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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赐"
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
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
土皇帝"
,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
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
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
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
份地"
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
,舍已头人"
许竖梁柱,周以板壁"
,土民则"
叉木架屋,编竹为墙"
,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
治以潜越"
之罪,俗云:
只准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
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谴责诛杀勿论也。
》土司自称化日本爵"
,土民称其为"
爵爷"
、"
都爷"
,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
,其宿舍称"
婪宫"
,其妻要有"
三宫六院"
,其墓葬地称"
紫金山"
,其花园称"
御花园"
,其宗柯称"
太庙"
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
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
挖眼、杖责等。
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土司自理。
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来自:
WwW.)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
鄂西土司制度随着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实行改土归流而消亡。
鄂西土司制度的源流及其特点
宋朝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
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
“宋室既微,诸司擅治其土,遍设官吏,……威福自恣”(同治《来凤县志》)。
加之宋代在鄂西土家族设置的六个羁縻州所统辖的地区不大,相当一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
如“施州卫所属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势甚盛,颇为边患。
”(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统治施州之后,又叛服无常。
元王朝为笼络这些豪强,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
到了明代,鄂西设置三十一个土司。
明王朝为加强对土司的控制,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改施州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管辖控制诸土司。
同时又实行大土司管辖小土司,形成层层控制管辖的隶属关系。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统治变为严格的控制;
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对鄂西民族地区的控制。
土司制度的特点表现为:
全面实行土司统治
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
而在施州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是一概“统以土司”。
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
明代土司职衔,分武职与文职两种。
武职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司诸种,隶兵部武选,省都指挥领之;
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诸种,隶属吏部验封,省布政司领之。
鄂西地区土司建制只设武职。
除土司之外,朝廷还在边缘地带,设置卫所,驻扎重兵。
明王朝在鄂西地区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其目的在于强化对这一民族地区的控制与统治。
用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鄂西地区设有四个宣抚司、九个安抚司。
据明朝官制,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均高于或相当于知州(从五品)的品秩。
这是由于鄂西地区土司,地介川、黔、湘之间,又处“溪峒深阻”之地,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
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
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易为统摄”,“奔走唯命”(《四裔考·
序》)。
“假重爵,命威制,服属其势”(《蛮司合志》)。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
(《蛮司合志·
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
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
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
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
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
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
土司武职,“皆以其酋长为之。
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
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
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
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
皆从之”(《明史·
湖广土司列传》)。
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袭。
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
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
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
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
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
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
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
以上均为朝廷命官。
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
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
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
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
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
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
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
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
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
“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
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
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
”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
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
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
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
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
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
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
”(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
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
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
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
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
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
湖广土司传》)。
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土司职官的升降
职级升降是封建王朝对土司控制的措施之一。
新王朝建立后对来归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职定位,实际上多数是复职复位。
在土司定职定位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绩考核,一般的奖励与参劾有之。
随着职级升降,官司级别名称也随之变动。
土司与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时升迁,有罪治罪,子孙不能承袭;
土司不能按时升迁,有较大功过的一般就地升降,子孙可以承袭为世官。
即使新旧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则不变。
升降要有大功大过,结合战事胜败进行。
明末曾被调到川东、荆州、房、竹一带镇压农民军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荣,由宣抚使晋升为宣慰使,容美属下的椒山、五峰、石梁、水浕四长官,都同时晋升为安抚使;
唐崖长官元时有军功于朝,以武略将军授唐崖宣慰使世职,传给儿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随廖永忠征蜀失败,降为安抚使,后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为长官。
由此可以看出:
有大功于封建王朝则升,有大过于封建王朝则降。
朝贡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
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
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
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在宋时由鸿胪寺负责,对朝贡土司以宾礼相待,引见皇上等,后改由礼部管理。
鄂西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始于宋时,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
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
从宋到清的鄂西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
如黄连、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等。
鄂西诸土司的贡物历来质优,施南土司的贡茶因形色俱佳,深得乾隆皇帝的喜爱,赐之以“皇恩宠赐”匾牌。
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
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详细记载。
朝贡的弊端自宋至明越来越突出:
开始单一朝贡,继而以朝贡为主结合经商,进而以朝贡为次经商为主。
清王朝建立后,改变了明代进贡的办法,把少数民族首领贡物折银两入库,就地交纳,表报入朝,且不给回赐。
这一改革使鄂西诸土司进京的少了,只有容美土司田舜年及其儿子田旻如进京觐见过康熙帝。
朝贡制度无论对土司或中央王朝,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客观上起到经济文化交流的纽带作用。
朝贡作为土家族与中央王朝统治者,尤其是汉族经济文化交流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中央王朝与土家族地区的相互了解,进行物资与技术的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鄂西社会经济的发展。
赋税
在土家族土司管辖地区,开始并不承担向封建中央王朝纳税的义务。
宋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请定赋税”,宋贞宗以荒服不征,没有准许。
嘉佑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辖区域开始缴纳赋税,“出租赋如汉民”(《宋史》卷493))。
交纳的方式为不丈量土地,不编丁口,其纳赋税定额,主要是土司归附时,自报认纳之数。
明代更加重视对民族地区赋税的征收,把它作为王朝增加经济收入的手段,作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清王朝参照明代赋税额度定数,并有所增加,遇到闰年,还需加征。
鄂西地区土司不仅要向朝廷缴纳赋税,还要负担大田千户所一部分粮饷,并规定了各土司的负担数额(王承尧《土家族土司简史》)。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
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篇二: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摘要:
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
土司制度建立社会基础实质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
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
司马相如传·
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土司制度的源头便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
据《元史·
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
“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
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
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
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
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
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实质
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
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
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
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
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
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
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
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
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
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
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
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
三是规定土司义务。
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
土司向王朝中央进贡,是保持王朝中央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
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
纳税是土司对王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
纳税多以金银、粮、布为主。
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中央的
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
三是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制度。
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
土司则凭信物与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已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
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
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王朝规定了先子后侄、兄弟,无后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袭的世袭制度。
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
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封建领主制。
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在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对西南各民族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祖国统一进一步加强。
当时元朝开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剥削,而是为了稳定情况十分复杂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以求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
从元朝开始的各个朝代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安定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首要任务之一。
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王朝中央管辖的地区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扩展,将土司置于各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土官是朝迁任命的官员,成为王朝中央官员体系的一部分,实现王朝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王朝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间与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
土司制度废除了羁縻制度下的郡国并存体制,铲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国,国家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二,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
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相对安定,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
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由于王朝中央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
第三,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土司进贡,土官进朝受职以及开交通、设驿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与王朝中央的联系得以加强,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
同时,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开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
明朝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等;
清朝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等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促进西南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
自古以来。
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长期存在。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无论王朝中央内部发生了严重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遭受外敌入侵的时候,都站在国家统一的立场上保卫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
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
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
如此等等,足以说明土司处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负有守土之责,在保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但是,这种制度同样有历史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
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土司之间相互争杀,严重妨碍封建中央集权统治;
土司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交通上,土司区域阻碍了中原通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不利于王朝中央的控制、治理等。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
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司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
这种
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封建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
于是,“改土归流”就势在必行了。
篇三:
中国土司制度摘要:
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