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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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组织批准,但必须做到密件不离身。
(十一)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等涉外活
动。
确需携带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十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商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十四)不在公差往返途中由个人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
的,必须做到密件不离人,并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十五)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接待外宾时涉及党和国
家秘密。
(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
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
密码电报务必于当
日内退回局办公室;
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
涉密文件
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保密纪律。
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
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
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
内容。
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
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
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
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
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
随意复制。
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
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
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
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
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级文件外出。
(七)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
坚持密电
秘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八)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
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
作为废纸出售。
“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销毁前须造册登记,定
点销毁并由专人监销。
(九)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
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章保密组织
第八条在区教育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局保密办公室,由局分管
领导兼任保密主任。
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副主任分工
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
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
任。
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对与
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
哪里。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应设兼职保
密员,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局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工作的指
示、规定。
(二)制定和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局属单位
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
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
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
我局保密要害
部门主要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
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
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
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
术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
作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
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
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科、计财基建科等涉密科室及教育科、行政审批科等涉
及不宜公开事项的科室要重点加强本科室范围内涉密资料和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上岗由局保密办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
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局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
育。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
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涉密人员离岗和脱密,应
严格遵行国家和省、市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密员应当严格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
件管理等保密工作。
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
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二)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
手续,避免横传、挤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用场所。
如发现文件遗失,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经常提醒领导:
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
在整理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四)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
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二)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三)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五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
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
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
带等。
第二十七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若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
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
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有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
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局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
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
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
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
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机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局保密办批
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
经局保密办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
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三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
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
登记手续后,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
销毁秘密载体,应
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途和
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
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张
贴相应的密级标识。
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每台涉密计算
机的责任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
格控制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逐步建设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
处理涉密信息的计
算机网络建成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审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批。
未经保密审批的网络,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涉
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
他互联网相连,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的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
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
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局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
对南昌教育信息网管理,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
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
第三十九条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
第四十条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
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
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
能与正文分离。
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
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
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
信息。
第四十二条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
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
息的软盘、U
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
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
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
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
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
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思,定期组织考
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五条逐步建立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台账,依据国家有关
保密法规、保密技术标准,不定期第开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技术检查,
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第七章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大型重要涉密会议必须
凭证入场。
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
遵守。
第四十七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
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四十八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制定专人管理,文件应
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及时登记。
向与会人员发放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
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需要收回的文件应一律注明“会后收回”字样;
绝密
文件必须在现场发放和使用,严禁带离会场;
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
目录单一并交给各自单位登记、保管。
第四十九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容、范围、时间,与
会者不得违反。
未经局保密办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会议内容
公开或对外宣传报道。
第五十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若允许记录,与会者应记在保密手册或
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应严格保管;
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八章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秘密文件的制发、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收文中注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公文,应单独进行登记,按
阅读极限传阅,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
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
其中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由专人
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接触人员。
(三)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公文及密级资料。
(四)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
将文件带出时,需经局保密办批准。
(五)对于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除允许翻印或转发的以外,不经上
级制文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
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六)保管秘密文件,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需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等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
着文件到公用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必须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
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却因工作需要,须经
局保密办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在有加密装置的计算
机、传真机上进行,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三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
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
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
把手中文件全部交回局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局办公室可以提出限期
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局办公室登记造册。
经
局保密办批准后送交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
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
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九章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严格遵守档案保密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私自泄露档案中的涉密资料,确保档案工作秘密安全。
第五十五条凡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在具备保密
技术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保管。
第五十六条接待查档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和程
序办理。
查阅一般性档案,需报局保密办审批;
查阅秘密档案,需报局保
密办审批。
不该提供的档案资料坚决不能提供。
第五十七条秘密级以上的档案,只许在档案借阅室阅读,不准摘抄或
翻印。
第五十八条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五十九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清
理,登记、编目;
经局保密办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
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
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对由于档案丢失而失泄密的时间要及时报告,认真
追查,严肃处理。
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对
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第十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局保密办及各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
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全体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增强
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十一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办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
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
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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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报告上级
机关。
第十三章保密工作奖惩和惩处
第六十三条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予以表扬和奖惩。
第六十四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局保密
办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惩标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
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成果
的;
(二)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三)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四)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和规定的
;
(六)其他类似情况。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
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
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