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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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B、C三等五级,采取百分制。
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1。
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表1: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
等级
计分标准
释义
下限(含)
上限
信用状况
信用能力
经济状况
信用等级
AAA
90
100
信用很好
很强
效益显着,支付能力强
很好
AA
80
89
信用好
可靠
效益稳定,支付能力较强
好
A
70
79
信用较好
较稳定,可能有小波动
效益和支付能力尚可
较好
B
50
69
信用一般
基本具备,易产生一定波动
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
一般
C
30
49
信用较差
很低
效益和支付能力较弱
较差
第八条评价体系由五大类共46项指标组成,内容、分值及权重详见表2.该标准应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信用评价因素,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得以完善。
表2:
科技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权重表
序号
要素
权重(分)
1
基础信用评价
12
2
管理能力评价
24
3
竞争能力评价
18
4
财务实力评价
5
社会信用记录
28
合计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AAA、AA、A的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凡未达到以下最基本要求的,不论其信用评价分值多高,都只能按照最基本要求的等级进行评级。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A、AA、AAA级:
1、近三年因恶意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2、上年度工商年审为B级的;
3、上年度补贴后仍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4、因产品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的;
5、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入狱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AA级:
1、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
2、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3、近三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投诉并被核实的;
4、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
第十条评价模型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和协会专家,参照相关信用评价模型,结合行业特点而制订;
并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该评价模型予以认定;
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修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是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认定的唯一具有科技服务企业(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资质的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组建中技协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
(三)颁布科技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定期发布全行业信用建设情况,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信评委为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企业(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协会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监督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四)审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评价体系等。
第十三条信评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教育装备行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信用建设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和手段;
(三)组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宣贯、培训与具体实施;
(四)信用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五)负责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统一管理和证书统一管理,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六)具体负责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七)向信评委报告信用建设工作,接受信评委的指导。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报名-报名资格审核-提交材料-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预审-信用评价-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
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
接从“年度复查”开始。
第十五条培训在评价试点阶段,由各省技术市场协会(协会专委会)推荐本省(本领域)重点骨干企业3-5家自愿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企业发展较突出的省份可适当增加名额)。
协会根据各省推荐上报名单对拟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对年度复查和重新申报的参评企业可免除此项程序。
第十六条报名参评企业收到开展评价工作通知后,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评级后,访问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进入信用评价专栏,按报名要求认真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在线或下载报名。
第十七条报名审核协会信评办审核企业报名资格,通过后向企业发送报名通过信息。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提交及缴费企业登录协会官网下载《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完整填报申报书,并准备好其它各项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到企业注册属地省技术市场协会(各专委会会员申报材料寄送所属专委会)进行预审。
同时,企业将信评费用汇到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预审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在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推荐表单页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协会信评办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协会专用邮箱。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信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协会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办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初评信评办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给出的参评企业信用评分及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初评公示信评办将初定为A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中国市场秩序网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终审信评办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初定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并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信评委提交评级结果,召开中技协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最终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备案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发证推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评价结果在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技术市场报等有关媒体上对评价结果进行宣传;
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证牌,并向有关组织、机构、行业等推介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内需进行2次年度复查,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协会信评办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
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
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
年度复查后,协会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复评备案公示年度复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五章收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与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负责。
协会将通过专用监督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媒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每家单位初评收费15000元,包括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
企业年度复查暂不收费。
第三十一条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向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提出重新审查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信用的复评。
第三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颁发及使用。
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名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信用等级标志;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金融机构等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
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将享受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所规定的相关优惠和鼓励;
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品牌评价、推荐、奖励申报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应向国家政府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国外相关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推荐、宣传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积极争取在信贷、监管等各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同时接受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