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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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任命的,不得分;
3、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
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10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查方针、目标设立文件,没文件扣1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部门、岗位全部建立责任制;
2、责任制根据不同职位、部门、岗位要有针对性。
查文本,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20分;
2、部门、岗位缺少责任制的,少一个扣2分;
3、责任制内容不清楚,缺少针对性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设立安全组织机构、人员;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8、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病例;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0分;
2、责任制不全,落实不到位每项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扣10分;
责任不明确,履行不到位1项扣2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1条
安全教育培训
50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知识不得少于8学时,做好学习记录。
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学习记录扣30分;
视学习记录完整程度及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扣10-5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5.5条
2、落实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学时不少于24小时,培训内容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查培训记录,考试卷,员工安全知识掌握水平。
1、未对员工培训全扣;
2、一个员工未按要求培训扣5分。
3、在职员工每年培训不少于8学时;
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培训不少于4学时;
“四新”人员应接受针对性培训。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4,“三同时”管理制度;
15、消防安全制度;
16、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7、安全资金投入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文本。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18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8.1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5.4.3条
安全记录档案
30
1、安全检查记录;
2、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4、事故记录档案;
5、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6、危险化学品档案;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8、危险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9、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
10、安全奖励和惩罚记录档案;
11、安全投入台账。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7.2.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由专业机构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未定期检测扣15分;
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业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定期检验;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
2、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
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10分;
4、无特种人员台帐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
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7条
第5.11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危害申报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不及时申报,扣5分;
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危害告知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结果应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1个未体检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1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台帐,无安全投入计划、台帐、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7.4.1条、7.4.3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0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21.4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
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23条
第5.7.4条
设备设施
4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3、井架、龙门架必须设置超高限位、断绳保险,机械、手动或连锁定位托杠等安全防护装置。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2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12条
常规机械
60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2、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8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2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
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动火未办理用火证的扣20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4、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19条
用电安全
1、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2、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3、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4、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
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4.1条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一个机电设备无专用开关箱扣5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8.1.3
警示标志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2、累计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
第5.7.3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2、各种油漆材料、汽油、、稀料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现场布局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即进行作业的扣10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2条
检测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未检测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
现场监督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4条
坡道
1、脚手架运料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5m。
人行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m。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10条
2、坡道及平台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杆和180mm高度的挡脚板。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出入口不少于两个;
门窗应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功能分区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