利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退社和被开除的社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须服从院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每学期按以下规定的时间登记注册,及时上交学期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须每学期期末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学生社团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学生社团下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学生社团下学期的活动预算;

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学生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成员。

学生社团每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

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招收人数及名单

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

活动的内容及效果;

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

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的收据。

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若确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院团委同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如学生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活动,院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必须署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字样。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院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要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审批,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院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有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需要使用较多经费(100元以上)的活动;

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向大学生社会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

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指导教师的意见;

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上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创办报纸或刊物。

第八章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及执措施

活动要求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反者,建议党政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每学期第一周,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计划,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各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每学期各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少于三次。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本协会的宗旨,以提高协会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任何社团不得单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活动实施

活动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各社团要认真落实。

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各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

活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地发动宣传,吸引广大会员积极参与。

活动负责人要统筹安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活动总结

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详细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及经验教训,指导以后工作。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学院各类社团的正常运行,院团委每年拿出专项经费用于社团活动。

全校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大学生社团活动基金、各类社团的会(社)员费、各类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等三部分。

其中,各类社团的会(社)员费全部由本协会财务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各社团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校内外赞助,也由本协会单独设立帐目保管。

被注销的社团所留下的经费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它社团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五十五条活动的预算赤字未经学生会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的,由主办的学生社团自筹资金解决。

第五十六条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设专人(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有权进行整顿、暂停其活动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十章学生社团评比条例

为加强我院社团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充分调动、提高各社团的积极性,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根据《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章程》,以及结合各社团的实际情况等,特制定本条例。

量化评比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开为原则,在社团内部管理方面一般采取扣分,在社团活动方面采取奖、扣分并检举的方法进行。

***社团部每学年根据以下条款对全体社团进行综合评估***

(一)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团委工作,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能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活动,并富有成效。

(10分)

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与节日,并参与组织活动,组织工作到位、出色,成绩突出。

(10)

社团内部管理严密,工作作风严谨,制度健全,机构精干,工作有计划,目标明确。

社团活动正常开展,有健全的会员培训制度。

社团工作富有特色,有创新意识(10分)

活动前有汇报、中有落实、后有总结。

(20分)

社团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团结,凝聚力强,社团成员成绩突出。

社团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和社团章程有关规定。

社团校内外影响积极,在校内外赛事中取得好成绩,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团部每学年根据以下条款对全体社团进行系统评估***

关于社团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凡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出谋献策,一经采纳,每次奖5分。

凡由学社联召开的各社团负责人会议,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

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

凡在一学期内,三次无故缺席者,扣除该社团总分8分,并责令负责人做书面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

凡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达四次者,做自动退职处理。

(迟到、请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

社团的活动情况月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证实,视情况而定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2-4分。

并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罚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社团社员的名单送交学社联备案的,扣2分。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活动情况月报表上交学社联审阅的,扣3分。

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和活动计划上交学社联的,扣2分;

拒绝不交的,每次扣取该社团总分的8分。

关于经费问题的规定

凡社团开展活动,自行联系校外商业机构,解决活动经费问题的,每次奖8分。

凡造假帐以私吞社团经费的,一旦证实,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扣该社团8分。

凡属正当收费(经校团委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经费送交学社联的,每次扣3分。

凡发现某社团未经学社联同意而擅自向院团委申请经费的,每次扣3分。

凡发现社团有向社员乱收费现象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将金额如数退还给社员外,并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及扣取该社团总分的8分。

关于社团管理方面的规定

凡经学社联审批而进行的对外活动,视成效而定,每次奖4-6分。

社团在校内组织兴办各类活动,每次奖4分。

在一定时间内,凡举行有意义且面向全院学生的学术讲座,视成效而定,每次奖2-4分。

各社团之间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间能进行竞赛活动的,每次奖2分。

(加满6分止)

各社团每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未经学社联协商讨该而直接指定,学社联不予肯定,责令该社团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扣该社团总分5分。

凡发现上报活动计划但未进行活动的,扣该社团总分的8分,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未经学社联批准而擅自进行对外交流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8分;

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关于配合校团委、学生会、学社联工作的规定

19遵守社团管理条例,能积极配合院团委、学生会、学社联工作的社团,每月视情况成效,奖4-6分。

20各社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院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6分。

量化评比的分数每月统计一次,各社团的原始分为100分,学期末依每月所评定分数的总和为依据,评选先进社团或星级社团。

量化评比每学期统计一次,被评为前三名,由学社联通报表扬。

本条例由学社联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社联。

第十一章社团的评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根据评估结果,设定星级奖励制度,分为三星。

社团根据所属星级,获得下一学年年度的相应奖励。

第五十九条处罚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四档。

第六十条由各社团制定的奖惩规则,上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核准并备案,同意批准后,各社团有权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共青团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六十三条自本规章制度试行之日起。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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