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知识讲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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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知识讲座Word格式.docx

第三,具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功能。

第四,具有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功能。

第五,具有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功能。

第六、具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功能。

第七,具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

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

二、农民的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其特点

那么什么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时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由农民个人自愿联合办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蘑菇种植、木瓜种植、蔬菜种植、桑蚕养殖、养猪、养鸡、养牛、养鸭、养鱼、茶叶、莲藕等专业合作社。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说有一个合作社,它的成员就遍布了三个县。

当然跨地域发展要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规模。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合作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比如说有的农民已经办了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作社,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

合作社和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有四个,第一个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主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

第二个合作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

第三个不一样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的。

第四个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他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这是不一样的地方。

第四个不一样是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

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第五个不一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

三、如何办农村专业合作社

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办。

法律规定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首先是符合法定的条件。

这方面法律规定了办社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就是成立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在这些成员当中,农民要占80%以上。

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所以法人成员的数量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

如果你的合作社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只能有一个。

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专业合作社。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制定一个章程。

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

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

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的几个,比如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是否设立由合作社自己决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

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也可以设置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

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要起一个字号。

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

是否出资?

用什么方式出资?

这些都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用合作社的章程来决定的。

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

兴办的时候有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可能需要比较少的资金,也有的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

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

有可能就不用。

因为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中起来了,在我们五个人中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贵港市区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

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虽然如此,为了规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还是对出资形式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二个要件就是要开一个设立大会。

法律的第11条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开设立大会主要是制定一个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和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三个要件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

法律规定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

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

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符合了这三个要件,并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

四、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本法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中又规定: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

所以说,今天农民依法建立发展自己的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后期的合作化运动有根本区别。

的确,农村中上了年纪的农民对上个世纪那场暴风骤雨式的合作化运动仍然记忆犹新,以至于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个时期,许多人仍然谈“合”色变。

那是一段充满激情、狂热和梦想的时期,几亿农民在伟大目标的召唤下,恨不得一夜之间跨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农业合作化在短短几年内就经历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到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历程。

事实上在一开始,国家就确立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三大原则。

但是很快,围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特别是速度问题,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主张稳步发展的同志被指责为“小脚女人”走路。

“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

”在这种呼唤声中,合作的组织程度迅速提高,高级社按照社区组建,凡是社区内的农户必须全部入社。

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迅速增加,使原来计划用15年或更长的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本来那时的初级社和高级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保留了社员生产资料的私有,特别是土地,仍然归农民个体所有。

而高级社则将社员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全都归合作社公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每个劳动力都要被分工派活,参加劳动,登记劳动工分。

合作社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上交农产品任务后,才能按照工分进行分配,而且分配方案要经政府批准。

实际上,合作社的高级形态与随后而来的人民公社组织形态已无本质区别。

高级社、人民公社不仅承担着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部管理功能,而且承担着党、政、财、文等管理功能。

  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农民合作,带来了的后果是沉痛的。

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等原因,1956年底到1957年,各地不同程度地刮起了“退社风”。

虽然组织形态越来越高级,但农民得到的好处却越来越少,失去的反而越来越多。

因此,即使不退社的农民,也开始选择以自己的方式逃避、抵制和消极怠工。

  今天,我们返回头总结一下农民合作化运动的失败的教训,不顾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利益要求,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更不容忽视的是,它违反了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从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来看,这恰恰是农民合作的基本原则。

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当时农民的权益,而且使当今一部分农民依然在新的合作面前心有余悸。

  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扩大经营规模,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广大农民又有了互助合作的强烈要求,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悄然兴起。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土地、牲畜、农具合并,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后,仍然保留家庭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作为社员的农户仍然是一个市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承担经济功能,而且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散在农户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就农户社员家庭干不了、干不好的经营事项,为成员提供服务。

除了经济发展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承担任何属于政府或者其他机构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必要筹集服务资金时,会采取入股的方式,社员资产与合作社资产有明确的界限和清晰的账务记载。

入社的成员不受所在社区和行政区域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发展生产的需要跨越社区和行政区域合法发展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作业是由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进行的,多数农户社员仍在自己家庭内部从事生产劳动,不需要记工分,也不需要在全社范围内对所有生产经营收入进行分配,只要社员大会认可,合作社可以对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盈余按照本法的原则和各自章程进行分配,不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批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里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社。

退社是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社员退社时不受歧视,而且有权依照本法从合作社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

目前全国已达17万个,带动会员农户和非会员农户58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

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虽然规模大小不同,但与合作社运动时期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完全是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的。

  今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起来的力量显然更强大、更能发挥主体的作用。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鼓励、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并制订了相关的扶持政策给予扶持,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是过去合作化运动中的行政强迫推动。

同时,为了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

它的出台恰逢其时地为农民走向新的合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护。

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新型合作将会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农民合作组织的壮大,无疑又会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五、社团(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有一些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香葱协会、莲藕协会、茶叶协会等等已经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但是这些协会不是经济组织,也不是企业法人。

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依此条例登记的这些协会是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

这些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如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

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而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

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相互帮助的经济组织。

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

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提供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

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法人。

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不过,在《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如果需要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如果仍旧延用协会的名称,则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到不到工商部门登记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由此看出,到工商部门登记是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到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才能够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去进行工商登记。

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和进行登记的就不一样。

比如说你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将来发生纠纷,法律就难以保护你。

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更得不到国家的相关扶持和保护。

五、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护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二是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是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

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

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

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人民公社里,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

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法律里面就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要记录合作社里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从中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社账户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

第二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对于合作社而言,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不同,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

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就是说,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即要以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并且盈余分配以四六开这个比例为基本的原则。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什么叫可分配盈余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

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

假如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了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怎么分配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

什么叫交易量和交易额呢?

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农产品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时的结算价格多少元来记载的。

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多少元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就是说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的形式返还给社员,其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六千元的60%,即三千六百元。

当然这个返还比例在合作社的章程中还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按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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