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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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文档格式.docx

包括: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策划文件及相关资料;

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指令性文件、证据性记录和资料;

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报送的需要监督组留存审查和核验的资料;

其他文件、资料、记录、图片等。

2.10监督档案:

是指由质监机构建立并进行保存管理的在建设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监督资料。

3.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1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总站办理监督申报手续;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1.3申报前,建设单位到质监机构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ECIMS)网站()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提交质监机构审查。

3.1.4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机构留存;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1.5当受理申报的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提出问题,需要补正或进一步提交其他材料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正提交。

对申报要求有质疑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咨询。

3.1.6申报人应当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1.7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费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

监督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分期方式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少于20%;

监督费不足300万元的,应一次缴清。

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准予登记注册。

3.1.8对于确有困难,一时无法提供全部报监资料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栏内加以说明,内容包括:

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继续补充完善的承诺和责任人,请质监机构及时开展监督的请求。

3.1.9没有取得质监机构签署《申报表》的工程不得开工。

如果擅自开工,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同时上报总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2监督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质监机构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质监机构的文件资料。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等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知晓的监督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印分发。

3.3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组免费提供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以及通畅的电话和网络线路等办公设施。

3.4建设单位按照监督组的安排,负责监督交底会的召集工作。

3.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明确停监点的申报责任单位。

3.6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提供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提供查阅施工图的方便。

3.7当监督组按第4.9、4.10、4.11、4.12、4.13、4.14和4.15条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现场通行等能够满足监督工作要求的便利条件。

3.8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监督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在建设过程中,本单位资质、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变动的动态管理信息。

(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程序与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持续改进情况的动态管理信息。

(三)按合同规定与其他单位工作界面进行有效协调和接口管理的记录资料。

3.9施工作业到达停监点时,按3.5条规定所明确的责任单位必须备齐相关资料,提前48小时向监督组报验;

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并按照监督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

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3.10对监督组进行的抽检或复测活动,有关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背景或原始资料和现场条件支持,质监机构有要求时,应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

3.11对监督组签发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限向监督组提交回复资料;

监督组对整改结果检查时,应安排有关责任人员陪检。

3.12对于监督组发现的所有质量行为问题和实体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项目或总承包管理费、监理费、检测费等)及工程实体的进度款。

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13当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文字和电子信息。

4.质监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4.1质监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申报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建设单位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该在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同时签发《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质监机构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4.2当建设单位提出对申报提交材料的内容或其他事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质监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申报要求信息。

4.3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4.4当质监机构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说明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时,可以有条件地同意申报,签署《申报表》并明确所有欠缺的申报资料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齐全。

4.5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注册通知书》。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依据。

质监机构签发《注册通知书》是建设单位申报监督的手续办理完善的标志和质监机构确认承担监督责任的标志。

4.6组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组

4.6.1质监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相应资格且人数适当的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监督组。

监督组一般不应少于2人。

4.6.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长负责制,监督组长必须由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证书”的专业监督人员担任。

4.6.3直属监督组组长由总站任命;

分站组建的监督组,组长由分站任命,报总站备案。

4.6.4监督组在监督工作开始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建设单位的日常联络,包括:

接收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向建设单位转达监督组进行监督介入的其他要求,联络进驻项目现场的有关事务。

4.7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和监督交底

4.7.1监督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施工技术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水平和类似项目监督经验等因素,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以下简称《监督大纲》)。

4.7.2由直属监督组编制完成的《监督大纲》,报总站站长审批;

其他由分站站长审批,报总站备案。

审批后的《监督大纲》由监督组送交建设单位一份。

4.7.3监督组主持应召开由所有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交底会,向与会人员解释《监督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4.8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4.8.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具体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计划书》应明确:

动态专业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

具体停监点的设置和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

抽检和复测的主要项目;

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

停监点设置原则是:

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交接点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

4.8.2《计划书》由各专业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本专业设计文件编写。

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编写,并逐步予以完善。

4.8.3阶段性或最终的《计划书》均由监督组组长审核后发布实施。

4.8.4各专业监督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主体的专业人员进行《计划书》交底,并将具体的停监点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人员,一一签收。

4.8.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监督大纲》与《计划书》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只编制《计划书》并进行交底:

(一)建设项目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

(二)大检修期间的抢修抢建工程。

4.9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监督检查

4.9.1工程开工前,监督组应对各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各责任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经过设计交底和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图会审。

发现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应责令改正;

(三)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制定;

(四)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点是否划定并取得统一;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分包或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各专业开工前,对开工条件(施工方案、到达现场的人员资格条件、现场条件等)的检查情况。

4.9.2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向其他责任主体提供了能满足工程要求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三)核查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四)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等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及标准要求;

4.9.3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以外,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

(三)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审定。

4.9.4对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当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二)核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是否满足指导施工的要求;

(三)核查现场开工物资准备、劳动力组织准备、特殊过程能力鉴定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四)核查由其他责任主体对开工条件审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

4.9.5对监理单位还应当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二)核查派驻项目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人数是否满足工程开工要求;

(三)核查是否与被监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施工、检测和物资供应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四)审查监理实施细则及进行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能否满足工程监管的要求;

(五)核查监理单位的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4.9.6对检测单位还应当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转让检测业务的行为;

(二)核查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核查检测工艺方法、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4.9.7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

(二)核查是否在设计控制管理中存在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

(三)核查项目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批是否满足工程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是否已经落实;

(四)核查对所监控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施工准备工作监管的活动是否满足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五)对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还应按照4.9.3和4.9.4条相关内容进行相应核查;

(六)核查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4.10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监督检查

4.10.1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监督组对各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各责任主体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的变动和到位情况;

(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各责任主体现场人、机、料、法、环等要素的配置和状态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四)是否按程序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序交接;

(五)形成、收集、整理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记录资料和评定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且符合法规与规范的要求,是否与工程进展同步。

(六)质量信息管理能否客观反映整体工程质量受控状态。

(七)不同单位合同界面是否进行了协调管理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八)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4.10.2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不按程序规定而进行设计变更或要求施工单位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而进行施工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情况;

(三)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强行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五)核查对“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与监管情况;

(六)检查对工程分包队伍的监管控制情况。

4.10.3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核查设计变更是否满足施工和质量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计变更降低质量要求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

(二)抽查对勘察、设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4.10.4对施工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三)核查主体结构和核心设备安装过程是否存在转包或肢解分包的行为。

(四)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和程序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施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质量检验或复验的情况,核查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六)施工过程资料的形成与整理是否与工程过程同步;

(七)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控制情况。

4.10.5对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监理控制的制度(措施)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对被监理单位的监管情况和实施平行检验、巡检、旁站等监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事前策划的控制要求;

(三)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和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与整改闭合的管理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六)工程监理资料的形成与整理是否与工程过程同步;

(七)对工程分包队伍实施管理控制的情况。

4.10.6对检测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违反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

(二)检测工艺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实施;

(三)检测过程是否存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作弊行为及隐瞒有关责任主体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四)检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4.10.7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存在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

(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合规,是否满足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三)对所监控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管的情况;

(四)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与程序、不合格品处置制度及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管理是否有效并加以落实;

(六)对工程分包队伍的管理与控制情况。

4.11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4.11.1检查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进场检(复)验、验收以及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11.2对规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

(一)停监点:

监督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后,应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督人员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并及时进入现场检查;

停监点经检查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确认并放行。

(二)巡监点:

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在《计划书》中列出,具体检查时,监督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到施工现场有重点地巡视检查。

4.11.3监督组应对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进行抽检和复测:

1.停监点检查应通知监督组而未通知的;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复检或验收而擅自用于工程的;

4.检测检验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不符合规定的;

5.涉及工程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

因上述原因所进行的抽检或复测可由监督组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监督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抽检或复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给质监机构后,从相应责任单位的工程费(或服务费)中扣回。

监督组因上述原因以外的情况所实施的抽检或复测,检查结果合格的,发生的费用由质监机构承担;

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给质监机构后,从相应责任单位的工程费(或服务费)中扣回。

4.12主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完工后,监督组应监督检查上述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资料及实物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若不符合相应规定,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使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4.13监督组应对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活动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及验收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组不得在有关中间交接文件上签署工程中间交接意见。

4.14调试试车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

4.14.1监督组应参加工程开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工作,监督检查中间交接验收后的未完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4.14.2监督开车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考察工程收尾阶段的质量及工程的整体质量,为工程的最终质量的监督评述收集证据。

4.14.3掌握和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1.37.1.3了解投料试车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

4.15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4.15.1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和审查竣工资料。

4.15.2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15.3审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核查工程质量情况。

4.15.4没有取得《注册通知书》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并不得在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4.16监督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第3.2条规定通知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

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组复查整改结果。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督组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17监督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记录包括所检查的工程名称、专业、部位、检查情况和陪检人员等内容。

所有《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均应有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和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

4.18当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在12小时内口头报告总站,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总站备案;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按事故处理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参与事故处理并向总站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4.19中间交接完成后3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按规定的格式组织编写监督报告,具体编写格式和要求由总站规定。

4.20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4.20.1工程中间交接完成后6个月内,监督组长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4.20.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经站长审核后存档。

5.附则

5.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包括通知、报告、记录、报验单、联系单等)、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的格式和编(填)写要求,由总站负责规定。

5.2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归档管理由总站规定。

5.3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2年发布的《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办法》(中国石化[2000]质监字01号)即行废止。

5.4本程序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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