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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

部分现代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代理记账按“咨询服务”征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邮政通信业

邮政服务通信服务

邮政2014.1.1;

电信2014.6.1,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主题:

将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邮政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执行期限: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

  制定背景: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制定发布本公告。

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1+3%)。

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按营业额全额计算。

  实施后:

按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即全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将电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税率11%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包括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税率6%

  三、计税依据

  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开核算,分别计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下列三种情况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该政策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

  时限:

2014年6月13日颁布,7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1.6%--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水电沙土石,病毒微生物,商品混凝土,自来水单独记

  2.4%--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4%减半征收–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简并后的新政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简并前的旧政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

  实质:

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的6%、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014年6月27日颁布,7月1日起执行

  1.6%--3%

  

(1)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活动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2)单采血浆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注意:

(1)修改后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2)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

2%

  (3)两种情形:

见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身份说明)

  b.按简易办法征税,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理解原理)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说明:

  1.对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4中部分内容的补充: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3.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2号

  公告内容:

杏仁油、葡萄籽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该公告明确了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13%)。

在国税发[1993]151号文中,界定了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正列举法;

已大规模生产)

  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2号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2014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率

项目

纳税人

能否抵扣

发票

备注

1

17%

纳税人销售和进口货物

一般

专票

条例规定

2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营改增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

6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8

3.图书、报纸、杂志;

9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1

(一)农产品;

12

(二)音像制品;

13

(三)电子出版物;

14

(四)二甲醚;

  杏仁油、葡萄籽油;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15

11%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

16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17

3%

一般情况

小规模

不能

可开专票

18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服务

财税[2014]57号

19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普通发票

20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3

1.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可以开专票

24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25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6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造的生物品。

27

28

29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个人的寄售物品在内);

30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1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店零售的免税品

32

纳税人出口货物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附件4

3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5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6

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营农产品;

37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38

(三)古旧图书

39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0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41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42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条例规定,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3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营改增附件3

44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5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6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7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48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隔岸服务外包业务。

49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50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51

(九)美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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