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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条款内容
修改人
审批人
生效日期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引用文件
无
第四条定义
4.1合同法务部:
公司设立合同法务部负责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合同及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合同及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4.2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4.2.1合法原则: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所有对内、外法律事务行为均不得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
4.2.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4.2.3独立履行职责:
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4.2.4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第五条颁布和执行
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十月起执行。
第六条职责
无
第七条流程
7.1规章制度管理
7.1.1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7.1.2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7.1.3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7.1.4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7.1.5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7.1.6合同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7.1.6.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7.1.6.2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7.1.6.3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7.1.7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7.1.7.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7.1.7.2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7.1.7.3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7.1.7.4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7.1.7.5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7.1.8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7.1.9公司综合部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7.1.10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OA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7.2合同管理
7.2.1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7.2.2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7.2.2.1主体资格合格: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7.2.2.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7.2.2.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2.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7.2.2.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7.2.2.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7.2.2.7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7.2.3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7.2.3.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7.2.3.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7.2.3.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7.2.3.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7.2.3.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7.2.3.6合同履行。
7.2.3.7及时向合同法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2.3.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2.3.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7.2.4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7.2.4.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7.2.4.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7.2.4.3发票条款是否齐备。
7.2.4.4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7.2.5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7.2.5.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7.2.5.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7.2.5.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7.2.5.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7.2.5.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7.2.6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7.2.6.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7.2.6.2合同标的合法性。
7.2.6.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7.2.6.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7.2.6.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7.2.6.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7.3公司实行合同法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合同法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八条激励
8.1违反第7条规定的,对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高管进行负激励,激励基数为50元/次。
第九条支持性文件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