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相煤矿机电运输标准化规范化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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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在运输责任区内出现丢失、截剥,由运输责任单位负责。

第九条、全矿所有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检修有关班检、日检管理制度,检修内容、质量、时间必须予以保证。

主、副井日检强制检修时间为2h,综采、高档普采设备日检时间不得少于4h,综掘设备日检时间不得少于3h,主运输送带日检时间不少于4h,检修时间每少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条、各单位要做好设备的润滑管理工作,设备在使用前各转动部位应加润滑油,并定期检查油位、油质,适时更换油脂。

严禁设备无润滑油运转。

机械设备要根据设计或润滑说明书规定使用润滑油脂,不得随意代替。

机械设备缺润滑油,每处罚款200元,随意更换润滑油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帐设备必须台台达到《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机电科各专业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标准化百分考核表报分管领导及各职能科室。

第十二条、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设备严禁擅自拆套,不得丢失、埋压和私自调配、私自转用,否则,对分管领导、维护班长、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外貌清洁卫生。

喷浆机喷完浆后,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喷浆料。

皮带机、刮板机上不得有积煤、机尾点柱必须使用两根,电机、齿轮箱上不得有浮煤,电机四周不得有积煤。

其他设备上不得有浮煤、油迹。

设备不得放在有积水、淋水的地方。

机电设备5米内不得有杂物、不得有喷雾装置。

机电设备与轨道、煤帮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备用设备、备品、备件必须上架挂牌管理,摆放整齐、清洁。

严禁放在积水、淋水、杂物处。

严禁将备品、备件乱丢、乱放,否则每件罚款50元。

备件的领用以旧换新,机电科各车间及专业组应及时登帐。

监督各单位及时回收闲置设备、备品、备件,若丢失按原值的100%处罚。

第十五条、严格矿用设备材料入井验收、审批手续,控制不合格、无MA标志产品入井,对所有矿用机电设备(包括机电设备产品、五小电器、高低压电缆、五小线、机运安全保护设施定型产品等)MA标志进行登记造册,领用新MA设备材料等要在领料单及入井单上注明MA编号。

凡下井的机电设备(含电机、齿轮箱、电器设备、五小电器、阻燃胶带、电缆等),须持“设备入井证”(酬金1元/张)下井,井口把钩人员负责把关,无证设备井口必须拒绝下井。

凡无“设备入井证”下井的机电设备,每台件罚井口把钩人员50元,设备领用单位200元,维护班长50元,运搬工区200元。

第十六条、机电科各专业组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制度,个人工资与所包头面的设备管理效果挂钩,现场设备巡回检查,要及时记录在“设备检查标签”上。

地面设一人专门负责设备的验收(检修、入井、回收鉴定),入库、发放、台帐的入帐过户,入井签发及图、牌、版、帐、卡的对应管理;

一人专门负责设备管理软件的应用,图、牌、版、帐、卡的内业管理,新购设备的验收。

对专业组人员实行目标考核及业绩考核,制定保障措施,严格兑现奖罚。

(四)、设备修理的鉴定与验收

第十七条、废旧设备的修理由机电科、企管科负责组织鉴定、验收,由机修负责修理。

1、需检修的设备、配件、五小等由各单位材料员负责送到机电科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由机电科分类,每周二、四、六下午检验办公室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登记物资的编号、数量、修理类别(大、中、小修),填写设备检修初检单,然后由修理单位运至修理车间进行修理。

2、修理单位要按《检修规范》进行检修,需试验的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试验,并留有试验记录备查。

3、修理好的设备、电器、五小电器、配件要除锈刷漆逐个编号,建立修理档案,修理后验收由修理单位书面报请验收办公室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要按修理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逐件验收,填定入库验收单,由修理单位送交入库(开关、22KW以上电动机入设备库,其余入二级库),入库回执单交企管科作为修理结算依据,无验收单、无编号不得入库,否则罚保管员50元/次。

4、修理后的设备、配件、电器保质期为3个月,否则按修理时投入材料2倍罚款对修理人员进行处罚。

5、如因材料供应质量问题而造成修理人员返工,经修旧领导组鉴定后属实,返工所用工时费用由供应科承担。

6、凡修理质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设备、电器、配件等不得进入二级库,矿不予支付修理费。

7、修理、回收及加工件由供应科放入二级库单独保管。

(五)、机电设备的交接

第十八条、凡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科、机电科共同组织有关单位,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到设备组办理过户手续,方可移交使用单位。

达不到完好标准的设备,原使用单位应在三日内处理,达到完好标准,每拖延一天处罚100元。

(六)、机电设备的回收

第十九条、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应由分管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设备组消帐,办理相关手续。

接到机电科设备组回收单的单位,应组织专人在规定日期内回到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的销帐手续。

如未按时交回,设备每天每台件按100元,电缆每天每根按100元进行罚款。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缩面或转点,机电设备(含供电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的回收,按设备组规定的日期和范围,分别由原使用单位或承担回收任务的单位按期完成。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不超过一个月,综掘头不超过五天,炮掘头不超过三天。

凡延期回收的机电设备,按每台件100元/天处罚。

(七)、机电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对老、旧、杂设备、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及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进行报废。

由使用单位或机电科提出报废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企管、财务、供应、生产等相关单位共同鉴定,填写报废申请单,由机电矿长审批。

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组及时到财务办理报废手续,使用单位按设备组要求将报废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中可利用部分由供应部门入库保管,没有设备组或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拆卸。

二、机电现场管理

(一)、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1、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定期试验、测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井下低压检漏继电器每年升井检修一次,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

对固定采区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由早班值班人员每天的11:

00进行试验,头面各高低压配电点由责任单位维护班长每天的11:

00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线路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接地试验,由机电科技术组每月底30日进行试验。

第二十四条、井上下接地系统接地电阻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底测试一次,各高低压变电所、配电点及电气设备开关群每天由专职值班人员或责任单位维护人员进行例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及配电点,在送电运行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各项数据符合规定要求方可试送电。

第二十六条、井下各头面固定敷设的低压供电电缆每旬进行停电摇测一次绝缘电阻,每天由责任单位维护电工检查一次外观和吊挂情况。

第二十七条、井下低压电动机的综合保护器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对具备试验条件的每旬由责任单位维护电工进行一次闭锁试验,确保保护可靠动作或闭锁灵敏。

第二十八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旬摇测一次绝缘电阻,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负责检查有无破损。

2、井上、下变电所定期检查、定期检修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井上、下各高低压变电所及配电点制定检查、检修周期,维护人员定期检查、检修,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井上下各变电所及配电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停电检修。

3、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定期整定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矿井地面35KV、10KV高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定值每年3月份及9月份进行复核整定,确保定值匹配合理,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三十二条、井下10KV高压供电系统每年二次进行复核整定,确保定值匹配合理,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线路每旬由各使用单位凭机电科技术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进行调整复核,各采区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点所内分馈开关每月由机电科凭机电科技术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进行复核调整。

第三十四条、地面所有新检修馈电开关及磁力启动器在检修后须全部进行升流试验,确保刻度值与实际动作值对应。

4、矿井高低压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五条、高压供用电

1、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有标志,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由大型维护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

2、高压供电设备要按规定检修计划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

3、凡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查、检修、试验及停送电必须填写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在验证章上签字后,值班长再签字认可,方能开始作业。

4、架空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登杆检查,每月应由机电科和技术科进行一次定期观测,井上下高压电缆每季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5、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要进行接地电阻的测定,运行中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防避雷保护要按照“电气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7、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和无压失放的保护装置,而且要根据《规程》规定进行装置和整定、检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第三十六条、低压供用电管理

1、机电科设有防爆设备检查组,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维护、检查工作。

2、井下需要增装电气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提写用电申请,机电科批准,在指定地点和部位搭火,私自搭火的,机电科有权拆除及处理,由此造成的变压器或干线过载,出现事故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私自搭火单位(人)负责。

设备和线路拆除要报请机电科停电。

3、井下变电所要有低压供电系统图。

图上要标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截面长度、过流整定值及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机电科技术组要留存备查。

4、井下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5、接地保护要根据“矿井接地保护的安装、检修工作细则”进行。

6、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防爆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失爆率为零,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三十七条、停送电管理

1、停送电工作必须坚持申请审批手续,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发生。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工作,必须坚持“两票三制”,低压停电必须坚持申请审批手续及执行“第二种工作票制”。

3、高压操作,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挂设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停送电要由专人联系。

4、严禁约时及电话联系停送电,停送电时须由专人到停送电现场联系并填写工作票。

5、供电线路或系统停电后,须尽快正确判断故障类型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严禁直接送电,更不得出现频繁掉电、未经检查及处理频繁送电情况的发生。

6、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工具,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联系送电。

送电操作要先试送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矿井主、副提升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主、副提升系统管理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接分管,并配备大型固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绞车维护班,将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及装置管理作为矿井机电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重点。

2、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改调,严禁甩掉不用,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由分管技术员审核,分管机电科长批准,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井筒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周详细检查一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4、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

每月机电科长还必须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5、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

(三)、设备定期检修制、强制维修保养制及流动设备轮换检修制度

第三十九条、固定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及强制维修保养制

1、机电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2、所有固定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

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耙装机等其跟班机电维护工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

3、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工区机电副区长或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提升系统的设备,主排水泵、压风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要集中一个班),其他两个班在交班时,每班有30~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护。

5、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90分钟的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护时间。

第四十条、流动设备实行轮换升井检修制度

1、采、掘、运输等单位的设备严禁周转使用,必须实行有计划轮换检修制,轮换检修计划由工区提出报机电科批准,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3、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4、工作面结束,其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上井交机电科,丢失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5、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持下井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井口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下井。

第四十一条、大型固定机电设备轮换倒用制度

1、地面两台主扇风机每月八日倒换运转,确保备用主扇完好。

2、35KV变电所两台主变压器每月六日倒换使用,确保备用主变完好。

3、矿井主排水泵、压风机采用轮换运转的方式进行使用。

(四)、全矿机电设备及机运系统强化旬检制度

第四十二条、全矿机运系统严格执行旬检制度,每旬四号召开旬检布置例会,五号进行旬检准备,着重对人员组织、所需设备材料及检修施工措施编制、审批等进行细致准备,六号早班付诸实施旬检,旬检期间各职能部门参与现场跟踪,控制把关。

(五)、大型采、掘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大型采、掘生产设备质量标准

乳化液泵站:

(1)泵体不漏油、运转时无异常震动,油质清洁符合规定。

(2)乳化液无皂析现象,配比浓度3~5%;

低压过滤器性能良好;

蓄能器充氧压力符合要求。

(3)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仪表指示准确。

(4)各连接管及吸排软管不得有泄漏、折叠损坏现象。

(5)正常运转时不得用安全阀代替卸载阀,箱体轴温不得超过70度。

双滚筒采煤机

(1)机壳、盖板无裂纹,结合面严密,不得漏油;

手把、按钮、离合器完整、动作灵活,仪表齐全灵敏。

(2)水管接头牢固,截止阀灵活调速均匀、准确。

(3)齿轮传动无异响,油位确保在倾斜位置时齿轮能带油、轴头不漏油。

(4)摇臂千斤顶无损伤、不漏油、不自动下降。

(5)滚筒无裂纹、开焊;

截齿缺少或无合金的数量不得超过10%,齿座损坏或缺少不超过2个,挡煤板翻转装置动作灵活。

(6)喷雾装置齐全、喷嘴不得阻塞、水成雾状喷出。

(7)、电机冷却水路畅通,不漏水、电机温度不得超过80度。

电缆夹齐全牢固不出槽,电缆不受外力。

(8)牵引速度要由小到大逐渐增加,不许猛增、不得强得截割:

不许在电机开动的情况下,操纵滚筒离合器。

(9)、电缆、水管不得受力,不许拖在电缆槽外。

无水不得开机截煤。

(10)停机时无异常情况不得使用紧急停机手柄(或按钮)直接停机。

工作面刮板机

(1)溜槽对角变形不大于6mm,中板底板无漏洞,溜槽及连接件无开焊,断裂。

(2)、分链器、压链器、护板完整紧固,无变形,运转时无卡阻:

护板磨损量不大于厚度的20%,压链器厚度磨损不大于10mm。

(3)、刮板链完整齐全,刮板安装正确,运转中的刮板不掉斜,弯曲变形不大于15mm:

中双链刮板平面磨损不大于5mm,长度磨损量不大于15mm。

链条伸长变形量不超过设计长度的3%。

(4)链条运转时,链轮下链下垂度不超过2个链环。

(5)齿轨、电缆槽无损坏和严重变形。

(6)、减速器运转声音正常,无振动:

油温不超过100℃,油脂清洁,油量合适(开盖检查),以打开第二轴轴承盖上的油塞,润滑液刚好流出为宜。

(7)、液力偶合器外壳及泵轮无变形,损伤或裂纹,运转无异响,不漏油:

易熔合金塞完整,使用配套的合金塞芯及防爆片。

(8)、机头链轮与转载机间的卸载高度不小于0.5m.

(9)、链轮承托水平圆环链的平面最大磨损量要不大于8mm。

(10)、机头、机尾架体无严重变形,无开焊,运转平稳,链轮无损伤,拨链器无歪斜卡阻现象:

机头、机尾轴油温不超过90℃。

(11)、紧固件齐全、可靠无松动。

(12)、紧链机构部件齐全、完整,操作灵活、可靠。

(13)、各润滑部位注油量符合设计要求,不发热和漏油,减速器、液力偶合器、链轮、盲轴、齿轮联轴器注油量符合设计要求,油脂无变质等。

(14)、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量不超过原齿厚的25%;

链和螺栓不松动;

弹性联轴器弹性圈外径磨损后与孔差不大于3mm。

(15)推移装置千斤顶与挡灯板联接可靠,推移块无变形、裂纹。

(16)保持输送机的平直,做到溜槽接头处在垂直平面内的弯角不超过2º

~3º

,搭接处无台阶,除输送机弯曲段外其它部分铺设成一条直线。

(17)、保持足够的运输机弯曲段长度,当煤机截深为0.6m,输送机水平方向上最大允许弯曲为3º

时输送机弯曲段最小长度应为12m。

(18)推移输送机必须在其运转情况下进行,除机头,机尾外,一般不允许在输送机停止时进行推移。

(19)、输送机被压住时,不要强行启动,更不能打倒车,应将输送机槽内的煤或矸清除后再开,在停车前应将溜槽内的煤运完,避免下次使用时超负荷、满载启动。

第四十四条、大型采、掘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1)、单位区长、分管副区长要对大型设备的科学运转和安全使用负全责,属直接责任人之一。

(2)大型办每周组织一次大型设备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其内容包括操作与使用综合保护、内外喷雾、润滑性能、配件准备、维护与保养、安全经济运行等。

(3)为使采掘设备能经常保持在完好状态下运转,采掘区队应实行“三班保机、小组分段、责任到人、挂牌留名”的综机设备包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包机组所包设备要实行“三定,四包”:

三定为定设备、定人员、定任务,四包为包使用、包维修、包排除故障、包管理。

(4)、要加强对采掘设备操作使用的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和有关技术要求操作,严禁超性能,带故障,超负荷,缺润滑油等情况下使用大型设备。

否则,一经发现或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负全责。

(5)坚持对采掘设备进行强制性检修与计划检修,制定采掘设备“四检”制度,将“四检”制度作为综机管理的法定制度之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取消、挪移或压缩检修时间及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作适当变更时,需经机电矿长同意后方可。

(6)、加强对采掘设备的检修验收及检修考核工作,根据采掘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采掘设备完好标准和综机设备“四检”内容进行验收,并对检修验收后的采掘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检修完毕后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分别对检修人员及验收者进行追究。

(7)、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制度,建立事故记录薄。

(六)、采掘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现场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1)、防爆外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①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超过50mm,有时凹凸深度超过5mm的为失爆;

②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③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为失爆;

④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为失爆;

⑤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电机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⑥改变绝缘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2)、防爆接合面:

防爆接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平面、圆筒隔爆结构的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为失爆。

①隔爆接合面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必须符合规定。

②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③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螺纹隔爆结构的最小啮合扣数及最小拧入深度符合相关规定。

(3)、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即进线嘴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密封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①、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

②、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规定值的。

③、密封圈尺寸不符合GB3836.1-83的规定,另须保证:

A、密封圈外径口与腔室内径间隙不大于2毫米;

B、胶圈内径d与电缆外径间隙不大于1毫米。

④、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⑤、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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