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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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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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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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30756
183100
1.40
2006
131448
182700
1.39
一、土地资源的特征
(一)原始有限性
土地资源不可再生,土地是有限的。
土地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们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合理部署、安排一切经济活动,使人口规模与土地资源相适应,珍惜、节约和保护有限的土地。
(二)位置固定性
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土地,都在地球陆地表面上占据一定的空间范围,具有一定的疆界和形态,位置具有固定性。
(三)面积固定性
土地面积是土地的数量表现。
一方面,土地的全部就是地球表面,其面积是有限的,因而土地面积也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土地是地球表层陆地和内陆水域的部分,地球自然历史形成的固定性使得地球的面积是固定的。
(四)质量差异性
土地资源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土地质量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大致上可将我国土地资源划分成三大区域:
东部湿润、半湿润季风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内陆区和西南青藏高寒区。
1、东部季风区:
(1)优点:
水热丰富,雨热同期,土壤肥沃,生物多样,土地生产能力较高,集中了全国87%的生产生产量和92%左右的耕地和林地,95%左右农业人口和农业总产值,是中国重要的农区和林区,而且也是畜牧业比重大的地区。
(2)缺点:
由于受东南(西南)季风影响,降水不稳定,旱涝交替出现,自然灾害频繁。
林地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东北和西南两地区。
(3)地区差异
在季风区内,土地资源性质与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也很显著。
东北地区属温带,平原面积大,耕地、林地资源较丰富,土壤肥沃,但大部分地区热量略显不足;
华北地区地形平坦开阔,耕地多,但林地少,水源不足,旱涝盐碱等自然灾害多;
黄土高原土层深厚,土质疏松,坡陡沟深,地形破碎,植被稀少,水土流失极为严重;
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水热丰富、生物资源多样,但山地多,平地少,农耕地不足。
2、西北内陆区:
光照充足,热量也较丰富,但干旱少雨,水源少,沙漠、戈壁、盐碱地面积大,其中东半部为草原与荒漠草原,西北部为极端干旱荒漠,无灌溉即无农业,草地多,耕地、林地少,土地自然生产力低。
3、青藏高寒区,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000米以上,日照虽充足,但热量不足,高而寒冷,土地生产力低,而且不易利用。
(五)用途多样性
土地资源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劳动资料和活动空间的载体,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即可用于农业,又可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和房地产等,用途是多种多样的。
(六)功能永久性
土地承载着人类的各种活动,特别当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时,只要合理使用并注意保护,会不断得到改良,供人类使用。
二、土地资源的类型
土地资源类型比较权威的划分是我国资源学学者李元提出的三级制划分和六级制划分。
还有一种是按土地利用方式的划分。
(一)土地类型划分的三级制
“中国1:
100万土地类型划分与制图”结合中国特点,将土地类型划分为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三级。
1、土地纲
土地纲的划分标准是水热条件组合特征的地区差异。
根据这一差异将全国划分为12种类型。
如湿润赤道带、湿润热带、湿润南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暖温带、湿润寒温带、黄土高原带、半干旱温带草原、干旱温带暖温带荒漠、青藏高原带等。
2、土地类
土地类的划分标准是大中型地貌因素,如高中山、中山、低山、丘陵、高平地、平地、低湿地等。
3、土地型
土地型的划分标准是小地貌、土壤和植物群落在土地类内的差异。
(二)土地类型划分的六级制
六级制将中国的土地类型划分为土地带、土地大区、土地区、土地段、土地快和土地单元六级。
1、土地带
土地带主要取决于气候带,主要包括热带、温带和寒带。
2、土地大区
土地大区的主要标志是陆地大地构造的大地貌单元,如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等。
根据这一原则,将中国分为17个土地大区。
3、土地区
土地区的主要标志是在同一大区内,以其地貌的发生构造单元与岩性宏观差异进行分析。
4、土地段
土地段主要根据大、中地形进行划分。
如土山地可分为高中山、中山、低山;
丘陵可划分为高丘、中丘、低丘;
高平地可分为岗地、台地;
平地可划分为河谷、川地和冲积平原等。
5、土地快
土地快又称为土地刻面,在土地段中根据中小地形划分,即在同一地段内具有相似的土壤、植被等景观构成要素。
6、土地单元
单位
定义
适宜的制图比例尺
土地带
大气候区域
<
1:
1500万
土地大区
代表大陆构造的区域形态
1500万—1:
500万
土地区
岩性单位,或各处都经历了可对比的地貌演化的相邻岩性组
500万—1:
100万
土地段
有发生学联系的土地刻面的重复组合型
100万—1:
25万
土地块
具有足够一致性的景观组成,一个或多个土地单元的组合,与周围地区相分开
8万—1:
1万
土地单元
景观的基本单元,岩性、形态、土壤和植被均一致
>
(三)按土地利用方式划分
按照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方式,将土地类型划分为:
1、耕地
具体包括:
①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②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③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
2、园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3、林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4、牧草地
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和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7、水域
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8、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如难以以用的土地等。
除以上三种分类外,土地还可以按照所有权划分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和个人所有土地三种类型。
《土地管理法》则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
第二节地籍管理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簿册。
国家最初设置地籍的目的是为了税收。
现代地籍的设置不仅是为了纳税,而且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和用途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一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
根据地籍管理方式的不同,将地籍管理工作分为土地利用、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
一、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得行为,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和土地的非生产性利用两大类。
土地的生产性利用,也称为直接利用,是把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生产生物或矿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利用,如农业生产、煤炭石油开采等;
土地的非生产性利用,也称为间接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土地的空间和承载力,作为各种建筑物的基础和场所。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查清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是国家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一)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行政范围可分为全国、省、地、县等不同级别;
按调查的深度和细度可分为详查和概查两类。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及其内容如表3-3所示。
表3-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及其内容
调查任务
具体内容
1、总量调查
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
2、权属调查
查清农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以外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及其土地总面积、各类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
3、权属汇总
在查清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乡、县、市、省和全国行政区域的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
4、制图
编制县(市)、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及其他图件
5、编写调查报告
分析土地利用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确权意见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二)调查程序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如表3-4所示。
表3-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程序表
调查阶段
具体工作
1、准备阶段
①组织准备
②资料准备
③用品准备
2、外业阶段
①路线调查
②土地分类调查
③室内预判
④野外调绘
⑤地物补测
3、内业阶段
①航片转绘
②面积量算
③面积汇总
④图件编绘
⑤报告编写
4、验收阶段
由上级验收组检查验收
(三)调查成果
根据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是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的。
地(市)、省、全国的调查成果是以下一级的调查成果与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的汇总技术规程要求编制而成,如表3-5所示。
表3-5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一级成果
成果明细
土地利用现状图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万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
1万分幅坡度级图
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县(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各类土地面积和土地
总面积汇总平衡表
村土地面积汇总表
乡(镇)土地面积汇总表
县(市)土地面积汇总表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县(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有关专题报告
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的簿册上进行登记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与制度,是地籍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一)土地登记的对象与种类
1、土地登记的对象
土地登记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土地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利。
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利对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利。
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注册登记,实行一宗地一卡一证制度(共用宗地可一卡多证)。
2、土地登记的种类
(1)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一种基础性的登记,是普遍的土地权属登记。
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辖区范围(全县或全市)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也称土地总登记。
可按行政区划分不同的层次,也可按用途或功能分为农用、共有用地等。
(2)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也叫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
他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权属及主要用途变更的情况,随时办理登记。
变更登记的内容是由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的,任何一项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都要进行变更登记,更改或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变更调查、审核工作,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更改土地登记簿册,换发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的内容
土地登记的内容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对地权管理的要求,主要指反映在土地登记薄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
主要包括土地的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登记、等级、价格与使用期限,还包括土地产权主体名称、产权证明材料、图号、地号等。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土地登记的程序是指国家依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运作步骤。
土地登记工作的程序一般是:
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如图3-1所示。
图3-1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三、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薄示之,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调查的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宗地位置、界线(界址)、权属和使用状况等。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它主要是确定土地位置及权属范围。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共同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对于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的,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界标是宗地的实地法律凭据,界址认定后,在指界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界标。
(二)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在一定区域内借助仪器,以科学的方法,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指各类用地界线和地物分布范围线)等,计算其面积和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原图绘制和面积量算。
地籍测量必须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地籍测量的图件是地籍图,它的主要要素是宗地的权属界线。
地籍测量通常采用1:
500、1:
1000及1:
2000的比例尺。
四、土地统计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字、图表和有关资料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记载、整理和分析的一项土地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土地统计的对象是我国的全部土地,土地统计的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用途、利用程度和权属状况。
(一)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是指通过对土地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的综合描述和鉴定,并依据土地生产能力或效益的高低,划分出一定区域内可比的土地质量等级,是土地统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把城镇建成区和近郊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评定。
土地等级的确定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土地等”反映了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的顺序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
“土地级”反应的是城镇内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它的顺序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2、农用土地分等定级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定级规程》对耕地进行分等定级。
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相似,农用“土地等”的等级顺序是按全国农用地的相对差异进行比较划分的,农用“土地级”反映“等”内土地的差异。
(二)土地统计的内容
土地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土地总面积、土地质量等级、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位置界限。
表3-6土地统计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基本含义
土地总面积
统计范围内全部土地的总量,如全国土地总面积、全省土地总面积等
土地质量等级
通过土地质量评价确定的土地等级。
不同等级的土地具有不同的质量,通过土地统计,可以反映出不同质量等级的土地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权属状况
是指不同权属类别的土地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权属类别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
土地利用状况
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利用类型按全国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位置界限
土地的地理位置、范围界线和四至,包括各行政单位、土地权属单位以及各种地类的界限、应用图件和文字形式表述
(三)土地统计的程序
土地统计的工作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土地统计设计阶段
确定土地统计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对统计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所做的通盘考虑和协调安排。
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
确定统计目标、设计统计指标和表格、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等。
2、土地统计调查阶段
按已有的调查方案,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土地原始资料和开展实地调查的过程。
3、土地统计整理阶段
土地统计整理是根据土地统计研究的任务和目的,对土地统计调查取得的各项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使其系统化、条理化,以得出反映土地资源总体特征的综合资料。
4、土地统计分析阶段
统计分析是土地统计工作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对土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说明土地利用状况,揭示土地变化规律,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的工作。
(四)我国土地统计制度
我国的土地统计制度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制度、经常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的土地统计工作,并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数据,并进行土地统计整理、分析,对全国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土地统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土地统计工作。
第三节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也称为土地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过程所实施的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行为。
土地利用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它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过程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的客体是区域内的全部土地和所有利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整理。
一、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内涵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定义土地利用规划是在综合评价土地和水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条件,所做出的最佳土地利用利用方案。
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除了传统的地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特点外,还有政治性、持续性等特点。
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协调分配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妥善安排各项建设工程用地而提出的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方案。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
(二)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类
1、根据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划分
根据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可划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组织对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
(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的具体安排,属于微观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解决土地使用单位内部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工程实施性。
(3)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同对象划分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象的不同,土地利用规划可划分为土地复垦规划、土地保护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
(1)土地复垦规划。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称为土地复垦。
根据规划的性质,土地复垦可分为土地复垦的总体规划与土地复垦的详细规划。
从规划的时间上土地复垦可分为采前规划和采后规划。
采前规划是指新矿区开发时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复垦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采后规划是指老矿区开发后所作的复垦规划。
按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采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砖瓦窑废弃地复垦规划、交通压挖废弃地复垦规划、水利压挖地复垦规划以及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
根据矿区地下水埋深不同,可分为高潜水位矿区复垦规划和低潜水位矿区复垦规划。
(2)土地保护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保障土地生态环境或满足社会需要出发,为防止土地退化及不合理占用土地等现象,以一定的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对某些区域或地块所采取的限制和保护性措施。
土地保护按其性质分为两个方面:
土地用途保护和土地质量保护。
最常见的土地保护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
(3)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规划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用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的调整改造、综合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一般指农地整理,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1、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是指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审查的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工作,是保证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得到严格执行,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
建设用地规划审查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查、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三项。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占多少、垦多少”为原则,因此,在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中都必须附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用地审查和报批程序是保障审查和报批过程中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