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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国内运输航空货运单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内运输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的印制规格、联数组成和分配、各栏目和格子及内容、“承托双方的合同条件”,以及各部分的填写要求及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运输航空承运人货运单(以下简称航空货运单)的使用、印制和填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1023-2008航空货运单扩展页

MH/T1042-2012刚性重件货物限动包装规范

MH/T1046-2012集运货物国内航空运输规范

IATADangerousGoodsRegulations

IATALiveAnmialsRegulations

IATAPershiablesRegulations

IATATACT

IATACargoServiceResolutions600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一票货物consignment

航空承运人所接收的由托运人一次在一个地点托运的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至一个目的地,并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13.2 

国内航空货运单domesticairwaybill

由托运人填写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文件,包括预先印有制单航空承运人标识的航空承运人货运单,或预先未印有制单航空承运人标识的中性航空货运单。

航空承运人货运单airlineairwaybill

印有制单航空承运人标识的航空货运单。

中性航空货运单neutralairwaybill

未印有制单航空承运人任何形式标识的标准航空货运单。

3.2.3

运输条件conditionsofcarriage

航空承运人制定的其接受和运输货物的条件。

它包括但不仅限于:

――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责任;

――填写航空货运单责任;

――托运人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航空承运人改变航班时刻、运输路线、中途经停点或者转运站、航空器或者航空承运人、延误航班、决定先后运输货物、推迟或者延误运输货物,以及使用地面运输的权利;

――航空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权利;

――托运人的权利;

――收货人的权利和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航空承运人处理无法交付货物的办法和权利;

――航空承运人对于包括易碎或者易腐货物在内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对于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必须书面提出异议的期限;

――航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索赔人必须向航空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因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因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或者包装不良,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者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时,航空承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

3.2.4

运输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航空承运人的国内航空货运单或者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国内航空分运单正本背面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4航空货运单的作用及组成

4.1基本要求

4.1.1制单航空承运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应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必需项目的完成且各栏目中的文字表述还应附加英文,运输合同条件的基本条款亦可附加英文,且可借鉴IATACargoServiceResolutions600号决议的标准英文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

4.1.2任何参与运输的航空承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信息的任何更改(包括添加),应同时在航空货运单各副本上相应更改,并在修改处边缘正确标注进行修改的航空承运人标记(可设定货运单专用修改印章),该修改标记不应有任何涂抹。

该标注应包括正式的航空承运人的名称或标识符,以及修改所在地机场或城市的IATA三字代号。

对航空货运单上金额的修改应得到托运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的书面认可。

4.1.3当货物因无法交付而退运,为退运货物填开的新航空货运单应包括:

“费用支付方式及结算信息、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记录/证据”栏目填写的原货运单号,“其他费用种类及金额”栏内填写原收货人应付但未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应付承运人其他费用合计”到付栏目内填写的所有费用。

4.1.4航空承运人不应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这样的说明,即“本应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改为向其他人收取,但这并不能阻止/妨碍其他人代表收货人支付此费用”。

4.2作用

航空货运单是:

――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在航空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航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货物操作、运输和交付的依据;

――货物保险的凭证(针对在“保险数额”的格子内填入了保险数额的航空运输货运单);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金额的依据,又可作为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运输货物的状态完好性的记录与结算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证据。

4.3组成

航空货运单的各联正及副本应如下分布:

a)正本3(托运人联):

货物收运的证明,也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

b)正本1(制单航空承运人联):

由制单航空承运人留存,是航空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签署运输合同的证明;

c)副本1(代理人联)如下:

1)由填开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以托运人身份于货运单托运人栏内)或由航空承运人留存;

2)当航空货运代理人以集运货物托运人身份(以托运人身份于货运单托运人栏目内)与航空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填开货运单且只需将正本3(托运人联)留存,航空承运人或其地面操作代理人可将该代理人联作为出港航班留档文件;

d)正本2(收货人联):

随货物运至目的地,航空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交付给收货人;

e)副本2(交付收据联):

随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由收货人签字后,由最后一位航空承运人留存,作为交付货物的收据和完成运输的证明;

f)副本3(额外副本):

只供航空承运人使用。

可附加三联,一联用于始发站留档,其余两联留给参与联程运输的相关航空承运人以作为向始发承运人结算运费的证据。

5航空货运单的填开及责任

5.1除非重新制作航空货运单,在国内运输货物运输中,一票货物只应使用一份航空货运单。

5.2只有在收运整票货物后,航空承运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才能填开航空货运单或运输部分货物。

5.3如果货物内包含有危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需要特殊保安及保密的货物(如贵重、易被盗或机要货物)、外交信袋或货物、享受半价且以货物运输的无人押运行李等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此类物品应单独交运与填开航空货运单,并应清晰标注在航空货运单上。

5.4航空承运人及代理人根据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并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航空承运人及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委托填写航空货运单前,应告知托运人正确、真实、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是保证委托填开航空货运单正确与完整的前提。

5.5对于托运人(包括航空货运代理人作为集运货物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内容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

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5.6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内容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7除上述5.5和5.6规定的外,对于因航空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填入的各项内容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6航空货运单的使用、印制和描述

6.1通则

6.1.1在国内运输货物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及航空货运代理人应使用附录A和附录B中确定的航空货运单。

6.1.2制单航空承运人可以是下列之一:

a)使用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格式的航空承运人;

b)第一航空承运人、参与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或始发站作为第一航空承运人的操作代理或货运代理的航空承运人。

6.1.3航空货运单的宽应在208mm~230mm之间,长应在274mm~305mm之间。

各栏的大小和自左上部边缘的间距应与附录A图A.1中的规定一致。

6.2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

6.2.1印制规则

6.2.1.1正本3(托运人联)应与附录A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和阴影相一致。

6.2.1.2副本2(交付收据联)应与附录A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和阴影相一致。

6.2.1.3正本1(制单航空承运人联)和正本2(收货人联)应与附录A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和阴影相一致。

6.2.1.4至少应为一式八联,并按照表1中规定的顺序和颜色进行标注。

如果使用颜色,各联应为表1中规定的彩色纸张,或以白纸适当着色。

表1 一套八联的格式

顺序

标题

颜色

1

正本3(托运人联)

蓝色

2

正本1(航空承运人联)

绿色

3

副本1(代理人联)

白色

4

正本2(收货人联)

粉色

5

副本2(交付收据联)

黄色

6

副本3(额外副本)

第一联程运输航空承运人

7

副本4(额外副本)

第二联程运输航空承运人

8

副本5(额外副本)始发站留档

6.2.1.5每份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最多可以附加五联副本,并具有与附录A图A.2相同的版式、用语和阴影。

附加的白色副本应标注“副本XX”,“XX”代表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的副本数,并可以置于正本1(制单航空承运人联)后的任意位置。

6.2.1.6当航空承运人使用自动制单系统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a)填开并签署一份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至少包括三联正本;

b)其他副本可根据需要在始发站、中途站或目的站自动制成或复制;

c)在联程运输情况下,应提供给下一站的航空承运人包括正本2(收货人联)和副本2(交付收据联)在内的至少五联的航空货运单。

6.2.2正面的描述

6.2.2.1附录A图A.2所示的附加信息

6.2.2.1.1如附录A图A.1所示,航空货运单号码应位于货运单各联的左上角、右上角和右下角。

6.2.2.1.2航空货运单号码应包括制单航空承运人的IATA航空承运人三字代码和八位序列号,其中包括位于最右方的一位检查号。

6.2.2.1.3确定检查号应使用未加权的模数7系统。

6.2.2.1.4序列号字体应与航空承运人代码字体的大小、粗细相同,字形相似。

6.2.2.1.5分隔符应置于航空货运单右上角和右下角的航空承运人代码与序列号之间。

6.2.2.1.6在“托运人保证(Shipper’sCertification)”栏中,关于涉及危险品及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的语句部分应被印刷成黑色粗体字。

6.2.2.2根据需要,承运人也可选择采纳如下除附录A图A.2所示信息外的附加信息。

6.2.2.2.1序列号的第四和第五个数字间可加入空格。

6.2.2.2.2航空承运人的航徽可印刷在制单航空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栏。

6.2.2.2.3包含参照航空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内容的通知,可以印刷在除正本和副本2(交付收据联)以外的各联上。

6.2.2.2.4在参照航空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下方的栏目内,可以印刷其他有关声明。

6.2.2.2.6“保险金额(AmountofInsurance)”栏和相邻的“保险(Insurance)”条款栏可以涂成阴影。

6.2.2.2.7“储运注意事项、唛头和其他有关事项(HandlingInformation)”栏内最多印刷五个子标题。

6.2.2.2.8经常发生的其他费用(othercharges)的名称可以印刷在“其他费用种类及金额(OtherCharges)”栏的头两行,如付给航空承运人的货运单费(AWC)、危险品操作费(RAC)、活体动物附加费(LAC)、贵重物品操作费(VAC)、鲜活易腐物品冷藏费(PBC)、包装或重新包装费(PKC)、(安保费(SCC)、地面运输费(SUC)、燃油附加费(MYC)等,具体可借鉴IATATACT(货运运价及规则)中的其他费用种类(othercharges)及代码。

6.2.2.2.9 可提供的特殊服务可以印刷在涂成阴影的、位于“应付航空承运人其他费用合计(TotalOtherChargesDueCarrier)”栏的下方。

6.2.2.2.10具有条型码的航空货运单号码可在货运单边缘空白印刷,但应按附录A图A.2和图A.3所示,在一处或多处显示。

6.2.3背面的描述

6.2.3.1应将《国内航空货运单运输合同条件》至少印刷在三联正本上。

6.2.3.2与《国内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不同的国内合同条款,可根据航空承运人需要印刷在运单上。

7航空货运单各部分的填写

7.1通则

应完全、正确地填写航空货运单上的栏目,带标题的阴影栏目仅供航空承运人使用。

文中标题右侧圆圈中的数字,以及文中括号中的数字,应与附录B图所示的航空货运单样本中的数字相对应。

7.2航空货运单号

如果未预先印刷,将由制单人提供的航空货运单号填写在左上角、右上角及右下角。

航空货运单号码的字体大小应保证其容易辨认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承运人代码1A:

制单航空承运人的IATA三字代码;

b)分隔连字符:

应位于1A栏与1B栏之间,且位于左上角、右上角和右下角;

c)序列号1B:

为八位数字,包括最右边的检查号。

检查号应使用未加权的模数7系统来确定。

在第四及第五位之间,可以插入空格。

7.3制单航空承运人及地址1C

若未预先印刷,应根据制单航空承运人的说明,填写与7.2中航空承运人代码相一致的制单航空承运人名称及其总部地址。

7.4正本信息1D

此栏不需要填写。

7.5合同条款信息1E

此栏可不填写,除非制单航空承运人选择填写。

7.6托运人

7.6.1托运人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号码“Shipper’sName、AddressandTel./Fax.No.”2

应填写托运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电话、电报或传真号码)。

有以下两种类型:

a)对于单票货物,托运人是实际托运人的名称。

如果托运人是一个单位,应填入该单位的名称和该单位的详细地址。

如果托运人是个人的,应填入该人的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是指省、市、区或县、镇、村的或街道名称、门牌号和邮编号码。

必要时,应填入托运人的电话或者传真号码;

b)对于集运货物,托运人是集运人(集运货物的航空货运代理人),应当填入集运人的全称,地址可以只填写该集运人所在的城市或者机场名称。

7.6.2托运人帐号“Shipper’sAccountNumber”3

可填写航空承运人通过直销协议与厂商或贸易类货主托运人的定期结算运费账号。

7.7收货人

7.7.1收货人名称、地址、邮编及电话/传真号码“Consignee’sName、Address、PostcodeandTel./FaxNo.”4

填写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如电话、电报或传真号码。

收货人分为:

a)对于单票货物,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的名称。

如果收货人是一个单位的,填入该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如果收货人是个人的,填入该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是指省、市、区或县、镇、村或街道的名称、门牌号和邮编号码。

对于紧急货物、鲜活易腐货物以及需要使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迅速提取的货物,应当填入收货人的电话号码;

b)对于集运货物,收货人是集运人在目的地的航空货运代理人(以下称为“分理人”),应当填入该分理人的全称。

对于经常收受集运货物的分理人,地址可以只填写该分理人所在的城市或者机场名称,否则,应当填入该分理人的详细地址。

但是,对于紧急货物、鲜活易腐货物以及需要使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迅速提取的货物,应当填入分理人的电话号码。

7.7.2收货人帐号“Consignee’sAccount”5

仅供航空承运人与收货人签订定期结算到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在目的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协议时使用。

7.7.3另请通知人及电话、传真6

货物的到达通知如果需要另通知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填入“另请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另请通知人”的地址按照上述7.7.1项的要求填写。

如果货物在目的地由“另请通知人”提取的,收货人应当向目的地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货物放行通知单》,写明航空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货物品名、另请通知人的名称及地址,以及授权另请通知人提取货物的说明。

在“货物放行通知单”上,收货人必须正式签名、盖章。

另请通知人提取货物时,必须在货物“交付收据”上正式签名、盖章。

另外一种做法,是由收货人和另请通知人共同在货物“交付收据”上签名、盖章的方式交付货物。

7.8制单的货运代理人

7.8.1填开货运单的航空货运代理人名称、城市、电话及协会认可代码“NameandCityofCargoAgentandhisCode”7

应填写具有航空运输协会资格认可的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和地点(机场或城市)及货运代理人的行业协会认可资格代码。

7.9航程

7.9.1始发机场(第一航空承运人地址)“AirportofDeparture(Addr.ofFirstCarrier)8

应先填写始发站机场名称,在此格子内填入始发地机场的中文全称。

如无机场名称的,填入该城市的名称全称。

当城市拥有一个以上机场时,应在城市名称后标明具体机场的名称。

7.9.2目的站和航程

7.9.2.1目的地机场名称“AirportofDestination”9

应填写最后航空承运人的目的站机场,或当城市拥有一个以上机场,宜在城市名称后标明具体机场的名称。

7.9.2.2托运人要求的运输路线及预订航班/日期11

文字告知栏目,不必填写。

7.9.2.3第一承运人航班/日期“ByFirstCarrierandflight/date”11A

应填写第一航空承运人的名称(IATA两字代码)及预订的航班与日期。

7.9.2.4至“To”11B

应填写目的地机场或第一中转站机场或城市,或当城市拥有一个以上机场,宜标明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

7.9.2.5承运人及预订航班/日期)“Byflight/date”11C

应填写第二航空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及预订航班与日期。

7.9.2.6至“To”11D

应填写目的地机场或第二中转站机场或当城市拥有一个以上机场,宜标明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

7.9.2.7承运人及航班/日期“Byflight/date”11E

填写第三航空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及预订航班与日期。

7.9.2.8至“to”11F

填写目的地机场或第三中转站机场或当城市拥有一个以上机场,宜标明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

7.10费用支付方式及结算信息、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记录/证据“AccountingInformationandCargoTransferRecords/Certificate”10

应只填写参与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所必需的费用支付方式及结算信息、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记录/证据,如:

a)现金或支票付款方式;

b)如航空承运人接受国际旅费证(MCO)的,付款方式仅适用于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应填写旅费证号码、兑换联总金额及旅客客票号、航班/日期及航程。

如有必要,还应填写从旅费证中扣除的金额;

c)由于无法交付而退运的货物,在新的货运单上应注明退运货物的原货运单号码;

d)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信息;

e)支票或信用卡支付,应填写支票或信用卡号码;

f)如货物在航空承运人之间发生转交给其他航空承运人运输或由其他航空承运人续运/联运,在货物发生转交时,转交方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接收方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核对货物状态后,应在“货物状态完好□否□”选项内以画“√”的方式注明是否完好。

对于属于装载在集装设备上的货物,只检查集装货物可看到的外侧是否完好,并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目注明该集装设备的IATA编号;

如属于无法视的集装货物或封闭的集装设备,只要集装设备无损,可视签转货物为完好,并在“储运注意事项”栏目内注明“内装集装货物无法视到”;

对于货物短缺或外包装有破损还应在储运注意事项栏目内注明“货物短缺或破损记录单附后”;

g)如接受运输或续运的航空承运人及航班未事先定妥前,作为地面操作代理人在确认所交货物状态符合运输条件后,可签字证明已接收该货物,当确定了由某家航空承运人接受运输或续运后,在办理货物出港货物及文件手续时,再将其IATA两字代码、航班及日期填在“接受/续运方/代理签字”栏内。

然后,应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货物签转信息》(IATA信息代码TRM)通知转交方航空承运人及接受方航空承运人,通知内容可主要包括,报头代码《货物签转信息》(TRM),航空货运单号码,实际转交件数及重量、状态:

完好或否、转交方航空承运人IATA两字代码、接受运输或续运方航空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及实际已承运的航班号、日期及备注,备注中可注明集装设备的IATA编号、属于分批运输的货物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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