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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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行政法规(10)

2.3国务院决定(18)

2.4部门规章(18)

2.5地方法规(27)

2.6规范性文件(29)

3.工商业务

3.1经济检查(29)

3.2消费者权益保护(30)

3.3内、外资企业注册(30)

3.4企业监管(31)

3.5市场及合同管理(32)

3.6商标注册与管理(35)

3.7广告监管(35)

4.便民服务

4.1办事指南(35)

4.2工商业务表格下载(39)

4.3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39)

4.4查处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依据(39)

4.5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政规范(39)

5.公告公示

5.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告(40)

5.2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等执法情况以及

相关典型案例(40)

5.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前公示和认定后公告(40)

5.4全市媒体广告监测情况的公布及违法广告警示(40)

5.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告(40)

5.6企业办事状态公示(40)

目录

机构职能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主要职责

市工商局的隶属关系、组织形式和担负的主要职能概述。

主动公开

机构领导

市工商局领导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分工

内设机构

办公室(加挂信息中心牌子)

市工商局办公室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人事教育科

市工商局人教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财务科

市工商局财务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监察室

市工商局监察室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督察队

市工商局督察队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机关党办、工会

市工商局机关党办、工会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法规科

市工商局法规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登记注册科

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外资科

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企业监督管理科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内容概述

经济检查科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科(挂市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商标广告管理科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直属行政单位

经济检查支队

市工商局经检支队主要职能和单位联系方式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市工商局梅江分局主要职能、分局领导姓名和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消费者委员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

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律责任等。

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

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的解散和清算和法律责任等。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其经营等。

2000年10月31日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经营等。

2001年3月15日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及其经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包括消费者和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范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等。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范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

包括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和法律责任等。

1995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包括其设立、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法律责任等。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规范境内从事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

包括种子经营、质量和法律责任等。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范境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

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包括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法律责任等。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以及法律责任等。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规范境内文物的保护。

包括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商店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自2002年10月28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规范境内药品药品的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设立、广告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001年2月28日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规范境内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包括食品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

1995年10月3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范境内从事生产金鹰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包括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范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

包括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违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职务有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的法律责任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料、经营、运输等活动。

包括种禽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设立和监管、法律责任等。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鼓励、扶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

包括农业机械的质量和法律责任等。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法律责任等。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规范枪支的使用和管理。

包括制造、销售仿制枪支的法律责任等。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规范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包括违法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范境内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等。

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法律责任。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包括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法律责任等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包括动产抵押登记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范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担保。

包括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等。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等。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法的,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规范节能工作。

规定产销售明令淘汰用能产品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规定擅自生产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的法律责任等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规定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规定非法招用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规定影剧院、录像厅、营业性歌舞厅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规范邮政工作。

规定违法经营信件或者信件性质物品邮递业务的相关法律责任。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范建筑企业的设立登记,规定建筑企业违法经营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登记;

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运输企违法经营应承担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法律责任。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登记、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证照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005年12月18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范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证照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规范合伙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年度检验、证照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1997年11月19日发布施行,2007年5月9日修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规范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验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规范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期限、解散、清算等。

2001年7月22日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规范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出资和期限、、期限、终止与清算等。

2001年4月12日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登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组织机构、期限和解散等。

1995年9月4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条例》

规范旅行社管理。

包括旅行社的设立和违法责任等。

1996年10月发布施行;

2001年12月11日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

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事的广告活动。

1987年12月1日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规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包括查处取缔机关,无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等。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

包括登记主管机关、名称使用规则、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责任等。

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和管理。

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不得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法律责任等。

1998年4月7日发布施行;

1999年6月23日修订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现行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有效执法依据。

1996年8月21日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

规范直销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

规范传销行为的查处。

包括传销行为的种类和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规范报废汽车和回收管理。

包括主管机关、经营资格、禁止利用报废汽车零配车组装汽车以及法律责任等。

200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

《殡葬管理条例》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1997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

规范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和法律责任等。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

规范印刷企业的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等。

包括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及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001年8月2日公布施行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设定法律责任。

1990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2000年5月1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规范对金银收购的管理、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对擅自收购、销售金银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1983年6月15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1987年1月19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1990年4月6日发布施行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3月2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规定国家对生产六类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规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规定集市设置与管理,并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理。

1992年2月5日颁布施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规范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包括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200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农药管理条例》

规范农药登记、农药经营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设定法律责任。

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规范野植物的保护和法律责任。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设定法律责任。

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对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种畜禽管理条例》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监督检查等。

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律责任。

1997年7月3日发布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规范音像制品出版、复制、进口和罚则。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范娱乐场所的设立和相关法律责任。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设立并设定相关法律责任。

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并设定相关法律责任。

自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规范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和法律责任。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配套实施规范。

规范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商标评审;

商标使用的管理;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对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实施保护。

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对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设定法律责任。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对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保障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即侵犯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日颁布施行

凡通过报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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