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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涉及添附问题。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

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

3.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5题,单选)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第7章>

第3节>

物权变动的原因

D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

A.C选项:

《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蔡永的姐姐蔡花在父母去世前就已借用此房屋,可以视为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存在借用合同,蔡永在继承该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该负担。

《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

4.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15题,单选)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第31章>

第2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A

本题主要考查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规定: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第29章>

第1节>

具体人格权

①薛某的文章构成对国土局的侮辱,侵犯了国土局的名誉权。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故国土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题中,薛

6.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11题.单选)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承租人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丙没有通知乙,并不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出租

7.某国公主到中国旅游,尤喜民间菜肴,某日,走进“圆缘”餐厅就餐,在一盘菜肴中发现一只硕大的蟑螂,立即晕倒。

经抢救,才得以脱险。

“圆缘”餐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

B、构成侵权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

C、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某国公主的请求,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第30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菜肴里出现蟑螂属于履行不适当,是为违约:

因为菜肴里有蟑螂吓晕了公主是为侵权。

“圆缘”餐厅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但在责任承担上,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可知,实行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之请求,或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

8.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15章>

清偿

①《民法总则》第60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直到破产为止;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③本题中,德胜公司虽属外国法人,但其在中

9.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4题,单选)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第5章>

代理权的授予

本题主要考查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陈某只有15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购买价值50万元的软件,自正常人标准分析,显然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范围,因此,委托合同需要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不追认则委托合同归于无效。

代理权授予则是委托人甲公司的单方行为,甲授权给陈某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后果直接由甲公司承担。

授权行为有效。

ABC项错误,D项正确。

10.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概念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本题中,经过职务授权行为,王某具有对外签订出售健身器材合同的代理权。

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其实是在买卖合同之外,附加了一个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王某自己。

王某与B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超出其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有权代理,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法总则

1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第9章>

地役权的内容

①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上的不动产权利。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这都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

地役权的从属性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a)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转让;

(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抵押;

(c)需役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12.下列关于甲、乙间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每月初向乙批发一种服装,约定每月底结算货款,未售出者退还给乙。

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B、2020年4月1日,甲、乙约定:

"

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将一套房屋借给乙住30天。

甲、乙的借用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C、甲与14岁的乙约定:

乙成年时,甲赠与乙BMW汽车一辆。

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

甲赠与乙2万元,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

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第4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①所附条件,究竟为生效条件,还是失效条件,有争议时须经解释。

A选项中,甲、乙的服装买卖合同附条件,衡诸当事人的意思应解释为:

甲出售所批发的某一件服装之时,甲、乙对此件服装的买卖合同因条件成就而生效,甲始对乙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

甲、乙间服装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应认定为系生效条件,而非解除条件。

故A选项正确。

②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系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条件则为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B选项中作为合同附款的事实"

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

具有不发生的可能性,系条件,而非期限。

故B选项错误。

③C选

13.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第6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

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故本题答案为A项。

14.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

C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

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②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

同时

15.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第24章>

夫妻财产关系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

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应属于个人。

选项8和D中的房屋和玉石的升值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

C选项中的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属于投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项正确。

16."

冰冰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设立"

暖暖有限责任公司"

,"

暖暖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对"

火火公司"

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

将"

冰冰公司"

和"

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

不能证明"

与"

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

的法人人格。

关于法院判决否认"

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B、"

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C、在此案中,"

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

负担的债务,"

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章>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关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规定。

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

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

暖暖公

17.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0题,单选)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14章>

保证

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期间、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

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是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因此,推定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后来的期限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因此视为期限不变,依然在原来的期限内承担。

约定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

约定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

约定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

甲公

18.孙小海将一部汽车赠与周大科,未附任何条件。

周大科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

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郑兴达驾驶的汽车相撞。

郑兴达要求周大科赔偿损失,周大科认为孙小海对此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孙小海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周大科此故障。

另查明,周大科已经为汽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周大科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郑兴达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B、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周大科和郑兴达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C、孙小海未告诉周大科汽车有故障,有过失。

周大科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孙小海追偿

D、赠与为无偿合同,孙小海未告诉周大科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效力

在周大科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郑兴达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周大科和郑兴达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AB项都正确。

关于周大科可否向孙小海追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赠与的汽车有瑕疵,但赠与人孙小海非故意不告诉周大科该瑕疵,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孙小海不应当

19.小王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作价4000元出售小李,后小王告诉小李4000元的价款请求权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

但在交货前一天,甲的手机被盗。

则小李: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B、得对小王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第18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

本题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小王负有将手机交付给小李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手机被盗,已经形成履行不能,小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可以向小王主张合同解除权。

由于合同可以解除,则债务人小李可向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张某主张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A。

20.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5题,单选)

A、庞某未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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