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药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农村卫生院所迎检资料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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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验  收

  第十八条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  管

  第二十二条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

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

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

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

5%以内。

  第三十二条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

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

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  煮

  第三十五条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2007年3月20日印发

中医药技术临床操作规范

一、中药制剂操作规范

1、汤剂

(1)制备

处方调剂——药味复核——编号——下罐(砂罐)加水超过药面3-5厘米——浸泡(20-30分钟或更长)——加热煎煮——过滤去渣(一般)——合并滤液(或浓缩至需要量)——装瓶

(2)注意事项:

①加水量、煎煮时间,均视药材质地而适当掌握。

②特殊药可作特殊处理,如先煎、后下、单煎、烊化、冲服、包煎、另煎、兑服等均应严格执行制备规范。

2、煎膏剂

配料(与药料处理)复核药味煎煮(2-3次合并滤液)——浓液(不断搅拌)——收膏(标准:

在桑皮纸无渗润水迹或挑起片状)

①煎取总次数与时间,视药材性质而定。

②所加入的糖或蜜要经炒,一般不超过油膏的三倍。

③如需加入药物细粉,待冷却后加入,搅拌混匀。

3、散剂

配料(复核)——干燥(芳香药料不能高温处理)——粉碎——过筛——混合——分剂量——质检——包装

①药粉要求:

一般散剂应通过6号筛,煮散应通过2号筛,儿科及外用散剂应通过7号筛。

②散剂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如含有毒、剧药和贵重药时,应采用等容积递增配研法,混合均匀并过筛。

③用于深部组织创伤及溃疡面的外用散剂,应在清洁避菌环境下配制。

④含挥发性或易吸潮性药密封贮藏。

4、丸剂

水丸

配料——复核——干燥——粉碎——起模——盖面——干燥——过筛——包衣——打光——质检——分装

①药粉除另有规定外,应过6号或5号筛。

②干燥温度一般不能超过80℃,含挥发性或多量深粉成份者应在60℃以下进行干燥。

蜜丸

备料——干燥、粉碎、混合——和药——制丸粒——包衣及包装

①所有蜜老嫩程度视药性、气候条件而定。

②除另有规定外,用搓丸法制备大小蜜丸时,炼蜜趁热加入药粉中混匀,对含树脂、胶类及具有挥发性的药物,应在60℃左右加入,用泛法制水蜜丸时,炼蜜应加开水稀释后使用。

5、冲剂

配料(复核)——提取——制料——干燥——包装

①所有辅料(蔗糖、糊精、淀粉或乳糖等)应符合药典规定,加辅料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5倍。

②清膏要达到规定的相对密度。

③成品应干燥,色泽一致,无吸软化现象。

④挥发应均匀喷入干燥颗粒中混匀。

6、糊剂

复核、普通药——煎取药液——浓缩液配料——细料药——分别研至极细混匀——混匀调匀

①煎取药液的材料布包好,至少煎取两次浓缩至一定自稠度,防止芳香气味走失。

②成品应为均匀的糊状物。

7、酒剂

配料(按要求进行炮制)称量、复核——浸渍(30分钟)——取液(上清液和煮渣合并)矫味——静置(14分钟)——滤清、灌装

①浸渍时,要加规定量白酒密闭。

②每日搅拌1-2次,一周后每周搅拌1次。

③药物要切碎以增加溶出率。

8、软膏剂

配料(分别单称、复核、基质)——固体药料研细过部过6号筛——混合(挑匀)——分装

①基质要符合药典规定,包装材料不得同药物或基质发生理化作用。

②成品药应均匀、细腻、无酸败、异臭、变色和不良刺激。

③易涂布而不溶化,但能软化。

9、糖浆剂

配料(复核)——提取(芳香水另提,一般药煎取2次)——滤过——浓缩——取按比例糖水混合——煮沸——放凉、加入附加剂搅匀——分装

①除方中的成分(芳香药提取液)外,其它附加成份的选用,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②除另有规定外,含糖量不低于60%。

③应在避菌的环境下配置,及时灌装于灭菌的干燥器中。

④成品应澄清,贮存长期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规范沉淀。

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它变质现象。

10、丹剂

配料(复核)——粉碎成粗粉坐胎——混匀封口——烧炼——收丹——去火毒

①材料的提取比例不得任意调整或估量配料。

②细度要求要掌握。

③成品性状应为黑色湿润细粉末状。

④成品合格标准是发热温度60℃左右,持续时间在16小时以上。

二、中药各工种技术操作规范

1、净制:

根据药材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挑选、水选、风选、筛选、刮削、剔除、刷、擦等使达质量标准。

2、切制:

除鲜切、干切外,须经浸泡使其柔软者,应少泡多润,防止有效成分流失,并按药材大小、粗细、软硬程度等分别处理。

注意掌握气候、水量、时间等条件。

切开后及时干燥,测定水价含量,使达药品标准。

常见的规格如下:

片:

极薄片0.5毫米以下,薄片1-2毫米,厚片2-4毫米。

段:

长度为10-15毫米。

块:

8-12毫米的方块。

条:

皮类为宽2-3毫米,叶类为宽5-10毫米。

3、炮制

(1)清炒:

取净药材置热锅内,用文火炒规定程度时,取出,放凉;

需炒焦者,中火炒至表面焦黄色,断面色加深为度,放凉;

需炒碳者,用武火炒至表面焦黑色,内部焦黄色或至规定程度时,喷淋清水少许,熄灭火星,取出,放凉。

(2)麸炒:

取麸皮撒至热锅中,加热至冒烟,放入净药材,迅速翻动,至药材表面呈黄色或色变深时,取出,筛去麸皮,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药材与麸皮比例为10:

1)

(3)烫:

取沙子(或蛤粉或滑石粉)置锅内,武火炒热后,放入净药材,不断翻动,烫至酥泡或规定程度时,取出,筛去沙子,放凉。

(4)煅:

①明煅:

取净药材,不要求煅红,但需使结晶水蒸发尽或全部形成蜂窝状的块状时,取出,放凉,碾碎。

②煅淬:

将净药材煅至红透时,立即投入规定的液体辅料,淬酥(如不酥,则需反复煅至淬酥)取出,干燥,打碎或碾粉。

(5)蒸:

取净药材,照该品炮制的各项规定,加入液体辅料拌匀(清蒸除外),置适当的容器内,加热蒸透或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干燥。

(6)煮:

取净药材加水(或液体辅料)共煮,至液体全部吸尽或切开内无白心时,取出,干燥。

(辅料用量照该炮制品规定加注)

(7)掸:

取净药材投入沸水中,翻动片刻,捞出,冷干(种子类药材,需掸至种皮由皱缩至舒展,能搓去时,捞出,放冷水浸泡,除去种皮,干燥)。

(8)酒制:

包括酒蒸、酒炙、除另有规定外,用黄酒。

酒炙:

取净药材,加酒搅匀,闷透,置锅内,用文火炒至规定程度,取出,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药与黄酒比例为10:

(9)醋制:

包括醋蒸、醋煮、醋炙。

一般用米醋或酵醋。

醋炙:

取净药材,醋拌匀,闷透,置锅内,用文火炒至规定程度,取出,放凉。

(40℃,除另有规定外,药与醋比例为10:

2,必要时加水适量稀释)

(10)盐炙:

洗净药材,加盐水拌匀,闷透,个别药材先入锅内,边搅拌边加盐水,以文火加热,炒至规定程度,取出,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药与盐比例为100:

2,加适量水溶解后拌匀药物)

(11)姜汁炙:

将生姜洗净,捣烂,加入适量,压榨取汁,姜汁再加水适量重压一次,合并汁液(即为姜汁)。

如为干姜,捣碎后加水煎煮二次,合并取汁。

取净药材,加姜汁拌匀,置锅内,用文火炒至姜汁被尽吸置规定程度时,取出,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每100公斤净药材,用生姜10公斤或干姜3公斤)

三、针灸操作技术规范

1、掌握好各种手法的操作,熟练提插、捻转的基本功。

2、选择正确的体位,便于取穴、操作,使病人感觉文舒服,防止发生意外。

3、针具必须高压消毒,仔细检查针具,坚持一针一穴,用于某些传染病患者的针具,必须另外放置,严密消毒,预防交叉感染。

4、施术部位规范消毒,医生的手指应在施术前用肥皂水洗擦干净。

5、施术前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减轻病人的精神负担,做到态度和蔼、语言亲切、举止文明。

6、注意针刺的各个环节,如进针、留针、行针、出行等,出针后要检查针具、针数,防止遗漏。

7、防止意外情况,晕针、滞针、弯针、断针、血针、血肿、气胸等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准确处理,如情况危急应报告有关部门。

8、施灸或拔罐时,不要烧伤病人的肌肤及衣物,防止火灾的发生。

9、运用电器时,如电针、红外线、TDP、瘫痪治疗仪等要保障用电安全,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10、治疗过程中,医生应集中精力,不能左顾右盼,与人交谈,接待客人。

四、红外线治疗仪操作规范

1、目的:

使红外线光束投照环境人体治疗部位之皮肤。

2、操作要领:

(1)灯距适宜并及时调节;

(2)灯头不悬垂于人体上。

3、操作方法:

(1)先开灯预热2-5分钟,待热后再行治疗;

(2)向初诊患者讲清注意事项后,采取舒适体位,并露出患部;

(3)治疗区接近头部时就应布帘将眼盖住;

(4)灯距4-70cm,斜上方可旁侧,然后记下开灯时间;

(5)治疗时经常询问患者感觉,以温热舒适为宜,观察局部并及时调节距离;

(6)每日治疗1-2次,一般每次30分钟,15次为一疗程。

4、注意事项:

(1)知觉丧失者禁忌治疗,有知觉障碍者注意;

(2)治疗中有头晕心慌等则停止治疗。

五、超短波治疗操作规范

使用波电场中心作用到人体之治疗部位。

(1)治疗部位要处于电场之中心;

(2)剂量之分级要掌握准确。

(1)除去电场作用范围内之金属物,取合适体位;

(2)按医嘱选好电极、部位、剂量;

(3)检查机器旋钮是否处于零位,异线不可交叉、打圈、碰触机器和接触地面,然后接通电源,待灯丝加热1-3分钟后,方可接通高压进行治疗;

(4)治疗中要经常询问患者感觉,观察安表指针,并经检波器对照;

(5)治疗为无热、微热三种应准确掌握;

(6)治疗时间15-20分钟,每日一次,10-20次为一疗程。

治疗床椅必须木制,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严禁接触金属物品。

六、颈椎牵引治疗操作规范

使牵引力落在颈椎体后缘。

(1)牵引体位以颈椎前屈20°

为宜;

(2)牵引重量不超过体重的七分之一。

(1)向初诊者讲清注意事项,然后采取舒适的体位进行枕颌牵引;

(2)牵引体位以颈椎前20°

为宜,如症状不减可根据病员自觉症状得到改善而定重这落点为宜,不必强求某一特定位置;

(3)根据病员体质、体重确定牵引重量,一般初次牵引重量2.5-4.5kg开展,可根据病情逐渐增加,但一般不超过体重的七分之一为宜。

治疗中要严密观察病员反应,如有不适暂停治疗,并及时处理,嘱严重患者到临床科室进一步检查。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

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

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

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培训参考大纲

(中成药部分)

(一)目的

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

熟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中成药”各类药物及其各品种在药物组成、功能主治、临床应用、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用法用量方面的内容。

掌握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辩证用药,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的应用水平,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为使社区医务人员更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教学内容的要求分为三个层次:

“掌握”、“熟悉”和“了解”。

“掌握”是指本课程中需重点讲解的内容;

“熟悉”是指本课程一般讲解的内容;

“了解”可略讲或安排自学。

(二)授课学时及重点内容(24学时)

1.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

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中成药”(种类、品种等)的说明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中成药)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使用方法;

掌握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辩证用药;

熟悉中成药的分类方法及各类品种的药物组成、功能主治、临床应用、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方面的内容。

(4学时)

2.

(1)内科用药:

解表剂、祛暑剂、泻下剂(2学时)

掌握:

九味羌活丸(颗粒)、感冒清热颗粒、柴胡注射液、银翘解毒丸(颗粒、片)、防风通圣丸(颗粒)、藿香正气水、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熟悉:

玉屏风颗粒、保济丸。

了解:

十滴水。

3.

(1)内科用药:

清热剂(2学时)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板蓝根颗粒、茵栀黄颗粒(口服液)、护肝片(胶囊、颗粒)。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银黄颗粒(片)、复方黄连素片。

4.

(1)内科用药:

温里剂、止咳平喘剂、开窍剂(2学时)

附子理中丸(片)、香砂养胃丸(颗粒、片)、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橘红丸(颗粒、胶囊、片)、养阴清肺丸、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安宫牛黄丸、苏合香丸。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蛇胆川贝液、蛤蚧定喘丸。

5.

(1)内科用药:

固涩剂、扶正剂(2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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