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评与三同时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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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评与三同时制度实施意见

环保局环评与三同时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的有力抓手,对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颁布实施。

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对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出了严格要求:

“年1月1日后,凡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通报批评,实行限批;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园区,一律通报批评,其中未批先建项目超过3个的园区,一律实行园区限批;年底之前的建设项目,凡环评率低于95%、验收率低于90%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年1月1日起仍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县(市、区),一律通报批评,对环评率低于98%、验收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环评与“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与政策保障。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营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再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审查和审批职责,坚决杜绝越级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拆分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

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彻底清理未经环评擅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或拆除。

对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擅自投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科学规划,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建设项目环评要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流域水质尚未改善的县(市、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于污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或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

(二)完善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产业定位。

要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

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三)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一要把好环境法律法规关,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项目坚决不批;

二要把好产业政策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

三要把好规划关,对选址或产业布局不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坚决不批;

四要把好环评质量关,对环评质量低劣,环评文件不能支撑项目建设的坚决不批;五要把好环境管理关,不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项目坚决不批。

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听证会或问卷等形式征求相关群众的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大力推进规划环评,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与环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科学有序、依法进行。

(一)对重大经济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凡是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水泥、煤炭、纺织、钢铁、造纸、电力、功能糖、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按要求做好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园区项目建设。

新建化工等有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各自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实行集中控制。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项目选址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

园区内新、扩、改建项目选址或产业布局凡是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区域环评。

今后,新布设化工等工业园区必须依法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已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修编完善乡镇发展规划,建立乡镇工业园区,规范乡镇项目建设。

凡是选址、产业布局不符合乡镇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乡镇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涉污项目。

加强乡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为乡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安全

(一)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有环境安全隐患和水污染项目管理。

不允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或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及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已经建设的有水污染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应限期搬迁,消除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要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对项目建设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实行前置性管理,使生产要素的布局和生产力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要坚持用环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用审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严格的环评制度和产业政策,坚决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

严格把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拉动内需的名义恢复生产或迁入我市,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项目。

(三)从严审批重污染和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从严审批精制棉、染料、印染、制革、碳素等污染重且难于治理的项目和有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等涉及环境安全的项目。

对于设备投资低、工艺设备落后、环境安全隐患大、污染重的化工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对已建设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等项目要加强监管或限期搬迁,确保不出现任何环境安全问题;对于那些已建污染重、耗能高、安全隐患大,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建议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坚持以人为本,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要严格房地产审批程序,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

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六、严格执法与服务并举,构建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要进一步强化环评审批服务措施,认真执行“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等七项承诺,对于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要窗口前移,提前介入,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依法开工建设。

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依法抓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市环保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擅自投产违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媒体曝光,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审批行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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