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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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执行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在编制计价的相关指数指标等时,可根据建安造价=含税造价÷

(1+税率)公式折算建安造价和销项税额。

附表: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附表

附M新表5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一般计税法,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基础及计算程序

费率(%)

建筑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构筑物

机械

土石方

仿古建筑

1

直接费

1.1~1.8项

1.1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人工费

1.2

材料费

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材料费

1.3

机械费

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机械费

1.4

主材费

除1.2项以外的主材费

1.5

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1.1~1.4项)×

费率

0.5

1.6

工程排水费

0.2

1.7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16

1.8

零星工程费

5

4

3

2

企业管理费

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机械费)×

23.33

18.27

6.19

24.36

利润

25.42

23.54

7.97

26.54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24.77

19.76

6.87

24.90

其他

6

规费

(1~5项)×

4.1

1.1项人工费总额×

9.5

7

建安造价

1~6项合计

8

销项税额

7项×

税率

11

9

附加税费

(7+8项)×

市区

0.36

县镇

0.3

0.18

10

单位工程概算总价

7~9项合计

注:

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附M新表6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一般计税法,人工费为计价基础)

单独装饰工程

安装

市政给排水、燃气

园林景观、绿化

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

33.18

28.98

23.32

25.02

36.16

31.59

30.01

32.25

29.62

27.33

23.22

26.04

8项×

附M新表1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

项目名称

计费基础

一般计税法费率标准(%)

简易计税法费率标准

(%)

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3.34

25.12

装饰装修工程

26.48

28.88

26.81

安装工程

29.34

园林景观绿化

19.90

21.70

20.15

24.51

26.39

市政

给排水、燃气工程

27.82

30.33

25.81

27.80

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21.59

21.82

23.50

机械土石方

7.31

6.83

7.35

机械打桩、地基处理(不包括强夯地基)、基坑支护

13.43

14.64

12.67

13.64

劳务分包企业

7.36

1.计费基础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中的人工费均按60元/工日计算。

2.当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机械费直接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相关规定计算。

3.当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机械费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相关规定计算,并区别不同单位工程乘以系数:

1)机械土石方、强夯、钢板桩和预制管桩的沉桩、结构吊装等大型机械施工的工程乘以0.92;

2)其他工程乘以0.95。

附M新表2安全文明施工费表

费率标准(%)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3.18

12.99

14.27

13.76

10.63

10.83

10.81

5.92

5.46

7.02

6.54

附M新表3规费

工程排污费

建安造价(扣除规费)

0.4

税前造价(扣除规费)

职工教育经费

人工费总额

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

劳保基金

3.5

安全生产责任险

附M新表4-1纳税标准

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法)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法)

税前造价

附M新表4-2附加征收税费表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建安造价+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1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附加征收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计税法计算举例,纳税点在市区的企业:

(建安造价+销项税额)×

3%×

(7%+3%+2%)=(建安造价+销项税额)×

0.36%

附件2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

1、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

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

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

除税用综合税率标准规定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3.8%

石子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16.93%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黑色及有色金属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按其他综合税率6%除税。

2.简易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简易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发布的材料含税价格使用,不进行除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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