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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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作业人员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高处作业分级第八条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

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消除坠落危害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坠落预防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坠落控制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要求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保护计划;-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清楚安全控制措施;-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

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

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

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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