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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正如他所料,丁琼非他亲生。

2005年7月12日,丁炎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否定丁炎与丁琼的父女关系,不再承担抚养费。

  收到诉状后,吕英也负气称丁琼非其所生。

于是法院通知吕英、丁炎、丁琼三人一起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DNA亲子鉴定。

2005年8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

这样的结论使吕英和丁琼大吃一惊。

丁琼既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那她是从哪里来的呢?

据吕英回忆,1988年3月7日她在新昌某医院生下女儿,产后的24小时孩子一直是由医生护士护理的,24小时后女儿才被送到吕英身边。

她生产时同一产房内还有一位产妇,生下的也是女儿,间隔仅差5分钟。

吕英认为,女儿掉包肯定是在产后的24小时这个时间内,是医生护士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错。

  吕英通过住院病历档案找到同一产房那位产妇,那女孩姓俞,巧的是俞姓女孩与丁琼同在新昌县澄潭中学同一年段读书,并且同住一幢宿舍楼,一个住二楼、一个住三楼。

吕英说,俞姓女孩的确很像前夫丁炎。

有人建议,俞姓女孩与丁琼同时去进行DNA鉴定,那就真相大白了。

但是,俞家否认女儿被“掉包”,不同意去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后,丁炎与丁琼断绝了父女关系。

为了不让别人指指点点,丁琼办理了更名手续,将丁琼改为吕某。

丁琼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在高一时成绩在年段中排名90多名,亲子鉴定后她的成绩一落千丈,下降到了300多名。

本来有希望考入重点大学的她,才考了517分,只能读第三批。

  更为重要的是,吕英至今不知其亲生女儿的下落,丁琼至今不知其亲生父母为何人,无法与亲生女儿、亲生父母团聚、生活。

  律师分析

  一、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行为的宽容,伴随着许多夫妻担心子女是不是自己所生,其中大部分是男方怀疑子女是否自己亲生。

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所生的生物学特征,母子关系以往是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的,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因此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自己亲生。

  亲子关系认定特指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由于认定亲子关系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亲子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判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决。

亲子鉴定即通过法律程序,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系;

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不科学的鉴别方法。

  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由于准确性不够理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要求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结合其他依据,综合分析判断。

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也达到99.99%。

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亲子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个领域。

对于民事案件来说,需要亲子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婴儿换错索赔纠纷,等等。

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围绕着血缘关系展开,而基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

《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是否准予启动亲子鉴定,应当把握,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DN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

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统一了这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里的必要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对方(女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有过同居生活、性关系或对方认可子女是其所生的书信、短信息、电话录音、视频,等等。

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咨询意见则应当认为是必要证据。

  综上,本案亲子关系无关推定,而是通过亲子鉴定直接得出结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认定,“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

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

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不排除换错的可能,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母亲亲生。

丁琼出生于医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作出如此结论,唯一可能是婴儿被换错。

吕英、丁炎没有进一步寻找亲生女儿,固然有其原因,但结果有利于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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